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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拦信访人进京上访(5篇)

时间:2023-05-04 10:25:04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阻拦信访人进京上访

  

  开展进京非正常上访和信访老户集中整治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进我县进京非正常上访和信访老户集中整治专项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开展进京非正常上访和信访老户集中整治专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集中整治活动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时间安排:20XX年6月25日至12月31日

  二、目标任务:对今年以来进京非正常上访和20XX年以来进京去省到市信访老户进行全面清理、依法整治和集中处理,使80%以上信访老户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并息诉息访,切实解决当前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年信访工作取得更大进步。

  三、总体要求:按照“件件有登记、件件有交办、件件有责任、件件有反馈”的要求,解决一批、息访一批、终结一批、处置一批,从源头上减少进京非正常上访、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问题的发生。

  四、实施步骤:

  清理认定阶段

  1、宣传动员、安排部署。召开全县开展进京非正常上访和信访老户集中整治专项工作专题会议,传达贯彻省市会议精神,对专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成立开展进京非正常上访和信访老户集中整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3、全面排查、清理认定。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县信访局按照上级交办的今年以来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情况,以及20XX年以来进京上访2次、去省上访3次、到市上访5次以上未息诉息访的信访老户,认真分析梳理,逐人逐案核实情况,建立台帐,落实包案领导和责任单位、协办单位,及时交办、督办。

  集中处理阶段

  1、制定集中整治活动方案。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组织领导、工作责任、措施要求,要分别制定进京上访接访劝返和信访老户集中处理的具体工作计划,于6月30日前报送县联席会议办公室。

  2、认真做好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工作。进京非正常上访和信访老户全部由县领导包案处理解决,各乡镇、各单位要指定主要班子成员为责任人,主动配合县包案领导接待或约请信访人谈话,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耐心做好思想疏导和法制教育工作。相关乡镇和单位要随时向包案领导汇报情况,研究具体解决办法,尽快落实处理意见。

  3、定期报送专项工作进度。各乡镇、各单位要在每月25日前向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当月对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和信访老户的处理情况。

  4、认真办理信访老户案件。对交办的信访老户案件,一律重新听取诉求、重新调查复核、重新研究处理、重新作出答复,做到随结、随报、随审、随销帐,并于8月20日前报结。

  厂确实不能报结的,一律在11月30日前报结。

  审核验收阶段

  1、审核验收。县联席办、县信访局组织人员集中审核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报送的案件结案报告,及时提出需补报或查证的相关材料,明确是否结案的意见,经包案领导审批后报送市联席办。

  2、督导检查。由县联席办、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分别牵头,对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的集中整治专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通报督导检查情况。

  各乡镇、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集中整治专项工作的经验总结和建章立制工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阶段性工作小结和工作总结分别于8月31日和12月25日前报送县联席会议办公室。

篇二:阻拦信访人进京上访

  

  街道进京非正常上访工作总结

  篇一:关于启动进京非正常上访立案程序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启动进京非正常上访立案程序工作的情况汇报

  尊敬的杨峰书记、各位领导:

  按照市综治办下发的《关于开展调研启动进京非正常上访立案程序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向各位领导汇报4个方面的情况。

  一、我区1-5月份进京非访的基本情况

  1-5月份我区进京非访12人、28人次,其中涉法涉诉9人、21人次;涉及行政类3人,其中1人、5人次是属偏执性精神病人,其反映的是铁路劳服的问题;2人、2人次反映的是煤炭实业公司企业转制的问题。行政类进京非访人员孙德荣,因去年聚众冲击省检察院涉嫌犯罪于上月被区检察院批捕。

  二、我区启动轻刑快审工作的进展情况

  (一)组成机构,贯彻精神,研讨法规。我区成立了由政法委和综治办为牵头部门会同公、检、法和信访局等四个部门对省、市下发的关于处置进京非访启用轻刑快审程序的相关文件进行系统的学习和研讨,公、检、法三部门也分别

  抽调专人各自成立了工作组专题研究启用轻刑快审打击处理进京非正常访的行为,我们先吃透省、市下发的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照“两院一厅”的指导意见对今年进京非访人员逐一分析,确定重点对象。经过多部门反复甄

  别研讨认为我区目前符合启用轻刑快审条件的只有刘厚懿一人。上访人刘厚懿,男,现住振兴区临江街道办事处辖区,该人因不服法院判决(此案已经省高法终结),今年先后5次进京非访,两次被我公安部门行政拘留。今年4月刘被北京公安机关收入马家楼,在工作人员进行清理时,从3楼楼道跑入了5楼阳台欲跳楼自杀,被工作人员及时拦下,其未得逞。后刘被强行带回丹东仍不思悔改,继续扬言要在北京闹出动静。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刘厚懿在北京通过制造跳楼事件来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行为已触犯法律,符合启用轻刑快审的条件,我们以区委的名义责成公安部门尽快调查取证全面固定证据,尽快办理此案。

  (二)公、检、法三家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依法打击处置非访行为。上访人孙德荣,因煤炭实业公司企业转制的问题多次非访,去年因聚众冲击省检院,经我区检察院协调,已在区公安分局立案,并于上个月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予以批捕。

