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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3篇)

时间:2023-05-04 08:10: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中央八项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2年12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一、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

  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

  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第三十六条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

  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

  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篇二: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党风廉政|??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项规定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项规定》,制定如下实施细则:?、改进调查研究1.注重实际效果。安排中央政治局委员(含中央政治局常委,下同)到基层调研要紧紧围调研主题,实事求是地安排考查内容,为领导同志深?基层、深?群众、深?实际创造条件,既要到?作开展好的地?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盾尖锐的地?去调研解决问题。在考察点上,要使领导同志有更多的?主活动,?求准确、全?、深?了解情况,防?调研?作?形式、?过场。中央政治局常委可结合分管?作听取省(?治区、直辖市)?作汇报,?般不召开全省(?治区、直辖市)性?作汇报会和由省级?个领导班?成员参加的会议。各考察点现场要真实,不能为迎接考察装修布置,更不能弄虚作假。汇报?作时要讲真话、报实情。2.减少陪同?员。中央政治局常委到地?考察调研,陪同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5?,省(?治区、直辖市)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3?;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到地?考察调研时,陪同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省(?治区、直辖市)由1位负责同志陪同,省(?治区、直辖市)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中央政治局委员到地?考察调研,不搞层层多?陪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只安排1位负责同志陪同;考察企事业单位和条条管理部门时,其在异地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不到现场陪同。3.简化接待?作。中央政治局委员在地?考察调研期间,不张贴悬挂横幅标语,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组织专场?艺表演,不安排超规格套房,?般不安排接见合影,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特产,不安排宴请,不上?档菜肴,?助餐也要注意节俭。除?作需要外,不安排中央政治局委员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中央政治局常委外出考察时根据?作需要可由空军安排飞机,也可乘坐民航飞机;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外出考察乘坐民航班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乘坐空军飞机,须经中央办公厅报中央批准。4.改进警卫?作。中央政治局委员的警卫?作,要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实?内紧外松的警卫?式,减少扰民。中央政治局委员出?时要减少交通管制,不得封路。中央政治局委员如因?作需要前往名胜古迹、风景区考察,?律不得封?、封园、封路。在公务活动现场,要合理安排警?,尽可能缩?警戒控制范围,不清场闭馆,不得停?、限制正常的?产经营活动。警卫部门要根据中央关于改进?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进?步修改完善有关安全警卫?作的具体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部署组织警卫?作,不得违反规定扩?警卫范围、提?警卫规格。?、精简会议活动和?件简报5.减少会议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务实?效的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坚决合并。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国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未经中央批准,不在地?任职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在地?任职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上述活动也要从严掌握。要严格会议活动审批程序,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举?的重?活动,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安排。中央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举?的重要活动,须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涉外会议和重要活动还须送中央外办、外交部审核。6.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减少参加?员。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数不超过300?,时间不超过2天,不请各省(?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中央政治局常委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作会议。要坚持开短会、讲短话,?戒空话、套话。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中央政治局委员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7.提?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运?现代信息技术?段改进会议形式,提?会议效率。全国性会议可视情采?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在不涉密且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的会议可直接开到基层。电视电话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都要控制规模、简化形式,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各地分会场布置要因地制宜、精简节约。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要精?设置议题,充分安排讨论时间,提?讨论深度。中央政治局委员会见外宾的形式、地点可灵活安排,注重实效。8.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各地区各部门举办会议活动,要严格执?有关规定,厉?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禁提?会议?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消费娱乐、健?活动。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作会议?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9.减少各类?件简报。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律不再制发?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

