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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研究中的认识论问题

时间:2022-10-23 10:40:02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及分析方法之争,说到底是一个认识论问题,认识论的不同必然影响到公司治理理论上的建构及方法上的选择。本文从认识论的角度反观公司治理的理论及分析方法研究本身,试图为公司治理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以裨益于我国目前公司治理实践。

关键词:公司治理;认识论 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7(04)-0083-05

20世纪初以来,公司治理问题倍受学术界的关注,不同的学者依据各自的学术背景从不同角度对公司治理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各种理论和研究方法相继出现,由此所引发的争论也涉及到公司治理的诸多层面。这种理论上的竞争确也遵循了理论自身发展的一般规律,促使了公司治理理论的完善和实践的深入。但是,任何经济理论都不可避免地具有“利益从属性”而带有主观研究的色彩,也就是说,任何公司治理的研究者有意或无意地都会依循不同的认识论立场为其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基于此,本文就公司治理研究中的认识论问题做一探讨。

一、规范主义认识论

规范分析是公司治理理论研究中运用的重要方法之一,其特点是倾向于建立正式的数学模型,运用规范的分析方法研究问题。其理论分析秉承了哲学史、经济学史上的规范主义认识论。在规范主义看来,规范并不仅是纯粹认识论意义上的知识体系,更是知识的社会形式,即一定社会集团的信念和行为规范,它渗透着各种主观因素。反映在经济活动中,规范分析强调要探讨经济现象的本质,说明某一经济

事物好与坏、优与劣,它是否符合某种价值标准等,其分析结论自然也要受不同价值判断的影响。

规范主义认识论带给公司治理这样的解释:公司治理既有独立于环境存在的“概念思维”的一般性知识,也即韦伯所说的“概念工具”;又有强调由环境改变其含义的“感官实践”的具体。作为一种知识,是人们关于公司治理实践反映的客观知识存在,其理论具有结构主义和工具主义知识的共享性和可复制性,它至少可以告诉我们公司治理是涉及公司权力的派生、使用和限制的知识,也即各参与主体利益博弈的知识。作为一种具体实践,具有文化主义和情景主义知识的独享性和不可复制性,既包含了研究者长期形成的主观认知图式和主观价值倾向(如萨缪尔森的“主观因素”、库恩的“共同信念”),又有某些意识形态隐含和文化的约束(如诺斯所说的“文化的路径依赖”),它也至少可以告诉我们公司治理是一种文化、信仰和精神。正是规范主义的这种“知识社会性”存在的认知模式,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模式识别”能力,如:秉承“盎格鲁—撒克逊文化”的英美公司治理模式和基于“日尔曼文化”与“大和文化”的德日公司治理模式等。

基于知识社会性存在的认知,公司治理规范主义分析不是一般的“经济人”假设,而是诉诸这种人性假设所需要的种种转换条件,即如何将“破坏性欲望转化成建设性欲望”所需要的条件,虽然这一思想经由黑格尔(关于“理性诡计”的论述)、弗洛伊德(关于升华的概念)、斯密(“看不见的手”理论)等历史上诸多思想家的论述,但具体到各种学科理论中的转换条件则引起了众多争论。如同其它理论一样,公司治理在证成其理论时,其目的就是通过条件设定以达到“制衡欲望”的目的,即青木昌彦所说的“试图去设计最优的公司控制结构和经理激励合同”[1]。理论预设条件的不同,必然导致理论上的争论。诸如:“股东主权理论”是力图证明“资本雇佣劳动”的真理性;“所有权共享理论”是要说明资本家和劳动者共享一种企业;“相机治理理论”是要论证不同的企业经营状态下的公司治理结构;“利害相关者理论”是要证成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后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体或个人,等等。而这种条件设定不是一般的抽象,而是基于对不同文化环境的认知、认同。