  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一)尽管属于进京非访,但大多数非访人员无定罪情

  节,不符合犯罪构成。我们比对了另外11人的进京非访行为后发现,尽管他们属于进京非访,但都没有实施《刑法》所打击的过激行为,有的人只是在非访区一经盘问就被遣返到马家楼,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根本构不成犯罪,无法追

  究刑事责任。

  (二)取证难的问题。因进京非访的行为发生在异地,事件由北京警方出现场进行处置,若行为构成犯罪,北京警方会就地处理;若不构成犯罪或在罪与非罪边缘的由北京警方移交后遣送回丹,他们往往不会收集或提供相关证据。

  (三)公安机关审批程序的问题。对于公安方面而言,对进京上访案件市局不予审核,由各分局自行审批处理,缘由是市局考虑到很多进京非访案件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依据不足。上访人会提出行政复议。如果处理决定是由分局做出的,行政复议时由市局答复,这样就避免了直接由市局处理进省复议而引发的去省访的可能。这样可以把信访问题控制在本市。鉴于此,公安分局需增加和检、法两院的沟通联系。

  (四)检察院要推进“轻刑快审”程序存在的困难。最突出的就是“无法可依”、“于法无据”。

  具体表现在:1、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做好非正常信访犯罪案件公诉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二项,规定,在认定违法犯罪行为人行为性质时,应当严格依据“两

  高一部”《关于依法打击处理非法聚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但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该《意见》系保密文件,并未按照正常的途径予以下发,经向上级院对口部门请示,也没接到过此文件。

  2、辽宁省高法、省检、省公安厅,《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对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也仅限于概括性的规定,对所列举的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如何追究,是在原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追究,还是超越原法律的尺度,没有明确的规定。

  3、《关于推进进京非正常上访进入轻刑快审程序有关问题解释》中第4项规定“再次实施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符合原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进入轻刑快审程序”,这里的“依法”,目前没有人大的立法解释或相关司法解释,这对把好适用法律关,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增加了难度和风险。

  四、解决办法和建议

  一是从立法层面,应建议全国人大对新形势下,一些原来符合劳动教养处罚,现应适用“轻刑快审”的人员犯罪形态和犯罪罪名作出立法解释。二是从司法实践层面,“两高”应对该种涉罪做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便于基层司法机关实际操作,另外还要明确适用“轻刑快审”刑事政策的证据规格

  是什么,具体违法犯罪行为适用哪条刑法。

  篇二:浅析非正常进京上访增多久治难愈的思考

  浅析非正常进京上访增多久治难愈的思考

  20XX-03-3108:36:45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社会也出现了深层次的矛盾与冲突。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成为工业用地后,随之而来的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出嫁女或入赘婿及其所生子女户口待遇问题,环境污染、山地、林地、坟地、田地纠纷问题等逐渐增多。随着利益格局的逐步调整,“两参”人员、“民办”教师要求待遇问题,同时企业改制问题不断。随着城镇化的加快推进,导致一些政策要重新调整,出现了因“拆零拆违”,“取消一户一宅”、“取消预留用地”、“禁止房屋加层”上访接连不断。因诚信缺失,导致农民工资得不到保障,索要农民工资时有发生。每年涉诉信访数量呈上升态势,并且群体访、越级访、重复访等信访逐年增多,特别进京非正常访增多。各级出了很多主意,也想了很多办法,但其势头有增无减,愈演愈烈。针对,进京非正常访现象,笔者作为基层工作人员,多年与其打交道,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以贡献参考。

  一、进京非正常上访真实的目的笔者也曾经到北京多次接到北京非正常上访人员,在与她们接触中感到,按照她们的说法,“到京非正常上访”是

  被逼的,叫做申诉无门,谁也不愿意即花钱、又不顾家人和亲戚朋友的反对,抛却生计、不顾颜面,冒着截访、限制自由等风险而到北京进行上访,主要是要讨回公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按照我的分析,主要是为了自己的诉求得到上级领导的重视和解决。总认为“官大一级压死人”,下面必须得听上面的,上面若认为她们的诉求是合理的,下面必须按照某某规定执行,否则,你的官就别当了。于是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怪现象,我认为还是“人治”的思想在作怪。

  二、到京非正常上访的主要原因

  形成“进京非正常上访”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从非正常上访本人分析

  1、非正常上访人确实有理,利益诉求未能及时得到解决,就选择“跳跃式”上访,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三次,最后得到了解决,其他有理、无理的纷纷仿效而为之。

  2、非正常上访人自认有理,但利益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政策的依据,相关部门无力解决。信访人想借越级上访制造压力,迫使相关门违规或超标处理,以获得利益。

  3、非正常上访人自知无理,曾有上访获得好处的经历。比如有上访人去北京上访管吃、管住、管送,“零成本”逛北京。发生这“非正常信访”后一级通报一级,为降低数量,后移名次,基层就会采取“拦”、“堵”、“截”等手段,这就给上访人造成基层党委政府怕

