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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6篇

时间:2022-10-25 19:00: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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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提高监督效率,根 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接受企业党政和上级纪检监察 部门领导,对企业党组织(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任务 是:维护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 作;主要职能是:监督、教育、惩处、保护。

  第四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 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政纪, 以及企业的相关制度,对工作对象开展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 作。

  第二章 纪检监察工作对象 第五条 纪检监察的工作对象:

  (一)企业党组织;

  (二)企业所属职能部门;

  (三)企业投资企业及其领导人员;

  (四)企业广大党员和群众。

  直接管理钱、财、物及管理工程的部门和人员是纪检监察 的重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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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负责检查企业党组织、领导人员及党员,贯彻执 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 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党内监督与行政监 察,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七条 协助领导班子做好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 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承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建设,对党风状况进行经常性 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加强党风建设的建议。

  第九条 制定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企业廉洁经营和领导人 员廉洁自律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 负责党员党性、党风、党纪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的政纪教育计划的制定与实施,重点抓好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企业党政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 制的情况和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的情况;参与对重 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加强对重大 经营事项的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受理企业党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在党风廉政 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建议及反映;认真查办和处理党组 织、党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按人事管理权限 提出对涉案中的党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的处分建议。

  第十三条 执行“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协助企业党政班子 搞好对管理人员的考核、选拔与任用,建立和管理人员廉洁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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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第十四条 根据效能监察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并指导

  本企业投资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第十五条 做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作对象的履职情况和

  履职后的效果情况进行效能监察或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会同有关部门,畅通职工诉求通道,积极做好

  企业的信访维稳工作。

  第十八条 完成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企业党政交办的专项

  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职权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主要工作职权是:监督权、检查 权、调查权、建议权、参与权、处分权。

  第二十条 监督权、检查权:

  (一)有权通过工作调研、个别谈话、调阅资料和召开会 议等形式对工作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在监督检查中有权责令工作对象停止正在或者可能 损害国家、企业、员工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调查权、建议权:

  (一)有权对工作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按审批程序立案调 查;

  (二)有权向被调查或立案的单位和个人调阅、复印、索 取有关文件、资料以及证据、证物;

  (三)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暂扣、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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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 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工作。公司纪检监察部组织承办具 体业务。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由单位党委行使纪检职能;下属 各单位党委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委员。

  第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公司党政组织领导,业务方面 要受集团纪检监察机关领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 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各单位党组织、党员、公司干部贯彻执行国 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 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

   行为举报。

  (四)调查处理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公司干部违反党纪政 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党员、公司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 调研等工作。

  (七)做好执法监察工作。

  (八)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九)承办公司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 工作。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 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局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 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委书记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 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经公司党政主官同意,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 通知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停职。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 第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群众路线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坚持的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 举报 第十条 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 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 大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 题。

  第十一条 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 利于案件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纪检监察部门 提倡署名举报。

  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单 位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

   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在公司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

  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填写相关表格,随信件 一起送领导阅批。

  对于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 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 报应该录音。

  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 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 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对举报的处理。

  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 予以受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办法办理。

  经审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上访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 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应由所属单位(部门)解决的 问题,告其回所属单位(部门)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 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 转交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四条 转办。

   虽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但不归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举 报,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批转给批转给相关单位。对转办的信 访件,基层单位最迟需在三月内报告结果,如三月未报,公 司纪检监察机关则以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第十五条 存档。

  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 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 案件检查、政纪案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 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副,党委、 纪委常务委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反党纪 的行为,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基层不是干部的 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基层党委查办基;其余党员的违纪 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二)公司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违反政纪的行为, 集团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其余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 由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查办, 特别重要的大案、要案申请集团公司纪检委直接查办。

  (四)纪检检察机关进驻各单位查办案件,各单位党政要组 织协助并协同查办。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 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七条 案件受理。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有关公司内部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和 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

  对于受理的案件,要分类处理。属于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查办 的要立即组织办理;属于各单位或部门办理的应及时转办。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基层单位党政,在接到上级纪检监察机 关批转或转办的案件后,要及时将查办结果反馈上级纪检监 察机关。

  第十八条 初步审查、审核。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自己的管理范围,对受理案件的线索和材 料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经纪委书记批准后 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九条 立案。

  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案件,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 要给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 予以立案。

  第二十条 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但 有妨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

   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并经纪委书记审 议批准后执行。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 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 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 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经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二) 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审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认为需要给予处理的案件或需要进行 审理的案件应进行审理。

  审理的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 否合法,并提出审理报告。

  (二)经审理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办调查或补充调查手续 的,进行补办调查和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处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立案、调查和审理后的案件,根据其

   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 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 政纪或(和)党纪处分。

  2、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 一经查实,全部没收,上交公司财务;对于已造成损失的, 责令退赔或依法追缴。