当然,在这些公司治理规范分析理论研究中,相互的理论评价和批判不是那种“非好即坏”的主观规范主义,而是“最优与次优”的客观规范主义,因为在众多争论当中,其治理的目的都是力图提供一种合理、合法的“建设性欲望”图景,都没有从根本上否定对方的理论前提条件,只是说明哪一种理论“最优”。如“利害相关者理论”和“股东主权理论”之间的争论,他们分别依据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社会观和价值观(青木昌彦语),以求证各自理论的最优,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还以对方的前提条件作为自己理论的次条件展开论述。因此,很难说“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不是一种“最大馅饼原则”(the max-pie rule),也很难说“顾及相关者的利益”不是一种权重原则(weighting rule)。对此,唯一合理的解释是“规范性的规律只依赖于人类的意志,并且始终处在完善过程之中。”[2]也就是说,任何理论规范研究都不可能穷尽对全社会发挥作用的那些价值判断,而“唯一的纠正的办法是其他科学家以该学科所分担的专业为标准对之作公开的批评。”[3]

既然规范研究不能穷尽所有的价值判断,而公司治理又以其利益诉求多元性天然地存在着多项规范命题,加之经济政策要求,公司治理理论客观上或显性或隐性地存在着许多价值判断。正是这种多项规范命题的客观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构建该项理论的“普适性”的企图。仅就规范分析的“股东主权论”而言,有以奈特为代表的“主观风险偏好差异”的理论与方法,有以阿尔钦为代表的“团队生产”的理论与方法,还有以哈特为代表的“委托—代理”的理论与方法,以及格罗斯曼等人的“不完全契约”的理论与方法等。这样,不同的学者以其自己的价值观和认知图式抽取其不同的规范性概念作为分析工具,由此所引发的方法论争论可见一斑,更不用说概念工具本身同时也存在着多项性联系,以至于理论同“所使用的分析方法那么不可分割地纠缠在一起”(琼·罗宾逊语)。可见,试图以一种理论或方法诠释一种复杂现象的想法是多么不可能。正如海尔布伦纳所说:“每个社会科学家都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带着一种愿望去执行他的任务,论证他所研究的可行的或不可行的社会秩序”[3]。

但是,也应看到,规范主义公司治理理论和方法确也存在着一种形而上的风险。正如哈贝马斯所说:“规范主义的思路始终有脱离社会的危险”。由于规范主义的认识论逻辑是由一般到具体的演绎推理,而且往往涉及那些既不为真也不为假的价值判断命题。这样,公司治理理论有时不得不依赖于思辨性的推理而不是证明性的推理,但也极易走向其“社会存在性”的反面而流于认识论知识的一般话语,形成一种“知识上帝”。规范研究提醒人们:“不要固执于一个学科的眼光,而要持开放的态度,不同的方法论立场参与者和观察者,不同的理论目标(意义诠释、概念分析和描述、经验说明),不同的角色视域(法官、政治家、立法者、当事人和公民),以及不同的语用研究态度(诠释学的、批判的、分析的、等等),对这些都要持开放态度。”[4]

二、实证主义认识论

实证分析是公司治理理论研究中又一重要的方法,主要是运用统计分析、计量经济模型等方法对公司治理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实证主义认识论认为,一切科学知识就必须局限在经验的范围之内,不能超出经验之外。因此,根据经验来探讨事物的“因果关系”、“外部世界的不变的必然性”。在经济认识论上,实证分析就是在既定的评价标准的前提下,只对经济现象、经济行为或经济活动及其发展趋势做客观的分析,并根据这些分析来预测人们经济行为的效果。至于这些现象背后的诸如本质之类的问题,则不予问津。

