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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完整文档)

时间:2022-11-14 08:45:02 来源:网友投稿

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确保会计核算及时、准确,真实反映工程建设情况,提高投资效益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供大家参考。

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内部控制,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确保会计核算及时、准确,真实反映工程建设情况,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集团工程管理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和投资控制的重要环节。本办法包括工程建设相关部门职责与分工、项目支出财务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管理、项目转固、竣工决算管理、工程项目现场检查等内容。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职责界面清晰、管理严谨规范、计量及时准确、监督机制长效”的工作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土建、涉密项目外的工程类资本性支出建设项目,土建项目按照集团公司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密项目按涉密项目管理要求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成员单位,境

  外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并指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工程建设单位、采购部门、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财务基础工作,审计部门应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一)财务部门

  参与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审批,科学、严格论证建设项目投资的可行性;

  参与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在项目可研批复限额内,按国家和集团规定的有关工程建设成本开支范围及标准,严格审核建设项目概预算;

  参与工程类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方案制定,配合采购部门开展招标、谈判等工作,对合同中价税相关的条款、签约依据等内容进行审核;

  及时了解工程建设进度,按照国家、集团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加强项目核算管理;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配合审计部门做好竣工决算审计;

  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审核交付资产信息完整性、准确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编制资本性支出现金流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管控,防范财务风险;配合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做好工程类关联交易预算编制及年度预算执行;

  规范财务核算,及时准确反映工程形象进度,配合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定期(月度/季度)统计资本性支出情况,加强工程预转固、列账及时性、关闭及时性及长账龄工程等管理;

  定期分析工程相关财务指标,及时发现问题,加强管控,改善管理;

  加强对工程建设投资的财务监督,牵头组织开展工程项目现场检查。

  (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

  1.会同财务部门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财务基础工作;

  2.加强工程类关联交易的预算执行管理;

  3.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列账、转固及关闭及时性,防控长账龄工程;

  4.配合财务部门开展工程项目现场检查;

  5.加强投资风险管理,组织审核工程项目减值分析报告、工程项目终止申请。

  (三)工程建设单位

  1.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支出列账;

  2.组织工程余料鉴定,发起工程余料处理申请;

  3.及时办理工程项目预转固和竣工决算,编制并提交(初步)竣工决算,配合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和决算审计,避免形成长账龄工程;

  4.按照工程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工程档案归档;

  5.定期开展工程项目减值分析并报告,及时履行投资项目终止程序;

  6.配合工程项目现场检查。

  (四)采购部门

  1.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配合工程管理员及时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支出列账、归档采购相关档案等;

  2.

  配合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物资余料鉴定及处理;

  3.配合工程项目现场检查。

  (五)审计部门

  1.及时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的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审计结论;

  2.对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3.配合工程项目现场检查。

  (六)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1.核实确认并接收工程交付资产;

  2.管理和使用工程交付资产;

  3.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资产使用部门粘贴固定资产标签或资源标签。

  第七条

  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与财务管理有序衔接,工程建设单位应确定工程管理员,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项目前期会审、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及时提供有关价款结算的票据并发起相关报账流程;财务部门配备专职工程

  财务人员,与工程管理员相互配合做好工程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支出的财务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及比例。

  (一)预付款。工程如需预付款,工程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施工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乙供设备及材料占合同金额比例较高时,预付款不超过合同金额的60%。

  (二)进度款。工程建设单位可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根据确定的工程进度发起工程价款的支付,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对付款条件和凭据进行审核。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已完工程价款的90%(含预付工程款)。

  (三)结算款。工程初验后,工程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在交工验收后约定期限内报送施工价款结算、工程物资领用清单及工程剩余物资移交清单,工程建设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整资料后

  15天内审核完毕。按规定需要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初审后的资料及时完整地提交审计,审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审计结果,财务部门依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果支付结算款。

  支付结算款时,工程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文件建档所需全部资料,在施工单位完整提交所需资料后方可支付。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后,工程建设单位在结算工程款时,可根据合同约定保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5%的质量保证金,也可按合同约定收取银行保函。

  第九条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各单位应参照第八条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相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及比例、发票类型、税率、发票开具的条件及时间。

  原则上,货物发票应在收货后次月内取得全额合规发票或按合同约定取得相应合规发票,工程施工发票、器材代理发票、勘查设计发票、工程监理发票应在完成主要服务时取得,其他发票根据实际情况取得。