  去北京上访的错觉,以此要挟责任单位满足其过高诉求或不正当要求。形成越接越多,越接越去的恶性循环,有事无事就搬出上访之事威胁。

  4、非正常上访人法制观念淡薄。这类信访者存在一种“官大一级压死人”的旧思想意识,有理无理都上访,拿着上级信访的批函,以为手持“尚方宝剑”到基层不断吵闹。有的进京上访人员特别是老上访户,尽管基层有关部门反复做工作,但上访者不达目的不罢休,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理,刻意进京上访,甚至越逢敏感时期越进京上访,越是敏感部位越要闯,故意给基层单位施压,以期达到自己的目的。

  (二)从各级处理上非正常访人员分析

  笔者观点,在看到“非正常”上访出现非理智的一面,也要看到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行政部门的接访不力,处置不当,表达渠道的遮蔽等“非正常”行政作为,更使信访越演越烈,试分析有以下几点:

  1、接访不力,相互推诿。在接访过程中确实存在少数单位推诿扯皮、漠不关心、态度生硬,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炸”,进而使群众信访人情绪失控,采取堵门、看人等非正常手段。

  2、处置不当,简单粗暴。现实中,一些职能部门对上访者往往抱有一种无理由的偏见与歧视:上访就等于闹事,上访者是不稳定因素。更有一些政府部门出于“地方形象”的考虑,不惜对上访者围、追、堵、截,甚至进行打击,采取非法手段。

  3、指导不力,盲目批复。在越级上访中,有个别上级部门接待人员在听了信访人员的片面之词后,不做调查,盲目武断地认定基层处置不力,就站在信访人角度片面地强调信访人有理,甚至将信访批复直接交信访人转交,信访人拿着上级信访的批函,以手持“尚方宝剑”之态到基层吵闹。造成基层信访人员难做思想工作,使得信访人对基层的解释一句也听不进,甚至形成一种对立。

  4、体制不力,负面影响。一是存在制度的弊漏。近年来,为规范信访案件的处理,制定领导包案处理信访大要案责任制、信访工作量化考评制度、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特别是国家信访局采取以信访量多少给各地排名、要求地方政府进京接访、中央信访部门给省市开信访移办单等,这些强化考核力度措施相继出台,这对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产生很多负面效益,不少非正常信访人了解这些制度后,反而助长了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念头,有的公开声称越级上访,并以此向责任单位、责任人施加压

  力,达到其无理要求。为降低数量,后移名次,基层就会采取“拦”、“堵”、“截”等手段,这就给上访人造成基层怕越级上访的错觉,以此要挟责任单位满足其过高诉求或不正当要求。二是责任划分不合理。《信访条例》规定解决信访问题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但在特殊时期、敏感时节,涉及到三跨三分

  离、涉法涉诉等信访问题时,强调让户籍所在地稳控,有时迫于压力,为完成稳控任务,就可能答应了一些不该答应的条件,结果是事倍功半,负面效应大,工作越做越被动。

  (三)从源头上分析

  引起非正常进京上访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其根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利益冲突是引发非正常进京上访甚至是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冲突,人们受到各种各样价值观念的冲击,往往会诱发一些社会问题。

  2、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一些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针政策时,由于执行者认识上的偏差和方法上的简单粗暴,使部分群众利益受损而对政策不满,引起非正常上访。同时,一些政策的制定缺乏严肃性、连续性、科学性,相关政策之间缺乏关联性,也是引起群众非正常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的原因。

  3、政府针对共性或个性问题调研不够,拿不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或针对性不强。例如:因征地、拆迁、环境问题引发大量非正常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近年来增多。特别是户口待遇问题多年来一直得不到解决,导致多人次、多批次进京非正常上访,实际上应该由更高级别的政府部门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代管户”到底享不享受居民小组待遇,要进一步明确,这样基层操作起来比较容易,可以减少大量非正常进京上访。

  4、干部作风不实、方法不当、自身不廉洁容易激起群众非正常进京上访。政府行政部门及其职能部门干部作风普遍是好的。但是,少部分政府行政部门及职能部门干部工作作风不踏实,脱离群众,官僚衙门作风严重,缺乏为民服务的思想,甚至在执法过程中不依法、不按程序,办事态度粗暴,伤害群众的感情。少数干部对群众利益诉求采取漠然态度和“鸵鸟”作风,遇事推诿、拖沓,还有少部分工作人员违反党纪国法,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由于这些阴暗面的存在,部分群众对基层政府产生怀疑态度,认为在基层什么事情都得不到解决,从而引起非正常进京上访。

  三、减少非正常上访的对策建议

  1、强化源头治理,突出事前防范。要减少非正常上访

  事件的发生,重在控源治本。在做好信访事项事后处理的同时,要把更多精力用于信访问题的事前防范,加强源头治理。一是要以人为本,科学民主决策。转型期间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由于社会的发展、制度的变迁、认识能力的限制,政策制定之初不能预知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因企业改制、劳动及社会保障、城镇拆迁安置、“三农”等问题引发的非正常信访现象较为突出。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群众利益,要特别注意把握出台的时机、节奏和力度,注意瞻前顾后,照顾左邻右舍,兼顾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确保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稳定性,注意相关政策之间的关联性,并注意汲取来自基层和群众的智慧,检验各项政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同时,在政

