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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门店合伙人协议

时间:2023-03-02 08:10:02 来源:网友投稿

XX有限公司门店合伙人 协议 甲方(目标公司):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X 联系电话:X;
电子邮箱:X 乙方(员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 总则 1、X文化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目标公司”、“公司”)为根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公司主营业务为X。

2、乙方为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现在目标公司担任XX职务。

3、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倡导价值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公司与员工个人三方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甲方拟基于其XX店(以下简称“门店”或“合伙门店”)实施合伙经营制度。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公平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就乙方参与甲方门店合伙制经营事宜,达成共识,特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关于门店合伙制经营 1.1 合伙经营方式 本着互惠共赢、资源和优势互补的原则,双方同意基于甲方XX店开展合伙制经营,具体合作方式和细则如下:
(1)合伙门店的舞蹈教室房屋投资和装修用全部由甲方进行投资并承担;
甲方享有XX店XX项目净流水X %的使用权。

(2)乙方作为合伙门店XX,无需实际出资,在符合本协议规定条件的情形下,可以享有XX店XX项目净流水X %的使用权。

(3)乙方作为甲方的合伙人,需保证会员的正常训练,如出现会员退费情况,乙方须支付会员退费的X %部分。

(4)合伙门店的舞蹈项目的运营由乙方负责,费用从舞蹈项目X %现金流使用中扣除。

1.2 乙方参与门店合伙经营的资格与条件 乙方获准或继续维持以合伙人身份参与门店合伙经营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资格与条件:
(1)乙方自愿遵守且并未违反甲方的各项规章、工作制度、管理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已发布并实施的制度或将来发布并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

(2)乙方与甲方持续存在劳动关系,并在本协议所涉门店XX岗位任职。

1.3 乙方作为参与门店合伙经营的合伙人,仅依照本协议约定享有其在岗期间门店XX项目净流水的使用权,不具有甲方法律意义上的出资人身份,不享有除上述门店分红权之外的其他出资人权益。

第二条 收益分红安排 2.1 分红安排 甲方按季度结算并支付乙方应得分红收益,即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即1月)__10__日之前甲方结算支付乙方上季度应得资金使用。

2.2 分红收益结算与支付的条件 乙方获取门店分红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乙方在本协议所涉门店XX岗位任职,且不存在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旷工或离岗的情形;

(2)门店持续、正常运营,并且XX项目年净利润不低于【10】万元。

2.3 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合作关系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截至协议终止日乙方服务年限不满五年的,乙方在协议终止当年的使用权不再享有,乙方服务年限满五年的,协议终止当年的分红按照乙方实际在职服务月数进行折算后发放。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3.1 在符合本协议所约定乙方取得分红条件的情形下,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兑现应付乙方的资金使用,同时,甲方有权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乙方分红收益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3.2 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取消乙方合伙人资格并停止相关分红的发放: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甲方利益或声誉;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商业或技术秘密、侵占公司资产财产、损害公司声誉等违法违纪、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3)乙方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和不履行授课

(4)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甲方相同、相近或者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业务;

(5)合伙门店的舞蹈项目的所有收入资金全部收入到XX有限公司账户,合伙人不得私自转入个人名下,如有违反操作,甲方有权解出本协议和扣除乙方全部资金使用权并对乙方提起法律诉讼。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在工作岗位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因素引起或直接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7)由于管理不善或未勤勉尽责,给甲方造成5万元以上损失或成本增加;

(8)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4.1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按季度获取资金使用。

4.2.乙方需切实履行门店XX岗位的职责和义务,保证胜任并积极完成门店运营和管理工作,积极努力为门店创造收入和收益;

4.3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工作制度、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已发布并实施或将来发布并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

4.4 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考核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业绩目标制定、绩效考核、职务及岗位调整等。

第五条 协议期限 5.1.本协议有效期为__1__年:自__202X____年___1___月____1__日至___202X___年___12___月___31___日。

5.2.协议到期终止后,甲方有权根据协议有效期内门店的运营情况及乙方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签署新的合伙协议。如需重新签订,应以书面形式以予确认,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确认均为无效。

5.3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以及本协议是否到期,乙方与甲方劳务关系终止或者不再担任门店XX职务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条 保密义务 6.1 乙方保证,对于因履行职务、受甲方特别指派或者无意中接触到的甲方或其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投资、控制的相关经营主体)商业秘密,除得到甲方的明确书面授权和履行职务需要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公开。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或其关联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其中既包括甲方及其关联方所持有、控制或保管的商业秘密,也包括虽属于第三方所有或持有,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6.2 乙方从甲方离职后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以任何方式使任何未经授权第三方获悉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不传播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
不直接或间接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客户、供应商或其他合作伙伴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或业务合作关系。

6.3 在甲方任职期间及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后2年内,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在与甲方或其关联方生产(经营)相同或类似产品(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提供相关服务。

在甲方任职期间及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后2年内,乙方及其近亲属(或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外投资、经营与甲方或其关联方业务(产品)相同、相似或者构成利益冲突的相关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甲方或其关联方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第七条 未尽事宜与争议解决 7.1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可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并就协商一致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有不同约定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7.2 因本协议引起的相关争议,双方应争取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规定 8.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之日起生效。

8.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持壹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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