基于这样的认识论背景,公司治理实证研究范式坚持对事实的陈述,并通过对大量的经验质料的观察,以一种统计的方法把复杂的现象进行抽取、量化,“并把它们的数目压缩到最底限度”,通过对决定或影响公司治理可能存在的一些先后关系、相关关系及相关度的研究,以此试图发现公司治理深层次的规律性东西。从大量的资料来看,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这样三个方面:一是治理结构与公司业绩关系的实证研究,即从不同的角度选取公司治理结构的某一方面,如股权结构、董事会规模、董事会构成、总经理更迭等,其假设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与公司经营业绩有关。二是治理结构与公司外部因素关系的实证研究,即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受到众多外部因素的影响,比如:Demsetz 和Lehn 在对511家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因素不取决于股东,而取决于各种不同的外部因素[5]。三是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内部关系的实证研究,即主要研究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不同特征或不同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

如同任何实证分析一样,公司治理实证分析是基于对大量而有限的公司治理实践经验的观察、数据收集和统计基础上而进行的研究,而这种可观察的经验陈述无论如何都是单称命题,而其理论则是全称命题,从逻辑上看,显然不能从单称陈述(不管它们有多少)中推论出全称陈述,如果依照证伪主义的标准,无论你有多少条一致性的经验陈述,从理论上讲,都不能得出其必然性的知识,因为任何一次成功的证伪足以推翻一个由多个或无数个单称命题构成的“全称命题”企图。比如:在对股权结构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实证研究中就出现这样的问题,有的实证研究结果支持股权结构与公司业绩相关论,而有的学者则发现股权结构与公司业绩不相关。以至于一些学者感叹:股权结构与企业经营业绩和价值的关系似乎仍然是一个未解之谜。再如:关于董事会规模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研究虽然取得了比较一致的结论,即董事会规模与公司业绩负相关,但是,关于董事会构成与公司业绩之间关系的研究却形成相反结论:一部分学者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董事会中外部董事比重的提高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或公司价值。另一方面,仍有许多学者发现,董事会构成与公司业绩之间不存在显著相关关系。

事实上,导致上述研究结果差异或相佐的现象也不足为奇,因为以强调经验数据为主要特征的实证研究,在强调过程演算和严格推理的情趣下,恰恰放松了对经验数据意义的理解。我们说,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不存在着客观独立的经验证据,一切经验证据只有“在场”才有意义,也就是说,经验数据只有在一定的情景文化中才有意义。在这里,抽象掉的恰恰是公司治理实践经验数据的生动性和丰富性,且不说对同一问题可能得出相反的正、负相关关系或无关系,即使结论是相同的,也很难说体现了事物发展的规律,因为经济学的、管理学的、政治学的、法学的、甚至是文化学的,不同学科的精神和信仰招致了对公司治理价值判断的多元化,分析路径、价值依赖也各有不同,因而经验数据的实证结论也是不一样的。

需要指出的是,实证主义直接导致了公司治理研究数学工具主义的大量运用。可这里的问题是:体现各种关系(包括利益关系、伦理关系、责任关系、法律关系等)的公司治理是否都具有可计量性?不可否认,表征着经济利益这一关系的价值和价格是可以量度的,但从抽象意义上,公司治理所体现的其他各种关系有时是不可计量的,“你无法精确地量度所有制,无法量度分配方式,更无法量度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6]。因为利益有多大未必一定意味着责任意识就有多大,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与管理学中的“懒惰人”假设的合解是:公司治理参与者往往会以最少的责任意识(逃避责任倾向)试图获得最大的当下利益,因此,结构主义的公司治理不可能直接推导出情景主义的公司治理,这也是我国目前公司治理“形似而神不似”关键所在。数学工具主义的滥用的直接后果是,除了带给人们一种数学语言高度抽象的简洁美和空旷美的审美感觉之外,丢掉的恰恰是公司治理原本的丰富性。

当然,实证主义同样会遭遇其研究风险,由于公司治理实证分析只是叙述事实,而不是说明事实,只问是什么,而不问为什么,因而淡忘了所有规范分析的内容,其风险是知其然而不知所以然,要知道,在现实中由于公司治理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相关关系,究竟哪一种或哪几种相关关系直接决定公司治理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显然,实证主义的结果主义不可能给予完全回答。