  策出台和执行时,要举行各类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要向群众做大量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将政策讲深讲透,得到群众的支持和理解。二是要依法行政,文明行政。政府职能部门及干部要不断增强法制观念,不断转变工作作风。在行政过程中,坚决按法律法规办事,按程序办事,做到遇事懂法、办事依法、言语合法、行为守法。坚决纠正部分干部当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等不良行为的发生。三是知谋善断,防范未然。要不断加强情报信息和排查化解工作,实施信访评估制度,把非正常上访工作的重心由事后处理转到事前排查化解上来,及早发现倾向性问题,主动出击,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坚持以人为本,帮助解决具体问题。对群众上访反映的合理诉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要及时解决;对反映的诉求合理,一时办不到的,要千方百计创造条件予以解决;对不合理诉求,旗帜鲜明地阐明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其打消上访的念头。在实践中,少部分上访人员完全没有理由上访,但受生活所迫,想通过上访解决一些问题,满足一些要求。对这部分人,作为基层党委、政府要努力为他们提供方便,创造条件,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力所能及地帮助其解决一些具体困难,通过感召上访当事人、有效化解上访矛盾,维护正常的上访秩序和安定的社会格局,但要严防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引发更多新的矛盾。

  3、推行陪访代访制度,积极引导“有理访”。政府通过信访代理制、导访制,给信访群众提供了一系列人性化的帮助,让信访人早日摆脱烦恼,走出困境,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使群众少上访或有序上访。群众看到陪访的干部为他们而奔波,即使一时解决不了,只要看到干部有解决的诚意,就会耐心等待和配合,使问题在有序中解决。陪访制度把干部和群众拴在了一起,干部视之为“自己的事”,体谅群众的难处,不推诿责任,不上交矛盾,自觉做群众利益的代言人。通过这一“陪”二“代”三“导”,群众也会更信任干部,把干部当贴心人,也听得进干部的劝解和意见,有

  效地减少了上访,同时,使一些可能引发的非正常上访得到有效化解。

  4、坚持依法治访,维护法律权威。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要依法予以处理,坚持恩威并施、分类处置的原则,对参与非正常上访的群众立足于疏导,尽可能地消除对立情绪,有效防止事态扩大。对现场出现打标语、呼口号、围堵大门、拦截过往车辆等行为的,要通过对主要人员的劝阻、控制,及时疏导、分散其他群众,严防矛盾激化;对无理滋事搞非法串联、冲击党政机关、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抓住有利时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5、强化责任,切实做好化解、稳控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在当前社会矛盾多发的情况下,信访问题是回避不了的,信访工作必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非正常上访是信访工作中的顽疾,在信访秩序尚未完全规范,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还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非正常上访将会长期存在,也将是信访工作的重点。因此,要把信访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非正常上访问题上,按照“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处理非正常上访的领导机制和工作预案,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措施,认真负责地解决非正常上访人员的合理诉求,努力将其稳控在当地;重视和加强现场处置工作,防止在敏感地区和重点部位

  形成聚集,认真细致地做好疏导、训诫和劝返工作,做到“劝得回、稳得住、不倒流”,以减少非正常上访的负面影响;对劝回当地的非正常上访人员,要加强管理,坚持教育、调处、感化相结合的方法,搭建端正思想、规范行为、解决问题的平台,形成稳控、教育、转化的良性机制;要严格落实解决问题的责任,实行领导包案制,把解决问题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做到件件有人管、事事有结果。(周其文)

  篇三:关于###非正常上访反映问题的结案的报告

  石政[20XX]69号

  ★★★镇人民政府

  关于※※※赴京非正常上访有关问题的报

  告

  县委群工部:

  我镇袁棚村群众※※※赴京非正常上访,反映其母亲△△△低保待遇问题。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人员对此案专题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信访人的基本情况

  ※※※,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73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1197311247&&&,住★★★镇村周岗西组。

  二、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及诉求处理情况

  20XX年6月29日,※※※赴京非正常上访反映其母亲◇◇◇的低保待遇问题。

  经调查,2011年前后,※※※与其母亲△△△多次赴京上访反映与邻居周金生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后,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和国土所于20XX年8月在本人不在家的情况下,强行将其家院墙部分拆除,要求查处。20XX年7月8日镇政府做出处理意见:其所建院墙为违章建筑,维持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做出的拆除其部分违章建筑的决定;对其提出的赔偿损失问题,不予支持。信访人不同意。在此过程中,信访人※※※带领其70多岁的母亲到京反映问题,造成其母亲两次到中南海地区非访。另外,※※※提出要求解决其母亲△△△的低保待遇问题。为了使信访人彻底息诉罢访,20XX年8月19日,依据《★★★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此案属特殊疑难信访个案,经确山县信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求助万元。※※※、△△△签署了息访息诉承诺书。自承诺书签订之日起△△△按季度享受c类低保标准救助,资金发放至20XX年3月底。20XX年4月在全县低保复核审定时,按低保审批程序给△△△上报了材料,现低保证正在办理中。

  20XX年6月29日张新经以其母亲低保待遇问题手续繁杂,兑现不及时等为由再次到京非正常上访。经调查,在解决其母亲低保待遇问题上,在签订息诉罢访协议时全县低保

  审定已结束,无法按程序办理低保证等手续,镇政府研究按c类标准随低保按季度发放,由民部门给予救助。在办理救助时,本人不

  愿亲自去办理相关手续,嫌手续繁杂。

  三、发生非访的原因

  20XX年春,※※※违反计划生育法计划外生育第三胎,★★★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在掌握其超生证据的基础上依法通知其交纳社会抚养费,※※※为逃避缴纳社会抚养费便以其母亲低保问题为由到京非访,以此向镇政府施压,实属无理要求。

