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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医院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详细版)

时间:2023-03-14 08:10:02 来源:网友投稿

2023医院卫生院处方管理制度(详细版)
1.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配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2.处方当日有效,普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用量,医师同时应注明理由。

3.处方是医生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4.未在我院注册的医生或未取得处方权的医生所开具的处方应经注册的医生签字确认,方可在我院药房取药。

5.因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来院就诊,又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慢性病人,在委托亲属或同事取药时,医生须把好合理用药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儿童患慢性病代取药时,必须由法定监护人在处方反面签名。但首次取药应来医院诊治,并每隔2~3月复诊一次,以便医生诊查后调整治疗方案。

6.处方书写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基本相符。

7.处方采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得用毛笔、铅笔或其它颜色的笔书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生盖红色印章。

8.药师审核处方后,认为存在不合理用药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9.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10.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它问题,参照《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处方点评制度 1.按照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我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2.医院要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3.医院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4.每月由处方点评小组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处方号,然后按照处方号调出相应处方,参照卫生部《处方点评工作表》进行点评。每月随机抽查5份出院病历的医嘱进行点评。

5.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7)重复给药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6.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7.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8.医院将处方点评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医师定期考核体系,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进行培训、批评、教育,并按照医院奖惩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如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即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应离岗参加培训。因不合理用药或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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