三、比较主义认识论

比较公司治理理论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研究范式,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对不同国家或地区以及不同类型企业的治理进行研究。在比较主义看来,事物存在的特性在于其自身的差异性,它与事物的同一性互为辩证,同一是多样之于差异的统一,差异是同一的演绎。反映在经济认识论上,比较分析强调,经济现象、经济行为以及经济组织存在着差异性,因而共同规律和特殊规律的作用都会有不同的国别经济形式。结构主义的比较主义注重经济内部结构的相互关系和功能作用、经济运行目标和运行方式;历史主义的比较主义则注重从文化、历史、地理等本质因素的比较,以说明经济现象存在的多样性。

比较主义认识论中的公司治理理论是基于这样一个现实:就其“同一性”而言,现代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直接带出了委托—代理关系问题,而现代公司的发展又使得公司的公共性质日益彰显,这就不可避免地遭遇到公司“私域”和“公域”的两难困境,如何适应现代企业这种发展状况和趋势,是所有民族和国家公司组织发展所面对的问题。就其差异性而言,公司治理无论是理论或是实践都存在着多样性,不同民族和国家有着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相近文化背景也存在着不同公司治理模式,即使是同一文化的民族和国家由于不同发展阶段其公司治理模式也存在着差异。这种公司治理同一性与差异性的基本事实,为我们比较不同民族和国家的公司治理提供了可能性。尽管目前比较研究得很多,但主要集中在三个领域:一是对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比较与区分;二是从地域、文化的角度对英美模式与德日模式的比较;三是对转型国家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了比较研究。而且这些比较分析多是以时间、地域、民族、国家为条件的,其共同点就是试图从中寻找一定的、统一的标准尺度对公司治理进行分类,概括出他们各自的基本结构情况,进而揭示其内部结构的相互关系和功能作用、运行的目标和运行方式。

理论比较是公司治理比较分析中重要方法。不同的比较前提自然带出了不同的理论比较,如:有的学者从外部约束条件将公司治理理论划分为金融模式论(或金融市场模式)、市场短视论和利害相关者论;而有的学者则从目标约束条件将公司治理理论划分为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公司治理理论、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公司治理理论以及股东利益为主导的利益最大化的公司治理理论[7];还有的学者从文化约束条件把公司治理分为个体优于集体的英美公司治理文化、集体优于个体的德日公司治理文化。一般而言,理论比较的目的就是在现存公司治理理论基础上去构思设计理想状态的公司治理模式。然而,不管出于什么目的,研究者都不可避免地背负着业已形成的价值观、文化观的认识图式,无不遭遇到自身现有的认识水平和分析能力的局限,因而抽取出的比较条件只能是局部的、甚至是现象的,无论你如何抱怨说某个根本的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在公司治理的目的和手段的选择上,目的的近似性和中间性总是让我们感觉到方法使用上无所适从,这正是公司治理比较主义分析所引发的理论争论的原因所在。

与理论比较相比,公司治理的经验模式比较则试图逼近现实。在这一层面上,研究者的比较目的是试图从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不同公司治理制度中抽象、概括出一般的治理模式,因而是一种理论上的逻辑表现,它使得人们对复杂、多种公司治理现象交织在一起的公司治理模式获得一种整体结构上的清晰认识。在这方面,通常都是从这几个方面的比较条件概括不同公司治理模式的特征:所有制与决策方式、金融市场、公司监控主体、股权结构、经理激励与约束等。无论是Morland的比较结果(将公司治理分为市场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和网络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两大类)[8],还是Stephen教授的比较结果(将公司治理分为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9],甚至是其他学者的比较结果(如:外部监控的公司治理模式、内部监控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家族监控型的公司治理模式以及“内部人”控制模式等),这种“专科”性的比较容易造成对一组或多组比较要素的放大性解释,尽管它是经验研究的必需。这就不难理解许多学者把公司治理理解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因了。