  3、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故意违法犯罪被判 处有期徒刑(不含缓刑)的人员,公司应当开除,是党员的 应开除党籍。

  4、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法违纪单位或个人,进 行通报。

  5、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 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6、不存在违法违纪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二)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案件调查和审理结果,可根据情况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 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三)重大监察处理决定和党纪处理意见应报请同级党委同 意。

  (四)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 关人员。

   (五)有关单位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 15 日 内,将采纳和执行情况报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四条 提起申诉。

  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 建议次日起的 15 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提起申诉, 做出决定或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复审决 定并给予回复;对回复仍不服或有异议,可提请上一级纪检 监察机关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 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七章 执法监察 第二十六条 范围和内容。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 度、决定、命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总公司、集团公 司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党风党纪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对总公司、 集团公司重要计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 查;对职工群众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执法监察项目。

  第二十七条 选题立项。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上级安排、领导部署、有关部门要求、调 查发现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筛选,提出执法监

   察的题目,经纪检监察机关讨论研究,商请有关部门,确立 立项建议,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制定方案。

  根据所立项目,纪检监察机关制定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内容 包括:工作内容、指导思想、目的要求、政策依据、组织领 导、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九条 组织实施。

  (一)确定纪检监察机关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必要时, 请有关的业务部门派人参加。重大项目,可由公司领导出面 进行部署。

  (二)组织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政策、 规定和实施方案,明确意义目的、方法步骤、工作要求,充 分做好实施前的准备。

  (三)纪检监察机关下发执法监察的通知文件。被监察单位 要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四)认真落实实施方案,搞好自查和抽查。对检查出来的 问题,要弄清事实,确认性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等。

  第三十条 评估总结。

  (一)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估执法监察的情况,肯 定成绩,总结推广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二)对问题较严重的,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向被 监察单位发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三)写出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呈报领导,抄送有关部门。

   (四)将执法监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执法监察结果,可根据情况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 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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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上级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 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设立纪检监察 室组织承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 公司纪检监察室行使纪检职能,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 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委员。

  第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公司党政组织领导,业务方面要受集团纪委 领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室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 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各支部、党员、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 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各支部、党员和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四)调查处理各支部和党员、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 处理建议。

  (五)受理党员、各级管理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调研等工作。

  (七)围绕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开展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产 品销售、大修技改、基建工程、资金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效能监察,提 出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参与重大经营 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八)建立党员干部廉政档案,参与对党员干部的考核、评议工作。

  (九)协助工会做好企务公开工作,对企务公开内容、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十)承办公司党委、行政和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室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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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 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 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委书记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 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经公司党政负责人同意,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所在单 位或部门将其停职。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

  第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群众路线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坚持的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 举报

  第十条 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 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 公司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十一条 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于案件的查 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提倡署名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 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 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

  公司纪委在公司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 内容提要,填写相关表格,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对于电话举报,受理电话 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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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 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 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对举报的处理。

  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委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经审查不 属于纪委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性问题,应做好举报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

  应由 所属单位(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单位(部门)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信息,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领导或 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单 位或部门。

  第十四条 转办。

  虽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但不归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举报,公司纪检监 察室应批转给相关单位。对转办的信访件,所受理部门最迟需在一个月内报告 结果,如一个月未报,公司纪检监察室则以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第十五条 存档。

  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 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 案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 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党委、纪委委员违反党纪的行为,由集 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办;其他党员干部、非干部党员,由公司纪检监察室 受理和查办。

  (二)公司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违反政纪的行为,由集团纪律受 理和查办;其余各级管理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集团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查办;特别重要的 大案、要案申请集团公司纪检委直接查办。

  (四)纪检检察室进驻各单位查办案件,各单位负责人要组织协助,并协 同查办。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必须报经党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 查办。

  第十七条 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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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监察室受理有关公司内部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和纪检监察机关发 现的、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上级部门移交的案件。对于受理的案件,要分类 处理。属于公司纪委查办的要立即组织办理;属于上级纪委交办、上级部门移 交的案件,公司纪委要及时将查办结果反馈上级纪委或有关上级部门。

  第十八条 初步审查、审核。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自己的管理范围,对受理案件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 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经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九条 立案。

  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案件,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给予处分的, 予以了结或撤销;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 公司纪检监察室查办的,予以立案。

  第二十条 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但有妨调查和无 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 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并经纪委书记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 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 能结束,经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回避。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 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处理。

  (一)公司纪委对立案、调查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 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或(和)党 纪处分。

  2.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一经查实,责令 其上交;对于已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赔或依法追缴。

  3、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刑期的人员, 公司应当开除,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

  4、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法违纪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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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给予处分的, 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6、不存在违法违纪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二)公司纪委根据案件调查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 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三)重大监察处理决定和党纪处理意见应报请同级党委同意。