  9.减少各类?件简报。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律不再制发?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件简报,?律不发。由部门发?或部门联合发?能够解决的,不再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或印发。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地?党委和政府发布指?性公?,不得要求地?党委和政府报?。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报?,不得多头报?。各部门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各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律不报送党中央、国务院。三、规范出访活动11.合理安排出访。围绕外交?作需要合理制定年度出访总体?案,中央政治局委员每?每年出访不超过1次,时间不超过10天。中央政治局常委每次出访不超过4个国家(包括经停国家),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包括经停国家)。中央政治局常委同?期出访安排不超过2?;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根据?作需要安排出访,原则上不安排同期出访。出席全球性或地区性会议、双边和多边机制活动、外国执政党重要会议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出访的,另?报批。12.控制随??员。严格根据?作需要安排陪同?员和?作?员,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出访,陪同?员(不含领导同志配偶和我驻往访国?使夫妇,下同)不超过6?,?作?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0?,其他中央政治局常委出访,陪同?员不超过5?,?作?员不超过40?;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陪同?员不超过4?,?作?员不超过16?。出席全球性或地区性会议、双边机制性会晤活动,陪同?员根据实际需要经中央外办或外交部报中央批准。13.规范乘机安排。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具,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出访乘坐专机,其他中央政治局常委出访根据?作需要可乘坐民航包机或班机,如需乘坐民航包机,须经中央外办报中央批准;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乘坐民航班机,?律不乘坐民航包机。中央政治局委员?律不乘坐私?包机、企业包机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14.简化机场迎送和接待?作。中央政治局常委出访抵离京时,可安排出访主办部门、中国民航局各1位负责同志到机场迎送,其他部门不安排负责同志前往迎送;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抵离京时,不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前往机场迎送。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各有关驻外使领馆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和留学?代表到机场迎送。驻外使领馆和其他驻外机构?律不得向代表团赠送礼品,外?所赠礼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15.加强统筹协调。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由中央外办商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年度出访计划每年1?底前报中央批准,当年年中进?1次综合协调。年度出访计划和年中协调安排经中央批准后,有关单位原则上不再临时安排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四、改进新闻报道16.简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会议活动新闻报道。要根据?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出席?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要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进?步压缩数量、字数和时长,有的可刊播简短消息,有的只报标题新闻。中央政治局委员新闻报道中的职务称谓根据会议活动主题内容确定,不必报道担任的全部职务。要遵循新闻传播规律,进?步优化中央政治局委员会议活动报道内容和结构,调整播发顺序,除涉及重?会议活动和重?事件外,?般可安排在报刊、电视的头条新闻之后,以突出民?和社会新闻,增强传播效果。除具有全局意义和重?影响的会议活动外,?般情况下不安排?播电视直播。除中共中央总书记外,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会议活动,中央电视台报道时不出同期声。17.精简全国性会议活动新闻报道。经中央批准举办的全国性会议活动,除中共中央总书记外,中央政治局常委出席的,?字稿不超过1000字,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时间不超过2分钟;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的,?字稿不超过500字,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不作报道,晚间新闻播出时间不超过1分钟,未经中央批准的不作报道。中央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作报道;特殊情况需作报道的,须报中央批准,字数和时长参照上述标准执?。18.规范中央政治局委员考察调研活动新闻报道。考察调研活动新闻报道要多反映群众关?的实质性内容,更好贴近实际、贴近?活、贴近群众。除中共中央总书记外,中央政治局常委考察调研时,随?中央媒体记者?般不超过5?,其中包括2名摄像记者、1名编辑、1名摄影记者和1名?字记者,地?媒体?般不派记者参加;中央媒体报道中央政治局常委考察调研活动,新华社发?字信息通稿不超过1000字,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时间不超过3分钟,不刊发侧记、特写、综述等。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的考察调研活动如需公开报道,新华社发?字消息通稿不超过800字,可安排在中央电视台晚间新闻播出,时间不超过1分钟。19.简化治丧活动新闻报道。担任“四副两?”以上领导职务的领导同志逝世后,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遗体送别活动的,新华社消息稿中只列名报道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曾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职务的同志名单,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不再列名。中共中央总书记出席可配发慰问亲属的照?,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般不配发照?。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可播出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曾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职务的同志送别画?,不再播出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画?。省部级领导?部及社会知名??逝世后,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遗体送别活动或以其他?式表