  四、依法处置情况

  根据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信访局《关于规范依法处置赴京非正常上访工作的有关规定》(豫公通〔20XX〕290号)和省公安厅、省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处置赴京非正常上访工作的通知》(豫公通〔20XX〕194号)要求,20XX年7月11日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镇人民政府已制定了稳控措施。

  ★★★镇人民政府

  20XX年7月11日

篇三:阻拦信访人进京上访

  

  [综治信访]当前减控进京非访的难点、原因及应对建议

  纵观近年来信访情况,不难发现进京非访呈高发态势。尤其是自从去年5月国家信访局对越级访不再受理后,进京非访又出现一个“小高峰”。作为基层信访工作人员,笔者浅谈几点看法。

  一、进京非访的表现形式

  虽然国家信访局采取了滞留点清场、“点对点”通报,绩效考核等措施,基层坚持了依法打击、全方位稳控等办法,进京非访高发态势仍然无法扭转。主要表现在:一是行为的违法性难以界定。多数进京非访人员是为自身利益问题,渴望公正处理,讨说法和自尊,寻求心理平衡以及宣泄情感等,多为自残、自伤,以博取同情,没有明显的犯罪目的。二是重复访占比较大。经统计,重复进京非访的老户数量约占60%左右,受影响蛊惑、思想偏执等主观因素,和交通发达、成本低等客观因素共同导致重复进京非访多发。三是诉求合理性和行为过激性相互交织。无论信访诉求是合情、合理、合法,还是非正当不合理,信访群众往往都伴有过激行为,如撒传单、跳金水桥、裸奔、扬言自焚等。四是老年人及妇女成为非访主体。在采取非理智、非正常手段上访的案件中,女性占总人数的约70%,老年人占总人数的65%。五是组织化程度高及幕后操纵现象突出。进京非访人员多数觉得郁闷或委屈,在挑唆蛊惑之下很容易出现冲动行为。此外,还出现中介性质的“代写诉状”、“代理上访”的现象,上访方式开始“职业化”和营利化。六是处置及化解难度增大。进京非访存在化解难、劝返难、稳控难“三难”问题,不仅耗费经济成本,也占用行政资源,却难以得到预期效果。七是依法取证和处置仍是薄弱环节。非访行为具有突发性和不确定性,公安机关或信访工作人员如果无法及时赶到现场,很难及时取证及固定证据,致使该类过激或违法行为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无法得到有效打击。

  二、进京非访屡劝屡返、屡禁不绝的原因

  首先是上访人自身因素。一是法制观念淡薄,只求达到目的,不管有无违法违规。二是把非访当成满足个人利益的“利器”,给基层政府施压。三是受他人影响,产生进京非访有利可图的错觉。四是存在法不责众的心理,肆意妄为。

  其次是相关责任主体因素。一是对群众初信初访不重视,处理不及时,处置不到位,存在推诿扯皮现象。二是执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时,不依法、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突出。三是或是采取强制管控措施,或是花钱买平安,给上访人造成基层怕进京上访的错觉。四是只求重点时段稳定,无原则满足上访人要求。五是对基层信访工作的考核被边缘化,压力传递不够,奖惩和激励作用不明显。

  再次是信访维稳外力因素。一是信访法律环境有待完善。只是一部行政法规,缺乏权威性,与当前信访工作的形势任务不相适应。二是政策出现滞后性。涉及民生的政策制定出台不及时、不完善,缺乏连续性、科学性和关联性,导致群众的过高期望值和对相关政策的不满。三是政府公信力缺失。政府部门权力滥用,行政不作为,腐败、官僚主义等引发矛盾上行。四是网络环境影响。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群众对维权信息的关注度日渐增大。

  三、减控进京非访的三点建议

  (一)提高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能力。一是加强初信初访工作。按照逐级走访的要求,落实首办责任制,提高初信初访一次性办结率,坚决防止和纠正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处理不及时现象。二是加强重信重访治理。加大重信重访清理整治力度,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处理终结机制,自上而下遵循“不登记、不通报、不交办”原则。三是加强源头超前防范。加强情报信息、排查化解和人员稳定工作,实施信访评估制度,把进京非访工作的重心由事后处理转到事前排查化解和落实属地稳控上来。四是加强信访业务培训。开展经常化的干部学习交流和培训,掌握相关政策法规,提高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能力。

  (二)坚持用法治思维处置进京非访问题。一是针对信访人的诉求,属涉法涉诉的,在法律框架内处理。属无理诉求的,做好思想疏导和解释说明。属生活困难的,积极开展帮扶救助。属久拖不决的,通过专家会诊、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处理。二是在街道社区加大法律知识宣传力度,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为居民群众答疑解惑。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在增加驻京劝返力量同时,更要体现公安部门在现场处置的主体责任。要加大依法处置力度,让进京非访人员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也对其他欲进京非访人员起到震慑作用。三是制定颁布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信访、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形成联动反应和处置机制,依法及时按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处理进京非访行为。

