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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租房申请13篇

时间:2022-05-14 16:10:02 来源:网友投稿

广州市公租房申请13篇

广州市公租房申请篇1

_市房产局:

我向贵局提出公租房保障申请,现将基本家庭情况说一下:父亲早年去逝,由身患残疾的母亲将我抚养长大。因无力购买商品房,现在是无房户,孤儿寡母一直居无定所,便暂借住在姥爷家,一家三代人居住在一起非常拥挤,又因心脏病一直没有上班无经济来源、无收入。为此我特向贵局申请公租房以求得保障,希望得到政府的帮助,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敬请贵局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广州市公租房申请篇2

尊敬的领导:

本人___,男,_族,现年__岁,系__县__乡居民,一向在__县生活,现我与媳妇和2个孩子在一齐生活,我们一家四口人挤在一间房屋居住面积紧张,家中居住面积十分狭小。

本人一向在__县供电所上班,从事基层工作,工资收入仅为1500元左右,家中还有两个孩子在上学,微薄的收入无法支撑家中的开支,前年实在没有办法就申请了一份低保,现得知政府有廉租房项目带给给我们使用,正好能够缓解我们家中住房紧张的局面,给孩子们一个舒适宽展的家。因此期望领导根据我本人的实际困难和住房紧张的实际状况,照顾安排廉租住房让我们一家四口人居住,恳望给予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广州市公租房申请篇3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公章),如是网上下载的A4版本,需加盖骑缝章;

2、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及原件;

3、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原件;本市户口本复印件(复印至空白页)及原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和所属派出所、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官方居住证满两年相关办理证明并盖有红章;

4、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态证明复印件及原件;

5、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出示原件);

6、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正常缴纳近一年证明(以社保中心、街道事务中心机器打印为准);

7、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出示原件);

8、如有未成年子女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未成年出生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9、其他相关材料;

个人申请需提供或单位集体申请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本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广州市公租房申请篇4

1、轮候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网上填写《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并预约前往现场提交材料进行申请。

2、信息公示  申请人通过审核后将进行信息公示。

3、结果查询  信息公示顺利结束后,申请人即可通过轮候结果查询平台查询是否进入轮候名单。

4、认租申请  待公租房配租公告发布,符合条件和排位次序的申请人即可进行选房认租申请。

5、名单公示  认租申请结束后,名单将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被发现不符合资格的将失去认租资格。

广州市公租房申请篇5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条件

1、 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

2、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中等偏下收入低于3333元;低收入低于2083元);

3、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

4、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

5、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条件

1、具有南京户籍;

2、获得大中专院校本科及以上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并有稳定收入;

4、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及以上;

5、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从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工作和收入稳定,劳动(聘用)合同规范、完备;

2、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或者符合本市积分落户基本条件;

3、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广州市公租房申请篇6

1.领取申请表。申请人到所属城区房管处窗口领取《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2.收入认定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持《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进行收入认定:有固定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核收入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审核收入并加盖社区公章,经单位或社区审核后再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城区民政部门进行核准认定并加盖单位公章。

3.提交资料。申请人完成收入认定后,将《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及其他所需资料一并递交房管处窗口进行审核。

4.资料审核。城区房管处完成:申请家庭入户调查,报城区民政局收入复核,信息录入;市住建委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房产档案、车辆信息、养老保险等信息查询。审查核验完成后,汇总报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联席会审会。

5.联席会审会审核。市住建委住房保障科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审会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进行登报或市住建委局域网公示。公示期(5天)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房产管理处通知申请人领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核准通知单,并办理相关补贴领取手续。

广州市公租房申请篇7

一、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3.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无自有汽车,无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按规定计发货币补贴。

二、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户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户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农村范围内,并且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3.自大中专院校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并且工作;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外地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年限)。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申请人范围 :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属于单身人员,并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如有抚养关系的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申请家庭和个人申请类别根据主申请人身份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1.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2.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3.按照有关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

1.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邕宁区;

2.经开区、高新区。

注: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市辖县、武鸣区、东盟经济开发区。

广州市公租房申请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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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租房申请篇9

以下两类来穗务工人员,可以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一)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来穗务工人员。

此类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广州市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并持有《广东省居住证》3年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含广东省、广州市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职工社会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下同)连续缴费(含补缴)满2年或者5年内累计缴费满3年,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

3.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或者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申请时工商登记未被注销、吊销。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房,且申请时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及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公安机关作出的处以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治安违法记录(以下简称犯罪违法记录)。

(二)高技能人才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

1.持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者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2.获国家、省和本市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得 “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称号人员。

3.本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者奖励人员。

上述人员须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工商登记(申请时上述证件及证明仍在有效期内),且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4、5、6目条件。

广州市公租房申请篇10

①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②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③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④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96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①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③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④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广州市公租房申请篇11

可申请公租房对象包括以下两类:

1、符合申请条件,来广州时间长、具有稳定就业的中低收入人员。

2、符合申请条件的,属于一等技能人才或受表彰、获荣誉称号在广州工作的人员。

第1类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拥有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5年以上,而且申请时上面的证件仍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含补缴)满2年,或者5年内累计缴费满3年。

3、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而且是跟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处于合同有效期内。

4、申请人或其家庭上一年可支配收入、家庭在广州资产净值限额标准符合广州市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具体标准见下表。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产权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而且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继承房产或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离婚分产。

6、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

第2类包括的人员及要满足的条件:

1、具有一等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一等技能人才。

2、在本市获得区及以上党委或者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

3、在本市获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奖励人员。

注意的是:上述三类人员须持有《广东省居住证》、本市社保在缴证明、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申请时上述证件及证明仍在有效期内),而且符合第1类申请的第5、6、7项条件。

ps:申请对象可以以家庭名义申请,也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只限于在广州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广州市公租房申请篇12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B)(原件);

2.身份证件、户口簿(核原件);

3.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核原件);

4.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共同申请人按照下列情形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

(1)共同申请人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需要落户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或者提供居住证(武鸣区户籍共同申请人除外)(核原件)。

(2)共同申请人属于武鸣区户籍人员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需要提供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居住状况证明(原件)。

(3)已取得实物配租家庭申请续租时,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原共同申请人,属于上述第(1)点要求需要提供居住证的,可以凭公安部门受理居住证的回执单、申报居住登记证明等材料(核原件)进行缺项受理,但需提供书面承诺(原件),承诺自提交续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将居住证(核原件)补交到公租房审核部门,否则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保障资格;已取得实物配租的家庭申请续租时,新增加的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共同申请人,属于上述第(1)点要求需要提供居住证的,应当提供居住证(核原件)。

广州市公租房申请篇13

(1)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区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区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受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详见本网站“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联系方式及申请受理点”栏目。根据意向租赁的房源性质,申请对象应作出选择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或者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

(2)提交材料。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本市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劳动或工作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以及婚姻状况、住房状况等材料,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所在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后,交受理机构审核。

(3) 资格审核。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申请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

(4)签约入住。对取得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的对象,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运营机构管理要求办理签约入住手续。其中家庭(个人)直接承租的,由保障对象与公租房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单位承租的,由单位与公租房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入住保障对象与单位签订房屋使用相关协议书作为租赁合同附件。部分房源不足的项目,由公租房运营机构制定相应规则实行轮候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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