  (四)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

  (五)有关单位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 15 日内,将采纳和 执行情况报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三条 提起申诉。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 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 15 日内向公司纪委提起申诉,公司纪委需在一个月 内给予回复;对回复仍不服或有异议,由公司纪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 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或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青山埋白骨,绿水吊忠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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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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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纪 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工作。公司纪检监察部组织承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由各支部(总支)行使纪检职 能;下属各党支部(总支)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委员。

  第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公司党政组织领导,业务方面要 受集团纪检监察机关领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 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各单位党组织、党员、公司干部贯彻执行国家 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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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举报。

  (四)调查处理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公司干部违反党纪政纪

  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党员、公司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

  调研等工作。

  (七)做好执法监察工作。

  (八)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九)承办公司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工

  作。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

  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局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委书记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

  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经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可直

  接通知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停职。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

  第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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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群众路线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坚持的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 举报 第十条 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 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损失的 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十一条 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 于案件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纪检监察部门提倡实名 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单 位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 人的姓名。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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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在公司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

  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填写相关表格,随信件一 起送领导阅批。

  对于电话举报, 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 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 录音。

  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 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 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对举报的处理。

  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 予以受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办法办理。

  经审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上访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 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应由所属单位(部门)解决的问题,告 其回所属单位(部门)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 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转 交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四条 转办。

  虽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但不归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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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批转给相关单位。对转办的信访件,各部门和子 分公司及基层单位最迟需在三月内报告结果,如三月未报,公司纪 检监察机关则以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第十五条 存档。

  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 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 案件检查、政纪案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 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违反党纪的行为,由 集团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基层不是干部的党员违反党纪的问 题,由基层党支部查办;其余党员的违纪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机 关受理和查办。

  (二)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违反政纪的行为,集团监察机关 受理和查办;其余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机关 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集团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查办, 特别重要的大案、要案申请集团公司纪检委直接查办。

  (四)纪检检察机关进驻各子分公司和基层单位查办案件,各 单位党政要组织协助并协同查办。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批 准后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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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案件受理。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有关公司内部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和纪 检监察机关发现的、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

  对于受理的案件,要分类处理。属于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 要立即组织办理;属于各单位或部门办理的应及时转办。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基层单位党政领导,在接到上级纪检监察 机关批转或转办的案件后,要及时将查办结果反馈上级纪检监察机 关。

  第十八条 初步审查、审核。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自己的管理范围,对受理案件的线索和材料 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经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初步 审查、审核。

  第十九条 立案。

  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案件,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 给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认 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予以立案。

  第二十条 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但有 妨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 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并经纪委书记审议批准后 执行。

  

篇五: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制度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公司设立纪检监察组,董事长担任组长,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 全面领导;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负责组织工作;成员由 支部委员、财务部长组成(兼职纪检监察委员),负责承办具体纪检监察 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纪检监察组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各部门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 策、公司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参与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和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三)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受理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五)调查处理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六)受理党员、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七)配合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做好党风廉洁教育、宣传等工作。

  (八)配合集团公司监察部做好纪律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

  (九)完成集团公司党委、行政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纪检监察组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 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 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检监察组讨论同意,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 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对涉及违纪违法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将其停职。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守则 第六条 纪检监察工作原则:

  (一)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重证据、重事实原则。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纪检监察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 举 报 第八条 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 类违纪违法行为;内外勾结,侵蚀公司利益,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 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对外经济合同、供应商导 入、外购外协、价格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九条 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于监 察事项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纪检监察组提倡署名举报。

  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部门名称、被举人的姓名、职务、违 纪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或提供其它知情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接受举报 (一)纪检监察组在公司内部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

  (二)对外公布举报信箱地址和电子邮箱,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 容提要,形成书面报告。

  (三)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对于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 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 要的举报应该录音。

  (四)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 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 证据等,做好记录。

  接受举报联系人:

  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

  第十一条 对举报的处理

  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上访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

   道理,劝其返回。

  (二)一般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组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上报集团公司监察部直接查办。

  (四)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报集团公司纪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受理。

  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检监察组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初步审查、审核。

  对受理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监察事项,经 纪检监察组讨论同意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三条 立案。

  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监察事项,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 给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予以立案;涉 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部门,但有妨调查和 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 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 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 不能结束,经纪检监察组讨论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 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六条 审理。

  (一)对认为需要给予处理的案件或需要进行审理的案件应进行审理。

  审理的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 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提出审理报告。

  (二)经审理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办调查或补充调查手续的,进行补 办调查和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 处理。

  (一)对立案、调查和审理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 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或党 纪处分。

  2、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一经查实, 全部没收,上交公司财务;对于已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赔或依法追缴。

