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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3-05-25 08:15:02 来源:网友投稿

XX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激活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权能,拓宽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融资渠道,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探索壮大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推动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抵(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X农产权改革办发〔2021〕X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向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作为债务质押担保的农户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XX区持有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五条基本条件 1.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含);

2.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家庭和睦;

3.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经营项目合法、收入来源稳定可靠,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并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5.依法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的《XX市XX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并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用于质押的股权无权属争议;

6.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

7.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要素 第六条贷款额度。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纳入借款人统一授信,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情况、自有资金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股权质押率原则上不得低于质押股权价值的50%。

第七条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贷款方式。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主要采用股权质押的方式,可追加其他担保方式。

第九条贷款用途。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包括农业生产经营、加工、运输、服务、乡村旅游、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教育建设等经营性活动。

第十条贷款利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原则上贷款利率不高于农业贷款的平均水平。

第十一条还款方式。根据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期限、经营周期、偿债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四章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贷款受理。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及股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并提供其复印件;

3.借款人持有的《XX市XX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

4.借款人在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价值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协商协议;

5.借款人提供股权所属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其办理股权质押贷款证明资料;

6.股权证上股权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

7.借款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机构同意其内部流转后资金只能用于清偿本行贷款本息的书面承诺书;

8.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调查。金融机构应依法合规获取借款人基本资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开展实地尽职调查,调查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的主体资格、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借款用途、资金需求、还款意愿、还款来源、质押物的权属性质、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等。

非现场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借款情况、对外担保情况、不良信用记录情况、法律诉讼事件、纳税情况等。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贷款审批。金融机构根据贷款调查情况进行贷款审批。

第十五条签订合同。对经审批的贷款,满足放款条件后,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六条质押登记。由股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有其他担保方式的按照其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资金支付。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贷款资金支付。

第五章股权质押登记 第十八条股权质押登记时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股权质押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股权质押合同表;

(四)质押股权证原件,及股权证上股权人同意质押证明(需所有质押股权的股权人到登记部门亲笔签字、摁手印,现场出具证明);

(五)出质人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办理股权质押贷款证明;

(六)出质人作出同意质押权实现时质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股权,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承诺;

(七)登记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经审核,不符合质押登记条件的,登记部门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押当事人。符合质押登记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

股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后,持质押登记相关材料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办理审核备案。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十九条下列股权不得设定股权质押:
(一)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股权权属证明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四)股权已质押、有瑕疵或其他有妨碍质押权实现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质押的其他股权。

第二十条出质人在质押期间要求变更或注销质押登记的,必须由金融机构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债务履行完毕或者原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质押权的,需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和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股权质押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质押权人出具的注销证明;

(四)登记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股权质押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期间,未经质押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质押担保股份,集体经济组织与登记部门不得为质押股权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要严格履行对质押股权证书的管理责任,确保证书文本的安全,不得将股权质押贷款及质押权证作为资产转移给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按期支付利息等,质押权人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有权向集体经济组织了解集体资产价值变动情况,发生集体资产重大变动的或决定实施股权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告知质押权人。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债务清偿完毕前,如发生股权收益分配,股权收益归股权持有人所有,但暂由集体经济组织代为保管,不予分配。该收益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最终处理。

第二十七条贷款本息付清后,贷款银行应及时将股权证书归还借款人。  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押权的情形,经金融机构催收确属借款人无法正常偿还的,可申请启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处置程序,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机构负责进行内部流转,所得价款只能用于清偿金融机构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股权质押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或仲裁。

第三十条债务清偿结束并注销质押登记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恢复原有权能。  第七章 股权质押政策支持 第三十一条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区财政按照发放贷款额度的20%进行拨付,专款专户,存入试点金融机构。

对死亡、自然灾害等致使借款人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经股权处置程序依法处置后获得的收益仍无法弥补金融机构损失的,承贷金融机构可申请启动风险补偿金。对净损失部分,区财政风险补偿资金给予20%的补偿(若贷款追回后无损失,则退回补偿金)。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发放贷款,不得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发放贷款,以维护资金的安全,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应如实提供相关的资料,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贷款,一经发现有骗取行为,依法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与金融机构是股权质押贷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依法进行股权质押贷款的民事行为;
政府部门对股权质押活动起引导、支持、协助、监督职能,共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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