为了克服理论比较和经验比较所出现的理论与实践的张力,数量结构比较大量地运用于公司治理研究,所谓数量结构比较就是通过选取一定的公司治理成果的数量指标进行横向比较,从而说明不同环境下公司治理运行效率、发展水平的差别。采用这种方法,通常选取的指标有:股东交叉持股的比率、经理收益率、股权的数量结构、公司利润率、董事会规模等。数量结构比较虽然比较直观、简洁,但是,由于公司治理制度不同,在自愿的选取和统计上口径是不一致的,这就是反映出来的数据并不完全真实,因此要使同一指标下的数据要具有可比性,需要经过复杂的折算。研究者往往从自己的价值观念出发,根据能够占有的优先资料和知识面程度,选取不同的指标加以比较,很容易导致比较结论欠科学和合理性。可以说,数量结构比较在试图淡化规范比较主义比较的同时,而使实证比较主义比较走向极端。

需要说明的是,比较主义也存在自身的局限。在科学研究中,我们往往只能进行一些微观的、部分的比较,却很难进行宏观的、整体的比较;只能对研究不同问题的成功方法进行比较,却很难对研究同一问题的不同成功方法进行比较。正如黑格尔所说:“我们所看到的,不是同一,而是差别。……比较的任务既在于从当前的差别中求出同一,则我们不能认为数学为最能圆满达到这种目的的科学。”[11]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公司治理中不同研究范式的事实陈述,其目的并非仅仅说明以上三种经济思维自身所遭遇思维方式和认知图式的局限,以及由此所引发的相互之间借鉴的趋势,而是要通过对这些局限性的探讨,试图说明文化主义研究范式对公司治理的解释力。

首先,以“事件和时间”为研究特征的公司治理实践,经由方法论上的实证主义和认识论上的经验主义之后,其文化因素退居“幕后”,但作为公司治理事件和现象“生命体”的特定文化原本 “是在其中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公司治理因文化而存在、因文化而生动、因文化而丰富,从这个意义上,任何公司治理是而且只能是特定文化中的公司治理。

其次,以“观念和认识”为研究特征的公司治理理论,其知识结构的生成和发展依据的是观念的嬗变,从责任观念、社会观念,到制度观念、平等观念,这些不同的观念分别维系着不同的公司治理理论,事实上,这些观念的形成和实现方式正是文化的体现,或者说,观念本身就是一种文化,尽管一些公司治理理论企图以纯粹的逻辑推理而远离意识形态。

最后,以文化概念为分析工具可以弥补目前公司治理研究范式的不足,形成一种公司治理的文化理论研究,并非仅仅是一种文化态度,或泛文化主义所造成文化的“意义真空”,而是基于文化认识论的逻辑基础,实现历史与逻辑、分析与综合、符号感性与理性思维的结合,并形成一种完整的体系,由此获得文化对公司治理的解释力。

参考文献:

[1](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282.

[2]杜金沛,邢祖礼.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科学标准的辨析[J].财经研究,2005(12):41-53.

[3](英)布劳格.经济学方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167,149.

[4]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北京:三联书店,2003.9.

[5]陈郁.所有权、控制权与激励—代理经济学文选[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278-305.

[6]马涛.理性崇拜与缺憾:经济认识论批判[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54.

[7]冯根福.中国公司治理基本理论的研究的回顾与反思[J].经济学家,2006(3):13-20.

[8]Morland P W. Alternative disciplinary mechanisms in different corporate systems[J]. Journal ofEconomic Behavior and Organization. 1995,26:17-34.

[9]Stephen P.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a survey of corporate control mechanisms among large firms in the U. S.,U. K., Japan and Germany[M].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Center, 1995.

[10]方汉文.比较主义学科方法的思维方式之源[J].西北大学学报,2005(5):132-137.

责任编辑、校对:李再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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