  第十条

  按规定需要审计的项目,财务部门应按各方确认的审计结果结算款项。不需进行审计的应按合同相应条款结算款

  项。审计范围及标准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之前应清理发生的所有工程支出,财务部门给予配合。在工程正式竣工决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再增加新的支出。

  第十二条

  合同经办人在合同签订时,应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在合同或协议审批过程中准确确认关联交易类型。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关联交易的事前核对,与关联方确认无误后方可完成列账。财务部门应按月做好关联交易事后核对,定期根据关联交易统计信息进行分析、生成分析报告,提供工程建设单位、采购部门掌握关联交易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对与公司有频繁往来交易或者有较大应付款余额(具体标准由省公司自行确定)的非关联供应商,财务部门原则上每季度出具书面对账单和往来清单,交由工程建设单位与供应商对账,书面对账单据交财务部门妥善存档保存。

  第十四条

  合同执行人在获得合规发票后,应在

  5个工作日内发起发票校验;获取发票需同时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约定

  的付款条件、工程建设单位出具的验货单、施工进度确认表等合同约定凭据、合规发票等发起付款。

  工程财务人员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依据设计、施工、订货等有关合同资料认真审核付款凭据,确保款项支付合理合规、审批手续完备、原始凭证合法。除预付款外,原则上未取得合法发票不予付款。对不符合规定的各项开支,工程财务人员不得支付。

  第四章

  工程建设项目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成本性支出,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管理员应及时获取与工程相关的资料,及时准确地在业务系统录入工程建设相关信息,确认工程进度状态,发起财务报账(包括变更、调整)

  流程。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按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工程项目成本,包括设备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交纳的相关税金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

  接费用等。

  第十八条

  预付的工程款、工程物资款,应计列预付账款等科目,不得直接计入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工程进度、设备到货情况等计列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

  第十九条

  对于工程中的设备投资支出,在实际领用工程物资出库时确认在建工程。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未达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条

  对于工程中的建筑安装投资支出,工程管理员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施工进度确认表”或同类清单,经监理单位(如有)确认后,按确认的服务进度计列在建工程和应付款项。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工程中的待摊投资支出,工程管理员应及时确认计列在建工程。

  待摊投资支出指在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构成工程支出、按照规定应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征地及补偿费、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合同公证及监理费、资本化借款费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税金、工程损失、系统集成费、安全生产费、工程招标代理费及其他应计入工程项目成本的费用支出。

  对待摊投资支出中不需签订合同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的有效报销凭证,经审核确认后据实计列在建工程。

  第二十二条

  依据合同计列工程建设成本的确认原则:

  (一)物资采购合同:设备到货(配送现场)开箱验收合格后100%确认列账。

  (二)设计、监理合同:对于按照设计批复结算设计费的,在设计批复后

  100%确认列账;对于据实结算设计费的,在设计批复后参考近几年审计调整比例合理预估计列,在工程结算审计后按审定金额全额列账。

  (三)工程可研费用合同:项目可研批复后或结算审计后100%确认列账。

  (四)施工、集成合同:施工过程中,按完成进度确认列账;初验后,参考本地此类工程近几年审计调整比例合理预估计列;在工程结算审计后按审定金额全额列账。

  (五)软件购买合同:软件到货安装并上线成功后

  100%确认列账。

  (六)软件开发合同:按月以核定的软件开发进度确认列账,上线后100%确认列账。

  (七)如果在采购合同或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包含有部分赠送,应当以合同中包含的所有设备、物资或工程项目在公开市场的公允价值(或合理价格)为基础,以合同总价款为限重新计算确定该合同项下所有设备、物资或工程项目的合同金额,不应以零折扣或明显不公允的价格(如1元)计价。

  原则上采购过程中不接受赠送行为,如接受单独赠送的设备、物资等,应签订捐赠合同,财务部门按照捐赠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严格管理和总额控制。原

  则上不得在工程项目中列支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应当参照公司成本性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和管理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并且该工程项目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第二十四条

  一般借款资本化利息及折溢价摊销列入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时,应合理充分预计资本化利息金额,确保资本性支出的完整。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会同工程建设管理、采购、财务等部门,依据集团公司工程余料管理和废旧物资回收与处置相关规定,出具鉴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鉴定结果、处理意见、处置方式和处置时间安排。

  (一)对勘用料,由工程建设单位办理退库手续,冲减工程成本;

  (二)对可变卖的废料,由工程建设单位办理退库手续,交采购部门集中处置,或经采购部门同意后现场处置;对因施工方的原因导致的废料,应由施工方补偿。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处置净损益计入或冲减相应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已经完工

