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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不同权在中国是否实行3篇

时间:2023-04-30 09:45: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同股不同权在中国是否实行

  

  FINANCE

  &

  ECONOMY

  金融经济关于我国股份制企业中“同股同权”

  制度的思考—以阿里巴巴集团赴美上市为切入点—杨翔岚摘要:有限责任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在近代和

  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与此同时净利润持续为正

  现代公司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中国《公司法》第

  且超过3000万元。然而阿里巴巴纽交所上市三年前的财报

  中我们可以看出,阿里的盈利能力符合A股上市的条件,传

  126条确立了

  “同股同权”的原则,规定“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但是此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也引发了一

  些争议,导致我国大量优质企业赴美上市。本文认为,我国

  应在适当范围内允许创新型公司"同股不同权”,采取更加灵

  活的股权制度,进而推动我国优质企业的发展。闻不攻自破。表1阿里2012-

  2014年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单位:万元)时间营业收入净利润2012201334517002014合计20025005250400233150010704600关键词:同股同权;同股不同权;公司利益;阿里巴巴;控

  制权问题4228008532003607500资料来源:wind数据库整理我们认为,阿里巴巴选择在纽交所上市,其根本原因在

  一、阿里巴巴赴美上市的背后于其实行的合伙人制度与我国要求的同股同权制度相背离。

  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

  市,其招股说明书显示,阿里巴巴首次公开募股的定价为每

  在2007年的时候,阿里巴巴就在港交所上市,后因阿里的合

  伙人制度不满足当时港交所规定的同股同权制度,于2012股68美元,而在开盘首日的开盘价达到92.

  7美元,相较发

  行价上涨了

  36.

  3%

  ,而在当日收于93.89美元,市值达到

  年不得不从港交所退市。2013年7月,阿里巴巴再次向港交

  所申请上市,并一再强调其实行的与双重股权制度不同,其

  2314.

  39亿美元,使其一跃成为中国互联网中市值最高的公

  司,同时也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谷歌的第二大互联网

  为合伙人制度。然而最终港交所还是拒绝了阿里再次在港

  交所上市。但通过对双重股权结构以及阿里巴巴的合伙人

  制度进行比较,可以看出二者的核心思路都是让一些股东拥

  有相对于其他股东的特权来实现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控

  公司。至此,读者不禁疑惑,阿里巴巴的主要业务都在中国,为

  何不在A股市场或港交所上市呢?业内一度传闻是因为阿

  里巴巴没有达到A股上市条件,A股市场要求上市前三个会

  制。也就是说,合伙人制度实际上打破了”同股同权、一股一

  票”的规则,是一种非典型性的双重股权结构。行、银保监会以及证监会等相继设立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部

  体经济互为表里,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强调法律意识、专业知

  门,尽管针对许多重大问题和市场变化对消费者造成的影响

  识等方面的问题时,也应当积极提高口碑意识,加强从事该领

  域人才的素质培养,形成“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行业风范,

  从根源上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还应借助科技手段建

  立第三方监督机制,以合法合规的网络监督渠道对网络交易、资金流动、风险预估等方面做出及时有效的反馈;再者,可以

  做出了相关决定,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通过上层制度的改

  革来守护处于风浪中的消费者,但摸索中的制度建设仍存在

  着许多漏洞。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重在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市

  场的监控,预估风险来及时调节管理的机制体制,而非一劳

  实行对实体部门、实体经济采取的异地审查机制,调动非直属

  永逸,提高对互联网和金融的认知契合度,客观看待其带来

  的风险和机遇,通过专业人才的专业视角,对其进行评估.审

  部门异地查核相关的账目网络;第四,规范电子账单、电子交

  易凭证、电子报销凭证的使用和审批;最后,发挥“看不见的慎决议、有效执行。互联网金融消费和投资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不

  断会有新的问题出现,这就需要相关的监管部门适时而定,一

  手”的调解作用,不仅要针对市场经济,更要针对网络经济,政

  府也应当提供相关的知识培训,使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从而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合理合法的保护。方面,不断对机制体制规定条例作出相应的改动,以适应这一

