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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治理方式到治理模式

时间:2022-10-28 13:35:04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国家与社会的治理方式有多种,神治、人治、德治、法治、自治是最基本的治理方式。在一定的时代,多种治理方式的组合构成该时代的治理模式。人类社会的治理模式在变化中,原始社会是神权至上治理模式,古代社会经历了王权至上向皇权至上的演变,现代社会是法律至上治理模式,共产主义社会是从道德至上向自治至上治理模式演化。

关键词:治理方式;治理模式;当代中国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8)36-0172-02

国家与社会治理已经成为学界研究热点。从管理向治理转变是一个不争的前提,治理的概念在20世纪90年代兴起,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这里既提出了诸多“方式”,又提出“总和”。诸多方式到底有多少种呢?总和又是如何构成的呢?这是治理理论有待进一步研究的。

一、国家与社会治理的多种治理方式

毫无疑问,治理需要多种方式,不光全球治理、国家治理而且公司治理、家庭治理都需要多种方式,单一方式不足以解决治理问题,我国著名学者李慎明曾说:“与法治相对应的应该是礼治、德治、宗教治、习俗治等治理的社会规范和原则标准;与人治相对应的应是鬼治、神治等治理主体。”[1]在这里,他列举了很多治理方式和治理主体。本文认为,可以进行归类整合并补充完整,神治、人治、德治、法治、自治是最基本的五种治理方式,这五种方式是符合逻辑与历史相统一规律的。从历史上来讲,神治是最先发生的,接着是人治,德治与法治又随后,自治是治理的终极目标。

神治是人类社会最早产生的治理方式。文化人类学研究表明,诸民族早期的神话就是当时历史的记录。英国考古学家泰勒认为万物有灵论为世界许多宗教的发源驱动,灵魂观念是宗教起源的最重要观念,也是全部宗教意识的核心。原始人的科学知识极为贫乏,认为睡眠、疾病、死亡是因灵魂离开了肉体,动物、植物、山水、石头、风雨雷电等都是有灵魂的,灵魂独立于形体。与其说原始先民匍匐在自然脚下,不如说跪倒在灵魂脚下,是自然神统治了原始先民,且是不休的众神,连采集和狩猎都要祈祷一番,害怕诸神的报复。神治这种治理方式很少有人论及,其实它直到现在仍然在国家治理中起重要作用。当今世界,宗教仍然存在而且很普遍,它的消亡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基督教国家,几乎全民信教,伊斯兰国家也是,因信称义,神仍然治理着人。

人治也是重要的治理方式。人类历史越往前追溯,英雄人物所起的作用越大,李慎明认为人治强调的是群众、阶级、政党和领袖等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人类社会怎么会没有人治呢?人治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当然这里所说的人治包括少数人的人治与多数人的人治,人毕竟存在很大差别,少数人凭其聪明才智往往引领着众人,成为领导者、决策者,其他人甘愿追随。尤其在古代,人治具有天然的合理性,有治人无治法便是儒家的人治主张。贤人政治往往很快开创一个王朝的兴盛,但人治的弊端也明显,暴君、昏君短期内就可葬送一个国家。历史走向未来,英雄人物所起的作用就会减弱,但短期内不会消亡,即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自由人的联合体,仍然有先进与落后、正确与错误之别,人治的因素仍不可忽视。

德治作为一种重要的治理方式被众人高度认可,东西方均有丰富的德治思想的德治传统。它产生于原始社会,自从道德一发生,德治就产生了,道德运行的过程就是德治的过程。乱伦禁忌这一道德规范的产生对人类的生存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从此人类产生了族外婚,人类的素质大幅度提高。中国古代的德治包容在礼治之中,礼中有德,中国关于德治的记载最早可追溯到诗经和尚书,以德配天就是对统治者道德方面的要求。皋陶说过:“允迪厥德,谟明弼谐。”[2]后来,德治思想为儒家发扬光大。在现代社会,德治仍然功不可没。

法治产生于法律的创生。法律植根在商品交换,此奠定了法律的平等观,不是法律要平等,而是商品要等价交换。自从原始社会末期三次社会大分工,法律与法治就登上了历史舞台,且伴随商品经济的兴衰而变革。中国古代重农抑商则法治不发达,法律不健全,而西方古希腊罗马则法治昌明,那是因为爱琴文明是一种工商业文明,造就了古代社会最发达的罗马法。现代社会全球均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故全世界均要法治。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阶级社会,法律一直存在,法治一直需要。待私有制消亡,商品经济消亡,法治也就寿终正寝。

自治的地位长期处于学术研究之外,实际上自治十分重要。上述诸种方式均有他治的意味,而自治则是个人自己自律克己、随心所欲,它建立在个人对自我与社会有清晰把握基础之上,能够正确处理个人与自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我三种基本关系,无须考虑其他因素,自然而然,浑然天成。个人自治建立在个人自知自觉的基础上,当然这个自觉有层次之别。历史越向前发展,个人越自觉,自治的作用越大。