  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画?。省部级领导?部及社会知名??逝世后,中央政治局委员出席遗体送别活动或以其他?式表?哀悼、慰问的,中央电视台不报道,新华社消息稿中不列名报道中央政治局委员名单。20.简化诞?纪念活动新闻报道。曾任中央政治局常委职务的已故党和国家领导?的诞?纪念活动,中央政治局常委出席并讲话的,?字稿不超过1000字,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时间不超过2分钟,讲话全?另发,?民?报摘发座谈会发?;中共中央总书记出席的纪念活动,可适当放宽有关标准。曾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已故党和国家领导?的诞?纪念活动,中央政治局常委出席,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出席并讲话的,?字稿不超过300字,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时间不超过1分钟,讲话全?另发,?民?报不摘发座谈会发?。21.优化中央政治局委员外事活动新闻报道。提?外事报道针对性,增加信息量,减少?般性报道。中央政治局委员同?会见多批外宾或多位中央政治局委员同?分别会见同?批外宾,?民?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晚间新闻发?条综合消息,不单独报道每场会见。除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民?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每个国家综合报道1次,新闻消息稿不超过1200字,电视新闻时间不超过3分钟。除中共中央总书记外,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不发侧记、特写、综述等其他形式报道;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出访期间会见外国元?、政府?脑等活动可作报道,新闻消息稿不超过500字,不配发照?,可安排在中央电视台晚间新闻中播出,时间不超过1分钟,出访的其他活动?般不作报道。出访活动新闻报道的报纸截稿时间为凌晨1时,新闻联播截稿时间为19时20分,此后主要政治局委员的外事活动,可在次?安排报道。22.规范重?专项?作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委员受中央委托到地?指导特?抢险救灾、处理重?安全事故、处理重?突发事件等重?专项?作,在应急阶段,?字稿不超过1000字,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播出时间不超过2分钟;上述专项?作转?常态后,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般只综合报道?作进展情况,不单独报道中央政治局委员参加活动或讲话,改由晚间新闻节?报道,?字稿不超过500字,晚间新闻播出时间不超过1分钟。23.规范其他新闻报道。经中央批准,中央政治局常委和从中央政治局常委职务上退下来的同志出版著作等作品,由新华社播发简短出版消息,字数不超过200字,中央电视台不作报道。除经中央批准的重?展览和?艺演出活动外,中央政治局委员参观展览、观看?般性?艺演出以及出席其他?艺活动,?律不作报道。中央政治局委员给部门、地?的指?、批?等?般不作报道。24.加强新闻报道统筹协调。探索运??络等新?段加强中央主要领导同志与群众的直接联系。充分发挥中央职能部门的作?,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新闻报道?作由中央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和?常管理,并督促指导中央新闻媒体落实有关规定。涉及中央重?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作,中央宣传部商中央办公厅统筹安排。领导同志处不直接向新闻单位就报道字数、时长、版?、画?等提出要求,有关要求可按中央规定,由中央宣传部向新闻单位提出或由新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从中央政治局常委职务上退下来、仍担任国家机构主要负责?的领导同志,新闻报道?作仍按原标准执?;如有特殊情况,由中央宣传部研究解决。五、加强督促检查25.改进?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和?民事业成败。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部要坚持以?为本、执政为民,带头改进?作作风,带头深?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涵盖各级领导?部的更加具体、更便于操作的贯彻落实办法,狠抓落实,确保抓出成效。26.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本细则,每年年底对执?情况进?1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分别报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7.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要定期督促检查,每年底通报执?情况,并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汇报执?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建议有关部门进?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执?本细则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项经常性?作来抓。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各地区各部门会议活动等经费的使?情况进?审查。28.??、政协、军队、?民团体机关参照本细则执?。29.本细则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30.本细则?发布之?起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篇三: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改进工作作风联系群众八项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促进全局以实际行动转变作风,根据《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集团、省公司相关贯彻落实意见,现制定以下八项实施细则.一、改进调查研究

  1、各机关部室、专业公司及其他相关支撑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落实调研、帮扶工作.要改进调研、帮扶的方式方法,多和一线人员商量讨论,多剖析典型.全面了解一线员工工作实情,指导员工工作.到支局调研要轻车简从,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除外.调研、帮扶指导工作时,如需在外就餐,不得接受调研单位宴请,不得饮酒.调研、帮扶指导要求真务实,要有详细记录,不搞形式主义,不得影响一线正常生产秩序.2、领导干部每年要安排不少于1/3的时间,深入生产一线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指导工作.3、上级调研、帮扶指导工作期间,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滚动标语.就餐安排工作餐,不安排宴请及工作以外的活动.召开座谈会、汇报会,一律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等.