  (三)不断优化信访工作外力环境。一是健全信访法治环境。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呼吁尽快出台,对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群众的信访行为规范上升到法律层面。二是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制定政策要以人为本,兼顾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广泛调研征求意见,汲取基层和群众的智慧,要把握实施的时机、节奏和力度,注意瞻前顾后。三是加强核心价值观教育。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政府主导,网络媒体宣传,家庭学校教育,使其融人到人们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去,发挥传播正能量,引领舆论导向、规范行为准则的作用,促使人们在寻求自身利益面前摆正位置,守住法律道德底线,自觉规范言行。四是优化信访工作考核机制。优化现有的信访考核机制,把重心放在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上,变减少进京非访“数量”为增加解决信访问题“质量”,切实纠正“重稳控、轻化解”的现象,为信访工作营造宽松有利的环境。五是积极推进网上信访建设。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积极推进网上信访系统建设,通过网上受理、网下办理、网中反馈的工作模式,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让群众随时随地就能表达诉求,解决问题。

篇四:阻拦信访人进京上访

  

  西山煤电集团公司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切实落实各级领导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信访工作违规违纪行为,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促进矿区和谐稳定,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谁出现过失、谁受到追究”的原则。对因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或因工作不力、方式不当而引发个别“非正常上访”、“一般群体性事件、较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负面影响大小决定追究程度的原则。以越级群体性上访或非正常个别上访所造成负面影响的大小,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追究与履责挂钩的原则。以越级群体性上访或非正常个别上访中,责任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四)追究与处罚挂钩的原则。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与信访工作月度绩效工资考核、责任法人信访工作目标量化考核、“创先争优”活动考核及评先评模挂购。

  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依据

  (一)信访条例;

  (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三)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规定的解释;

  (四)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关于实行矿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三、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

  四、信访工作责任主体的划分

  (一)各单位党委书记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就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等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50人以上,赴省委、省政府或省市有关部门、山西焦煤上访,影响特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2、阻断铁路、公路线,造成交通中断、停运事件;

  3、阻挠、妨碍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停工事件;

  4、参与人数在15人以上的进京集体上访事件;

  5、干扰重大活动、冲击重要会议的事件;

  6、其它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重大群体性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150人以下,赴省委、省政府或省市有关部门、山西焦煤上访,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2、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15人以下的进京集体上访事件;

  3、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到集团集体上访事件;

  4、其他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三)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赴省委、省政府或省市有关部门、山西焦煤上访,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2、参与人数在3人以上、5人以下的进京上访事件;

  3、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到集团集体上访事件;

  4、其他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四)一般群体性事件

  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20人以下的赴省委、省政府或省市有关部门、山西焦煤上访;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到集团集体上访,无明显过激行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不严重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六、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内容

  对发生上述上访事件,予以通报批评、戒勉、党纪政纪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1、对集团公司或上级信访部门有关精神贯彻不及时、落实不到位,引发一般性群体事件的;

  2、单位主要领导未按规定组织排查,对本单位信访动态不掌握,对所发生的信访事项情况不明、处置不力,贻误最佳时机,导致一般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对所排查出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信息反馈不及时,没有采取有效工作措施,导致一般性群体事件发生的。

  4、对应受理而不受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导致一般性群体事件发生的;

  5、对集团公司和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未能按期办结的;

  6、发生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责任单位以种种理由推托,未按照要求迅速组织接返的。

  受到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制定工作整改方案,限期整改。集团公司按照西山煤电党发[2010]33号文件规定,从责任单位当月绩效工资总额中扣减0.05%。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戒勉并予以经济处罚:

  1、因同一事由,连续发生三次以上“一般性群体事件”的;

  2、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责任单位领导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带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靠前指挥或劝返措施不力造成上访人员滞留上级机关时间超过2小时的。

  受到戒勉的,集团公司按照西山煤电党发[2010]33号文件规定,从责任单位当月绩效工资总额中扣减0.1%。同时,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罚金2000元,对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各罚金1000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予以经济处罚:

  1、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2、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发生上访人阻拦领导车辆,围堵冲击活动和会议现场的;

  3、发生封堵公路、自爆、自焚等恶性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4、对上访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集团公司按照西山煤电党发[2010]33号文件规定,从责任单位当月绩效工资总额中扣减0.5-1%。取消单位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个人当年评先评模资格。同时,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罚金5000元,对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各罚金3000元。

  七、责任追究权限

  (一)对责任单位和领导干部的通报批评,由集团公司信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经集团公司领导研究批准,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领导的戒勉,由集团公司信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由组织人事处、信访处共同落实。

  (三)对责任领导的党纪政纪处分,由集团公司信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发生的上访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对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八、经济处罚的权限

  对受到责任追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集团公司信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提出处罚意见,报集团公司考评办公室。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篇五:阻拦信访人进京上访

  

  群众集体上访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根据《XX市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群众集访问题专题调研的通知》精神,结合XX实际,现对我市群众集访的现状、成因及对策汇报如下:一、群众集访的基本情况(一)群众集访的主要数据情况今年以来,我市群众集访的频率急剧上升,重复集访增加,异常集访时有发生,信访稳定形势严峻。