二、国家与社会治理的诸治理模式

任何一种治理方式均不能实現治理目标,而是几种治理方式的结合实现一定时代的治理任务。这种按照一定结构组成的诸种治理方式的结合即治理模式,某一治理模式必然存在一个主导的治理方式,它是该治理模式的序参量,统摄其他治理方式,整合整个治理模式。不同历史时代的治理模式有所不同,它在不断的演进中。总的来讲,人类历史按顺序有以下几种治理模式。

原始社会的神权至上治理模式。在原始社会,神是一个普照的光,其他治理方式都打上神治的烙印,以神治为主导。这种治理模式中也有人治,英雄人物其重要作用。在中国这片土地上,盘古开天、女娲补天、共工怒触不周山、三皇五帝等英雄人物均在原始社会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些英雄已经被神化了,原始社会的神话传说往往就是这些英雄人物的故事。原始社会已经产生道德,当时的道德也被神化了,称为禁忌,带有神秘色彩。原始社会还存在人治,当然那是的人想象力丰富,抽象思维能力不发达,意志力也不强,自治的作用有限,但这个初步的自治为以后的历史打开了自治的大门。

古代社会神权至上治理模式向人治至上治理模式转变。奴隶社会早期是神权至上治理模式,晚期向王权至上治理模式转变,封建社会则是皇权至上治理模式。王权至上模式与皇权至上模式都是人治方式占主导。奴隶社会早期仍然是神权至上,但诸多治理方式中又加上一个法治方式,因为奴隶社会法律产生,有了法律就有了法治,尽管那时的法律具有明显的原始习惯的痕迹。王权至上意味着国王的权力凌驾于其他治理方式之上,神权的地位下降,服从于王权,法律也在王权统摄之下。皇权至上模式与王权至上模式类似,皇帝一人凌驾于神权、道德、法律和众人的自治之上。

近代社会的治理模式是法律之上治理模式。这与资本主义以来商品经济大发展有关,一切都商品化了,故在治理模式上,法治一跃成为诸治理方式的主导,当然这个法治又经历了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跃迁。近代形式法治时期,道德严重弱化,神权也弱化了,个人自治的作用上升。恶法亦法是近代实证法学的主张。现代实质法治则是德法结合的,道德的作用凸显,实行良法善治。资本主义的治理经历以上两个阶段,而社会主义社会则一开始就是实质法治的,超越了资本主义的形式法治。

共产主义社会的治理模式是德治与自治相结合的。在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道德至上,法律从属于道德,法治从属于德治。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期往后,则是个人自治至上,德治从属于自治。那时,途之人为禹,每个人都全面发展,高度自律自治,那是人类社会的最高境界,自治是人类社会治理的理想远景。

三、当代中国的治理模式

当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了法律至上治理模式,这一治理模式是法治、德治、神治、人治、自治五种治理方式的结合,但法治主导着其他治理方式。

法律至上是指在国家的所有规范中,法律是地位最高、效力最广、强制力最大的规范,法律具有最高权威,道德、神权、国家领导人、公民个人均在法律之下,没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至上是市场经济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多元化、独立化,各主体间存在竞争与合作,只有法律才能规范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至上还是民主政治的需要,共和制政府的权利需要法律制约。法律至上與党的领导并不矛盾,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当带头遵守法律,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相协调的道德体系。德治是社会主义重要的治理方式,社会主义从建立之日起就是站在人类价值制高点上,倡导道德,教化人民,德润人心。尽管德治不是至上的治理方式,但却是十分重要的治理方式,德治发挥作用主要通过人们的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内心信念进行教化,同时对违反道德的现象进行贬抑。

在当代中国,人治地位仍然重要,领袖人物、英雄人物、模范人物是国家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各级领导人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总是对民众有重大影响。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子帅以正,孰敢不正,打铁还需自身硬。法治也需要人治来起作用,徒法不足以自行;德治亦需要人治来引领,上梁不正下梁歪。可惜的是,总有一些人把人治与法治对立起来,要摒弃人治思维,实在不可取。我们要摒弃的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人治,而非法律之下的人治。

在社会主义社会,甚至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治理方式,这一点备受忽视。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藏传佛教在西藏的治理中作用很大,伊斯兰教在新疆的治理中也一样。在其他省市,基督教、道教等合法宗教影响很大。我们能够做的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而不是掩耳盗铃似的否定神治的作用。在当代中国,宗教的社会作用有二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关键是要依法治教,把宗教纳入法治轨道,不能与社会主义法律相冲突,体现法律至上。

在当代中国,自治的作用也被忽视,实际上甚为重要。自治包括个人自治和群体自治。首先是公民个人自治,公民自治的逻辑起点是自知,中介是自爱,落脚点是自律自治。有社会主义觉悟的公民应当具有相当高的自治能力。自治的主观支撑是人的思想,思想的本性是自由,培养人的自治能力就要加强思想教育,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诚如老子所说,失道而后德,自治就是按道行事,无须德治。群体自治是个人自治的延伸,各少数民族自治区高度自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也高度自治。

参考文献:

[1]  李慎明.关于“依法治国”十个理论问题的思考:上[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5,(5).

[2]  尚书·皋陶谟[EB/OL]: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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