  的,处置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三)经鉴定无回收价值的废料,可不予回收入库。

  (四)出现工程剩余物资金额较大情况时,工程建设单位应从工程可研、设计及施工管理等环节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浪费行为。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在期末组织工程建设单位对在建工程进行减值分析,形成工程项目减值处理的鉴定意见报告。财务部门协助审核在建工程减值证据是否符合在建工程减值的判断标准。经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控权限审批后,工程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工程减值核算。在建工程减值判断标准及原则:

  (一)在建工程已经停建

  1年以上,并且

  3年内很可能不会重新开工;

  (二)所建的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受灾害影响造成部分毁损等其他因素,导致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情形。

  (四)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二十七条

  对处于在建阶段且尚未完工的投资建设项目,由于外部、内部或项目本身出现重大变化,导致原建设目标和必要性缺失而被迫终止建设需取消的项目,在符合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终止条件判定标准情况下,工程建设单位履行项目终止程序,完成终止审批后,财务部门对相关费用支出分类处理。

  (一)对已启动未开工的项目,如前期有费用支出发生并已计入工程项目成本,则应将已发生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报废损失”。

  (二)对已开工建设实施的项目,已计入在建工程的相关工程费用处置同上;对已领用并计入在建工程的设备、物资等,可用部分作退料处理并转入“工程物资”或“存货物资”,对确实无法使用的部分应当进行报废并计入“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报废损失”。

  第五章

  工程建设项目转固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应及时转固。

  (一)需要试运行的工程项目,应在初验批复后60天内完成预转固,原则上不得跨年,终验批复后90天内完成正式

  转固(项目关闭),一级干线线路工程、园区配套项目关闭时间可适当延长。

  (二)不需试运行的一次性验收工程项目,在验收通过后150天内一次性办理正式转固(项目关闭)。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办理正式转固的应对工程进行预转固。

  (三)对零购项目,应在确认计列在建工程的当月完成固定资产转固,做到账卡相符。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标准:

  (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第三十条

  工程预转固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管理员发起预转固流程,根据初验报告或者工程验收批复报告、设备可使用通知单等,填列“基本信息表”、“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明细表”、“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其他资产明细表”、“工程预转固通知单”,工程财务人员对报表信息进行稽核。

  (二)工程建设单位、运维部门及财务部门依据分工共同完成工程项目交付资产明细表编制。工程管理员发起转固交资,负责填写与工程建设内容相关信息;资产管理员和保管员负责填写使用部门、使用人及其所属分公司,以及资产所属的划小相关等实物资产管理信息;财务人员审核价值、成本中心、资产目录等信息准确性。

  (三)财务人员负责暂估资产折旧计提或摊销,固定资产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次月开始计提折旧,无形资产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当月开始摊销。

  (四)为保证已计提折旧的准确性,工程暂估金额原则上不得大于最终决算金额,且与决算金额偏离程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0%。如因工程设计调整、汇率变化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决算金额与暂估金额差距较大的,工程建设单位应进行差异原因书面分析,经财务部门认可后作为账务调整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结(决)算审计的均

  衡性管理,工程初验后一个月内报送结算审计,终验后一个月内报送决算审计,一级干线线路工程、园区配套项目可延长至三个月。

  第六章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上报及审批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反映项目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建设单位必须重视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在竣工决算未经批准之前,工程管理员、工程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原则上不得调离;确需调离的应做好工程项目交接,并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年度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工作计划,及时、充分准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资料。为保证竣工决算的及时上报,内部审计部门对当年需要审计或审签的建设项目做好审计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由工程建设单位、财务部门等共同编制。

  (一)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由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根据工程建设总体情况编写;

  (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总表(表1)”从业务系统和财务基础核算系统分别提取数据,由工程管理员与工程财务人员共同审核;

  (三)“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表2)”从表3-1、表3-2汇总生成,由工程财务人员分摊并审核;

  (四)“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明细表(表

  3-1)”和“工程建设项目其他资产明细表(表

  3-2)”,由工程管理员、工程财务人员共同审核。

  (五)决算信息表内除送审金额、送审时间、竣工决算金额等从业务系统获取外,其他由工程管理员填列。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初验后,工程竣工决算的编报和审核工作在业务系统中按照竣工决算流程进行。工程管理员应根据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按正式竣工决算格式编制初步决算提交终验