  X—X月,群众集体上访X批、X人次,较去年同期分别上升了X%,X%。

  其中,到市集访X批、X人次,到XX集访17批、X人次,到京集访X批、X人次,分别占集访总批次的90.7%,7.9%,1.4%,占集访总人次的94.4%,5.0%,0.6%。

  与去年同期相比,到市集访批次、人次分别上升了134.9%,345.9%;到XX集访批次上升了41.7%,人次下降了8.6%;到京集访去年同期为0批、0人次。

  在这些群众集访中,重复集访79批、3784人次,批次、人次分别占集访总批次和总人次的36.7%,46.5%;异常上访19批、660人次,批次、人次分别占集访总批次、总人次的8.8%,8.1%。

  与去年同期相比,重复集访批次、人次分别上升了393.8%,858.0%,异常集访批次、人次分别上升了137.5%,633.3%。

  (二)集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我市群众集访反映的问题涉及企业改制、土地征用补偿、人事劳动及社会保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三农、商贸、市政、环保、纠纷等方面。

  其中,企业改制问题70批、3884人次,占集访总量的32.6%,47.8%;人事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42批次、375人次,占集访总量的17.7%,2.0%;土地征用补偿问题34批、642人次,占集访总量的15.8%,7.9%;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17批、571人次,占集访总量的7.9%,7.0%;三农、纠纷等其它问题52批、2771人次,占集访总量的24.2%,33.9%。

  与去年同期相比,企业问题批次、人次各上升了250.0%,439.4%;人事劳动问题批次和人次分别上升了425.0%,380.8%;土地征用问题批次、人次各上升了277.8%,483.6%;房屋拆迁问题批次、人次各下降了29.2%,23.9%;三农、纠纷等其它问题批次、人次分别上升了52.9%,446.5%。

  (三)群众集访的主要特点一是集体上访数量增多、规模增大。

  我市今年集体上访增多,其批次和人次较去年同期均有大幅上升,且发生时间较为集中,有时一天到市集访多达7、8批。

  集体上访规模增大,特别是在涉及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安置补偿等方面表现突出,在X—X月的群众到市集访中,50—100人的集访65批,占到市集访总批次的33.3%;100人以上的集访30批,占到市集访总批次的15.4%。

  二是重复访、到XX进京访和异常访增多。

  重复集访占集访总量的比重大,且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如在群众到市集访中,重复集访批次几乎占市集访总批次的50%。

  到XX集访批次与去年同期相比明显上升,到京集访的批次和人次骤增。

  异常上访的批次、人次较去年同期大幅上升,有的围堵纠缠领导,有的阻拦领导车辆,有的在市机关大院高声喧闹,甚至损毁机关办公设施等,无序上访现象较为突出。

  三是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较为集中。

  集访问题集中反映在企业改制、人事劳动保障、征地补偿三方面。

  特别是在到市集访反映中尤其突出,反映这三方面问题的集访约占到市集访总量的65%,其中企业改制问题约占45%左右。

  四是上访呈现组织化趋势。

  群众集访的组织化程度日渐提高,同一上访批次内出现精心策划组织、筹集上访经费、寻求外援扩大影响等行为,不同批次集访之间相互串联现象有所显现。

  五是劝返处置和矛盾化解难度大。

  少数集访群众行为极端,不听劝解,长时间滞留不归;也有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为达一己之私,通过组织、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集体上访,给市委、市政府施加压力,劝返处置难。

  当前群众信访反映的热难点问题涉及面大、矛盾复杂、尖锐,有的是已积压多年的老问题,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化解难度大。

  六是消极影响较为严重。

  集访、重复访、异常访不断增多,影响到了党委、政府及各部门

  的正常办公,分散了党委、政府集中抓发展的精力,影响到了党委、政府的形象和在群众中的威信。

  二、群众集访问题的原因分析当前,随着我市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问题和矛盾不可避免地增多、复杂化,导致群众集访增多。

  总的来看,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部分因改革引发的矛盾和问题未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一是企事业单位改制逐年积累和沉淀下来的矛盾和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职工在心理上无法接受国营待遇、下岗失业这个现实,提出许多超越政策性的无理要求,因无法满足便群起而闹事。

  二是为加快XXX经济建设速度,高速公路、XX快速铁路、XX电站和旧城改造等一批重点工程项目相继开工,这些项目都因占用地多,涉及到城乡居民和农民要离开祖辈世代生活的家园,心里上部分群众本身就有抵触情绪,加之对征地撤迁政策不理解,尽管政府完全按有关政策进行征地、拆迁补偿,但仍不能满足群众的需要,这又产生新的矛盾,导致不断围攻政府,甚至阻挡施工的大规模群体性集访闹事。

  三是少数干部因为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难度大,接待群众存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不文明行政行为,或者采取躲、拖的办法,致使小问题拖成了大问题,引发集体上访。

  (二)信访工作机制不健全。

  一是信访工作责任制未完全落实。

  个别镇街和部门对信访稳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深,重视不够,信访工作责任心不强,处理问题责任不明,使得相当部分的信访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致使矛盾积压,群众集访增多。