  行业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经济不仅仅事关虚拟经济,更与实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太原030006)(责任编辑:汪杨)66

篇二:同股不同权在中国是否实行

  

  同股不同权协议

  同股不同权协议(DifferentialVotingRights,DVR)是指一种股份分配结构,其中部分股东获得的股份数量比其他所有股东的更多,但所有拥有份额的股东均拥有相同的投票权。该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股份发行结构,使低估值股东可以保持优势地位,同时也使得高估值股东有更多的投票权。

  同股不同权协议的开发出现在公司成立的初期,旨在帮助公司的发起人保护他们的股份控制权。例如,一些公司为了保护股权,可能会以一种改变股份分配结构的方式,而不是减少股份数量的方式,来保护发起人的股份控制权。在同股不同权协议中,发起人可以保持其股份比例,但是获得其他股东所没有的投票权。

  同股不同权协议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从积极方面看,它有助于公司管理人保持其股权控制权,使公司有机会实现自己的目标,而不受投资者的干扰。另外,这种分配模式可以减少公司管理层受股东权力下的做出决策的压力,使其可以更好地实施其经营战略。此外,同股不同权协议可以为公司提供更多的财务融资机会,从而提高公司的资产价值。

  从消极方面看,这种协议可能会增加股东之间的不公平。因为只有部分股东可以获得更多的投票权,其他股东可能会认为自己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从而减少其股东出资和兴趣,也使投资者可能失去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此外,该协议也可能会使公司发生内部矛盾,降低企业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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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当考虑建立一项同股不同权协议时,公司的管理人应考虑其利弊。在建立协议的过程中,他们应考虑如何确保每一位股东的经济利益得到充分保护,也要努力确保公司在实施同股不同权协议之后,可以稳定运营,同时也可以保持其内部统一性。只有在满足上述标准的前提下,公司才有可能实现发起人和股东的最大利益,这样才能真正营造出一个健康稳定的公司治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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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同股不同权在中国是否实行

  

  Ouractionsareourfinaljudge.同学互助

  一起进步(页眉可删)

  同股不同权公司法规定属于有效吗?

  导读:根据我国国家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占比与股东股权相挂钩,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但是也有部分情况是同股不同权的管理方式。那么,您知道同股不同权公司法中有效吗?按照相关规定,同股不同权在特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应当符合在公司设立的股东协议明确陈诉。

  根据我国国家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占比与股东股权相挂钩,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但是也有部分情况是同股不同权的管理方式。那么,您知道同股不同权公司法中有效吗?按照相关规定,同股不同权在特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应当符合在公司设立的股东协议明确陈诉。

  1.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的约定形式,应当在公司设立的股东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必要时可以写入公司章程。

  2.只有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的约定才有效。

  一、“同股不同权”约定,有效吗?

  通常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一元制,也即所有股票都是同股同权、一股一票,但在发达国家市场的二元制(又称双重股权结构、AB股结构)股权结构中,管理层试图以少量资本控制整个公司,故而将公司股票分高、低两种投票权,高投票权的股票每股具有2至10票的投票权,称为B类股,主要由管理层持有;低投票权由一般股东持有,1股只有1票甚至没有投票权,称为A类股。作为补偿,高投票权的股票一般流通性较差,一旦流通出售,即从B类股转为A类股.

  实际上,一般情况下,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是一致的,但是股东之间完全可以作出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的约定,但是这种情况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可能出现以大欺小、倚强凌弱的情形,大股东凭借多数的投票权作出大股东多分利润而小股东少分利润的决议。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作出自由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功能的实现,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当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可以实现出资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分红权比例的不一致,只是需要在章程中,要明确约定:各股东按如下比例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增加注册资本优先认缴权、转让出资时优先购买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

  二、具体《公司法》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

  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总之,约定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但是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的约定形式,应当在公司设立的股东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必要时可以写入公司章程。

  2.只有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的约定才有效。

  综上所述,对于同股不同权公司法的解释想必您已经详细了解。在国外的部分企业中也有同股不同权的情况,公司相关部门大部分都是事先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后不能出现以大欺小、倚强凌弱的现象。当然在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是没有公司最高管理人的权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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