  3、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不含缓刑)的人员,公司应当开除,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

  4、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纪违法部门或个人,进行通报。

  5、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给予处分 的,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6、不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二)根据案件调查和审理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处 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三)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提起申诉。

  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 日起的 15 日内提起申诉,或提请纪检监察组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 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 执法监察 第十九条 范围和内容。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决 定、命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决策的 实施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重要计划、措施的 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员工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问题 进行监督检查;落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执法监察项目。

  第二十条 选题立项。纪检监察组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和有关部门要求, 调查发现问题,认真分析筛选,提出执法监察项目。

  第二十一条 制定方案。根据所立项目,纪检监察组制定执法监察实施 方案,内容包括:工作内容、目的要求、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施:

  (一)确定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必要时,请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二)组织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 容、目的要求、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做好实施前的准备。

  (三)纪检监察组下发执法监察的通知文件。被监察部门要按照要求做 好准备工作。

  (四)认真落实实施方案,搞好自查和抽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弄 清事实,确认性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评估总结。

  (一)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估执法监察的情况,肯定成绩,总 结推广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二)对问题较严重的,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向被监察部门发 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三)写出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呈报公司领导,抄送上级监察部和有关 部门。

  (四)将执法监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组根据执法监察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和 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 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六: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1、在市局纪检组长领导下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2、负责监督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决定、决议 的情况。

  3、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好领导干部廉 洁自律工作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开展党风党纪、政风政 纪教育,加强制度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4、贯彻实施监察、审计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全市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业作风建设。

  5、协助市局纪检组检查和处理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 反党纪的案件,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揭发、检 举、控告; 6、协助市局纪检组受理党组织和党员对纪律处分不服的 申述,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7、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党员树 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8、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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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协助市局纪检组做好信访和查案工作。

  10、做好市局党组和纪检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提高监督效率,根 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统称“企 业”)。

  第三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接受企业党政和上级纪检监察 部门领导,对企业党组织(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任务 是:维护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 作;主要职能是:监督、教育、惩处、保护。

  第四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 规、政纪,以及企业的相关制度,对工作对象开展纪律检查和 行政监察工作。

  第二章 纪检监察工作对象 第五条 纪检监察的工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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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党组织; (二)企业所属职能部门; (三)企业投资企业及其领导人员; (四)企业广大党员和群众。

  直接管理钱、财、物及管理工程的部门和人员是纪检监察 的重点对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负责检查企业党组织、领导人员及党员,贯彻执 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 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党内监督与行政监 察,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七条 协助领导班子做好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 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承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建设,对党风状况进行经常性 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加强党风建设的建议。

  第九条 制定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企业廉洁经营和领导人 员廉洁自律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 负责党员党性、党风、党纪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的政纪教育计划的制定与实施,重点抓好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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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企业党政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 制的情况和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的情况;参与对重 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加强对重大 经营事项的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受理企业党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在党风廉政 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建议及反映;认真查办和处理党组 织、党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按人事管理权限 提出对涉案中的党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的处分建议。

  第十三条 执行“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协助企业党政班 子搞好对管理人员的考核、选拔与任用,建立和管理人员廉洁 档

  案。

  第十四条 根据效能监察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并指导 本企业投资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第十五条 做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作对象的履职情况和 履职后的效果情况进行效能监察或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会同有关部门,畅通职工诉求通道,积极做好 企业的信访维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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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完成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企业党政交办的专项 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职权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主要工作职权是:监督权、检查 权、调查权、建议权、参与权、处分权。

  第二十条 监督权、检查权:

  (一)有权通过工作调研、个别谈话、调阅资料和召开会议 等形式对工作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在监督检查中有权责令工作对象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 害国家、企业、员工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调查权、建议权:

  (一)有权对工作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按审批程序立案调查; (二)有权向被调查或立案的单位和个人调阅、复印、索取 有关文件、资料以及证据、证物; (三)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暂扣、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的 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有权在案件调查中,对知情不举,利用职权包庇违法 违纪行为,拒绝提供证据和阻挠、破坏调查的单位及个人,追 究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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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权对不执行或未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 企业规章制度与决定决议的工作对象,发出纪检监察文书,促 其限期整改;

  (六)有权根据对工作对象的有关检查或调查结果,向企业 主要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任免建议;

  (七)对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业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以 及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有权向企业主要 领导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八)对立案调查的工作对象,根据违纪违规情节,有权建 议停止其公务活动或者职务。

  第二十二条 参与权、处分权:

  (一)纪检监察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本企业及其投资 企业党政班子的有关会议; (二)纪检监察人员,有权参与对工作对象的考核、评议和 民主测评; (三)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的工 作对象,纪检监察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报主 管领导同意和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下达处 分(或处理)决定。

  第五章 纪检监察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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