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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政策下的企业税收筹划

时间:2022-11-01 13:50:03 来源:网友投稿

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4大行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发布一系列政策文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自此,所有营业税纳税人都改为缴纳增值税,实现了营业税到增值税的税制转换。

一、营改增背景下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目前尚无权威的定义,一般理解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其要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合法性要求只能在法律法规许可范畴内进行;筹划性是由于纳税义务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客观上使纳税人可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目的性表明税收筹划是以税收支付尽可能达到最小,获得税收利益为目的。

2011年“十二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同年出台“营改增”试点方案总纲;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地区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正式启动“营改增”,并逐渐扩大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至2016年5月1日,全国所有行业所有地区完成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转换,自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我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构建成了全国统一规范的增值税管理体系,是财税体制改革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营改增”是以“规范税制,合理负担”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使总体税负不增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问题。但由于地域性、行业性因素,不同企业在产业规模和业务模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以及财税人员对新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操作不准确,使得并非所有企业都切实减轻了税负。部分行业如建筑业、银行业的企业由于税率提高、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而使税负不减反增。因此,需要合理运用税收筹划,真正实现企业减税目的,从而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减轻企业整体税收负担,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税收筹划的几个策略

(一)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選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划分可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划分,定量是以年销售额为标准,即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应税销售额500万以上,为一般纳税人,低于该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定性是以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为标准,即低于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此外,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抵扣纳税,即以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纳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以3%的征收率乘以销售额纳税。除一般规定外,以下情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办法计税(1)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部分服务(如公交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相关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等)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自2016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房企销售的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以上政策为企业的纳税安排提供了筹划空间,纳税人身份的筹划一般依据税负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增值率高于无差别点,低征收率作用明显;增值率低于无差别点,进项抵扣作用明显。因此,只要找出增值率的税负无差别点,在这一增值率水平之上,企业适用简易征收率比较合适。在这一增值率水平之下,企业适用凭票抵扣方式比较有利。当然,由于各个行业简易征收率、销项税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额适用抵扣税率有所不同,税负无差别点在各个企业也是不同的。企业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应当灵活运用税收政策进行计算判断,通过进行合并、分立或分拆等提高或降低年销售金额,掌握身份选择的主动权,有效减少税收负担。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单位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通过税负比较等方法进行纳税筹划,选择纳税人的身份。

(二)重大资产处置方式选择

按现行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减按2%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016年5月1日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资产处置是企业资本运作的重要内容,其业务构成要素和财务处置方案的多样性,以及现行税制对企业两种处置行为的不同处理方式,为企业开展资产剥离经济活动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企业可从税负的角度进行综合比较,择优选择税负较低的资产处置方式。

(三)企业集团业务流程再造

增值税较营业税的一大优势就是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行业的细分化和专业化发展,提高生产效率。在此背景下,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将部分服务进行外包,做自己最为擅长的领域,将一些研发、设计、营销等内部服务环节从企业主业剥离出来后,不仅能更加专注于提供某类型服务,成为效率更高、专业更强的创新主体,催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拓展更为广阔的空间,也为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如“营改增”后,企业可选择委托运输还是使用自营车辆运输,非独立核算的自营运输队车辆运输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用支出等项目,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抵扣,而委托运输企业发生的运费抵扣按交通运输业税率为11%,企业集团可根据实际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优化。

(四)经营模式筹划

按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企业可灵活转变经营模式,为上述远洋运输和航空运输配备专用人员,从而变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业为交通运输业,税率从原来的17%降低到11%,产生6%的节税空间。

(五)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筹划

营改增后国家对4大行业原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和老项目实行政策平转,对特定行业制定了过渡性优惠措施等,基本是把过去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和增值税本身的优惠政策全部承继下来,企业应详细研读“营改增”的过渡政策,探讨相应的税收优惠,充分利用政策为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提供参考。其中的免税条款和零税率政策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筹划空间。企业可依靠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选择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利用优惠政策取得价格优势,进而提高企业的同行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利用零税率或放弃免税权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其客户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会大幅度提升企业的运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六)延期纳税筹划

通过税务筹划实现推迟缴纳税款,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政府无息贷款,获取货币资金时间价值,有利于其资金周转.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筹划服务合同等方式推迟纳税义务的产生.例如,税法规定一些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使投资初期缴纳最少的税收,获得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当期所得税费用,把税收推迟到以后期间,相当于延期纳税。此外,对于企业购进大额固定资产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80天内的认证期选择恰当的认证时点,按照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认证的次月申报纳税,如果企业当期没有足额的销项税额,认证的进项税额也无法充分抵扣。

三、税收筹划需统筹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注重企业整体利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是对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要综合考虑企业成本。小规模纳税人要转換为一般纳税人时应考虑,一般纳税人要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需要培养和聘用专业会计人员,将增加企业财务核算成本;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较小规模纳税人复杂,需要投入的财务、物力和精力更多,会增加纳人缴纳成本 。二是对于经营模式的筹划,在为光租和干租配备专业人员、转变经营模式的过程中,需综合考虑企业资金承受能力和成本控制状况,即人员的增加能否为企业真正谋福利,不能只看税收上的利益而无视企业整体效益。

(二)注重统筹安排,加强学习培训

税务筹划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综合性,营改增政策又处于不断完善制订中,企业必须做好良好的计划和统筹工作,同时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税务部门举办的各项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筹划意识和专业素养,有效借助中介或者专业人士的力量,从而实现降低企业涉税风险。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关注税收要求的变化趋势,提高对税收政策的敏锐度和应变能力,进而为企业税务筹划工作提供及时的有效信息。(作者单位为长江泸州航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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