  会审查。按规定需要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提交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决算审计。

  第三十七条

  对按规定需决算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财务部门应配合工程建设部门提供相关审计资料。其中,可行性分析报告、立项文件、工程设计和概预算批复文件、验收指标意见、协调会议纪要、初步验收报告、试运行通知、终验报告、竣工文件、项目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由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竣工决算报表、财务凭证、明细账等由财务部门提供。

  第三十八条

  对需进行试运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试运行完成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在财务部门协助下做好以下工作:(一)根据建设项目批复的概(预)算,核对历年资金使用情况;

  (二)根据建设项目的验收签证文件、各项工程合同及工程结算资料和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办法等,清理检查工程款项的支付情况;

  (三)认真检查是否有漏记或多记工程成本,如发现错误应及时调账,检查工余料是否及时退库,真实地反映工程建设

  成本;

  (四)按照固定资产目录和建卡标准列示资产,对工程资产实物进行清理核实,做到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应列出清单查明原因,按内控权限报工程及财务主管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财务部门进行相应账务调整;

  (五)对建设项目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并对工程档案资料进行清理、归档;

  (六)竣工决算金额(除利息资本化金额)超过概预算金额的,需对概预算进行调整;

  (七)按规定需上级管理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应上报审批。第三十九条

  对集团公司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含总部部门、省级公司专业公司及直属单位等)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竣工决算和竣工决算审批表报送集团公司审批。为提高决算批复效率,集团公司授权省级公司自行审批单纯购置的集团管理项目和决算金额在

  500万元(含)以下的集团管理项目,并对授权审批项目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

  省级公司财务部门组织集团管理项目的竣工决

  算编报工作。上报的竣工决算及审批表要求编制内容完整,相关表格之间以及与相关资料的内容勾稽关系必须对应准确,上报的审核资料要求齐全,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决算报表、项目设计任务书、概(预)算批复(含附件)、验收文件(含验收报告及其试运行报告等附件)、决算审计报告、竣工决算审批表等相关资料。

  集团公司收到建设单位上报的竣工决算及审批表后,由财务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建设规模及收尾工程等情况的审核,财务部门负责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拨(借)款、项目支出等内容的审核。财务部门在收到竣工决算及竣工决算审批表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并批复给建设单位。

  第四十一条

  省级公司应参照集团公司管理项目竣工决算审批要求,结合省内情况制定本省竣工决算上报及审批办法。在确保内容完整、信息准确的前提下,适当简化省管项目及以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程序,缩短竣工决算上报及审批的时间,对授权审批项目应进行必要的抽检,并根据抽检质量调整授权范

  围。

  第四十二条

  竣工决算批复后,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竣工决算批复金额调整已入账固定资产原值,但不调整已计提折旧额。根据竣工决算批复结果及时办理资金清算,落实项目应收应付往来款项的清理和确认。

  第四十三条

  对没有及时、完整上报竣工决算资料的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每半年通报1次;对拖延上报时间超过60日或被通报2个项目以上(含2个项目)的单位,主管单位应建立考核机制、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章

  工程项目现场检查

  第四十四条

  工程项目现场检查是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的长效监督检查机制,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应切实发挥财务、工程等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管控作用,夯实投资支出,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应建立跨部门的工程项目现场检查组,部门包括财务部门、发展(工程建设)部门、审计部门、采购部门等,如有需要可聘请外部专家。

  第四十六条

  检查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根据企业近期业务

  发展、投资重点,制定工程项目现场检查方案和检查计划。

  检查项目可包括已竣工和正在建设中工程项目。检查项目的金额和数量可依据当年资本性投资金额和当年开工项目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每年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十七条

  检查内容可包括设计质量、现场管理、工程物资管理、项目支出、决算转固、实物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方面,检查过程中应做好检查记录和检查底稿。

  第四十八条

  重视工程项目现场检查的工作成果应用。

  (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级单位应通过跨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整改:属于业务管理问题,由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纳入考评;涉及财务数据的应进行账务调整;

  对于供应商原因造成浪费或损失的,与相关部门沟通进行妥善处理。

  (二)各级单位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发现普遍性问题,总结出规律性经验,提出管理建议,完善内控制度。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对工程服务单位(包括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系统集成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后评估考核机制,将考评结果与业务份额、款项支付工作挂钩,督促工程服务单位有效履行合同职责,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级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依据本办法及其他工程建设、财务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部分的要求如与国家相关政府部门新发布的规定办法冲突时,执行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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