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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细则

时间:2023-03-11 08:15:03 来源:网友投稿

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进入市场经营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查验。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审查供货者(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必须向供货者索要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提供上述三者之一凭证的,不得采购。


第四条
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食用农产品: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产地;食品的生产日期;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获得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食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二)预包装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三)散装食品:容器和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进口食品: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市场经营的新鲜肉制品、活禽等农产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要指导食品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经营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管理,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批发市场开办方要印制统一格式的食品销售凭证,载明食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供入场销售者统一使用。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第十二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所属各销售门店要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的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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