  二是信访问题处置机制不健全。

  信访信息的获取、掌握、报送和信访问题的处置脱节,工作较为被动。

  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方面,普遍存在重排查、轻调处、重汇报、少措施的现象。

  排查出问题后相应的处置预案不充分,出现群众集访或群体性事件仍有盲目应付的;有少数单位对排查出问题置之不理,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办法不多,力度不大,这是造成群众集访、重访、越级上访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是信访工作的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尚不够健全。

  对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及时、不妥当而造成矛盾激化引发群众集访、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没有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三)信访工作开展不够扎实。

  一些基层干部遇事不愿管、无力管,矛盾纠纷出现后未予有效的疏导化解;有的问题涉及需由多个部门联合处理的,相关责任单位主动性差,不牵头解决,甚至踢皮球,使矛盾积存、恶化,造成越级集

  访。

  (四)信访部门自身建设不够。

  信访部门人力、物力、财力保障不足,未能很好的发挥其统筹、协调、参谋职能。

  信访部门的人员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改善。

  (五)宣传、疏导工作未做到位。

  部分群众不能很好地看待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足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不能正确理解政策,自私心太重,行为偏激,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思想。

  也有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专门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给市委、市政府施加压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六)现行信访法规还不完善。

  对少数上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的一些行为还缺乏刚性较强的处罚规定。

  三、解决群众集访的对策及建议群众集访事件的产生是当前社会政治、经济生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矛盾,其性质还是人民内部矛盾。

  应采取教育、解决实际问题为主,站在稳定大局的高度,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遏制当前群众集访增多的势头。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集访工作的思想认识。

  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集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稳妥地解决集访问题,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大环境。

  (二)进一步做好群众集访处置工作。

  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高度重视、妥善处置群众问题。

  对已出现的群众集访问题,一要避免与其发生正面冲突。

  应要求其推选出代表,再与接待人员或领导直接对话,对他们提出的合理要求,应予以当场答复,对他们提出的无理要求要态度鲜明,讲清法律和政策规定,打消其幻想。

  二要不惧怕群访集访。

  积极争取大多数,孤立少数,可以面对面开展宣传攻势,讲明依法解决的方法和闹事的危害。

  争取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对少数不法分子也绝不手软,坚决绳之以法。

  三要分类处置。

  对于反复性的集访事件,应采取分门别类、归口负责,做好问题产生的专题调查研究,制定出彻底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使其尽快息访。

  四要齐心协力,共同化解矛盾。

  处置群体性集访事件涉及多个部门,有关部门必须步调一致,研究处置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并按照分工各司其职,齐心协力做好集访工作,争取在短时间内达到明显的效果。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信访工作机制。

  一是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完善一把手担负信访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人员直接负责、相关单位协调配合的责任体系。

  二是完善办信制度。

  纠正重访轻信的认识偏差。

  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初信初访的处理,努力提高一次性办结率,减少重复信访。

  特别是对联名来信反映的一些群体性问题,要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限时解决,避免信转为访。

  三是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立足抓小、抓早、抓苗头,及时准确捕捉可能引发群众集访的信息,把工作做在前头。

  特别是对群众思想上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工作,不能激化矛盾,努力将矛盾在基层得到依法、及时、妥善地解决。

  同时,严格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减少因行政执法行为不当而引发的各种信访问题。

  四是强化督查督办。

  对一些重点突出信访问题,信访部门和党委政府督查室要联合督查督办,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特别是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应加大协调力度,加快督办进度,尽快予以落实和解决,取信于民。

  五是强化责任制度。

  把信访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并实行单项考核和一票否决制,以强化责任,并更好地调动信访工作积极性。

  对工作不力、激化矛盾等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责任追究。

  (四)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

  基层工作既是群众信访的源头,又是解决信访问题、减少群众集访的关键环节。

  一是要树立群众观点,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正确对待信访群众,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二是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对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督查,认真研究处理办法,有力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工作。

  三是信访机构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深入到信访群众中去开展疏导化解工作,并直接了解处理结果,督促问题的解决。

  四是对已经引起群众集访的信访问题,相关单位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落实措施,妥善解决集访群众反映的问题,避免发生重复集访。

  五是创新信访工作方式。

  信访工作要变被动为主动,增强敏锐性、前瞻性和创新性,做到未雨绸缪。

  例如,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方面,由于补偿标准总体偏低,失地农民的生计如何解决的问题。

  可以通过提前介入,采取培训一批、教育一批、处置一批的办法避免或减少群众集访。

  即统一组织一批被征地年轻人员学习培训实用技术使其更好的自谋生计;对因不懂政策有意见的被征地户,加强政策宣讲和思想教育工作;对为达个人目的而挑唆、串联群众闹事的,要在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依法予以处置。

  (五)进一步规范群众上访秩序。

  希望进一步完善信访法规,加强对异常上访的处理。

  对蓄意制造影响,组织大规模群众堵路、堵门,对受理机关施加压力的过激行为,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信访部门坚决地予以制止和依法处置。

  要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和办法,坚持教育和处理相结合,说理和顺气相结合,普法和执法相结合的原则,果断处理,规范上访秩序,树立起党委、政府的权威。

  (六)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在酝酿出台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时,一定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估计决策出台可能给群众带来的影响和问

  题,做好信息的搜集和反馈,及早制定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对于确属因政策失当、决策失误而侵犯群众利益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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