  4、严格落实挂钩督导、帮扶汇报制度.部室、专业及相关支撑单位在督导、帮扶挂钩单位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形成文字性材料,具体要包括存在问题、发展中的亮点.问题要多进行主观自身原因的分析,明确下一步的工作目标及措施.亮点要做好总结,条理清晰,便于复制和推广.二、改进会风

  5、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格和规模.各单位、部门尽可能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能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避免让一线员工来回奔波,将更多的时间用于业务发展上.6、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会议规定发言时间,提倡讲短话、开短会,力戒空话、套话.电视电话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7、严格执行会议审批程序和费用标准,在保证会议质量的前提下,控制参会人数,精简会议日程,不安排与会议无关的活动,倡导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会议费用.三、改进文风

  8、进一步提高文件质量,严格控制发文数量.文件材料力求言简意赅,言之有物,提倡短文精文,做到条理清楚、解决问题、务实管用.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9、推进无纸化办公.各类文件和信息、通报等尽量以电子文件方式发送,凡能够通过电话、OA系统等形式传递解决的,不再下发文件.大幅

  减少纸质文件和信息简报的印发,降低运行成本,努力提高传递办理效率.10、在能掌握情况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向基层单位布置报送一般性工作总结、项目总结、业务总结等材料,切实减轻基层负担.11、及时回复基层来文.对基层的请示事项,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或其它方式告之办理情况,预告办结时间,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办结.四、加强出访管理

  12、严格执行出访计划审批制度,严格按规定控制出访天数和团组规模.出访期间,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标准,严格按所报路线执行公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更改路线或绕道而行,不得随意增加出访地点和时间.禁止组织或参加任何形式的公款旅游活动.五、改进新闻宣传报道

  13、新闻宣传报道要按照精简务实、贴近一线员工、注重效果的原则进行,减少对企业领导一般活动的报道,减少领导讲话内容在报道中的篇幅和字数.六、厉行勤俭节约

  14、严格控制职务消费和公务用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遵守省公司关于职务消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15、建设节约型机关.加强办公用品费用预算管理,按标准配备,包干使用.对机关办公设备不得随意缩短报废年限.机关人员省内外出差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机关公务接待活动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进行,执行派餐单制度,金额不得超过派餐单注明的金额,报账时需将派餐单附于发票背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控报账.16、各类会议一律不摆放鲜花,不准备水果、茶歇,不安排合影,不特别制作背景板和会议手册,不发笔和笔记本,不发放会议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等.会议用餐以从简为原则.17、节日期间,系统内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不相互宴请.各单位不得向市局、省公司机关及相互间寄送土特产等物品.七、认真办理基层来访

  18、对来访、来电实行首问负责制.要热情接待同志,对来电认真做好记录,属首问工作人员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下一步如何办理,不属首问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请示有关领导,转交相关人员办理.19、群众及客户来访时,要热情接待,使用礼貌用语,认真倾听群众及客户反映事项,做好记录,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或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告知当事人下一步如何办理,并转交至相关人员办理.八、加强督促检查

  20、各单位负责人要从自身做起,做出示范,当好表率,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21、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贯彻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到位的,要立即督促整改,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以此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22、加强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把贯彻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和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并在民主生活上主动开展自我批评与接受群众批评.把作风建设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增加作风考核指标,定期开展作风评议工作,将评议、评比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纪检监察、党群等部门要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和通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要持之以恒抓好落实,防止前紧后松、虎头蛇尾,务求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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