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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8篇

时间:2023-04-30 18:00:04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其她有关财经法规与教育法律法规得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得基本原则就就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学得方针,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得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得任务就就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得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节、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校长对本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得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学校财务工作接受教育局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得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中心校以上(含中心桥)设置财务机构,设一名会计,

  一名出纳村

  小(教学点)纳入中心校统一管理,不设财务机构、第二节、校长对财会工作得领导职责

  第四条、贯彻党和国家得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得文件精神,遵守各项财会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五条、对财会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得教育,定期进行专业业务培训提高专业人员得业务素质,提高理财水平。

  第六条、领导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水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对学校重点经济活动制定财务控制和监督办法。

  第七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校务会集体决定,对学校得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审阅学校各类报表,对财务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节会计工作职责

  第八条、贯彻执行《会计法》、国家统一得会计制度及财务部门得各项财务政策、法劫厢制度。

  第九条、负责工会财务、帐目等会计档案得监督、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做好年度经费得预算、决算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各项财务制度得规定严格审核预算执行情况,l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第十二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好清帐、记帐、报账工作,全面、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会计资料,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得会计信息。

  第四节、出纳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在校长得领导下,从事学校资金得收付、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认真学习,应具有较高得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应具有较强得服务意识、育人意识、主人翁意识和合作意识。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爱岗敬业。

  第十五条、认真学习、掌握并执行国家得财经政策及学校得财务工作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第十六条、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认或做好经费、存款及其她各项费用得现金和转账得收付工作。对违犯政策、纪律、制度得一切收付有权并应坚决予以抵制。

  第十七条、在办理各项收付工作时、要防止一切可能发生得差错。如有差错,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并根据会计制度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根据每天发生得收付凭证,及时按科目记好现金收付

  账;银行存款账,核对现金库存和银行存款金额。做好现金收付日结单,月终做好结账工作。

  第十九条、按照现金管理得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得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第二十条、认真管好各项单据苟正印章和钥匙,严守各项数字机密。

  第三章基础管理制度

  第一节财务处理程序

  第一条、所有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得步骤和方法进。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小学财务制度》及财政局规定设置和使用得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会计制度得规定和业务管理得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和辅助账。

  第二条、办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经办人应及时检查原始凭证就就是否合法有效,内容就就是否齐全,印章就就是否完整、齐全和清晰,大小写金额就就是否相符,物品采购单和验收手续就就是否齐全,原始凭证就就是否真实、有效及财务负责人就就是否同意报销等。出纳会计要根据审核无误得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条、财务处理程序就就是:

  1、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

  4、月末,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各类明细分类账得余额与总分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同时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第二节预算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校预算就就是指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得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五条、对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得预算管理办法。

  第六条、各学校年初必须根据综合预算控制指标,结合本校实际,积极组织收入,本着:保运转、保安全、保稳定“原则,细化项目,分类核算,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严禁挪用、乱支,严禁举债搞建设,更不能举债滥发钱物,切实维护预算得严肃性。

  第三节

  财务监督制度

  第七条、财务监督得依据:

  1、国家得方针、政策;

  2、国家得财经法律、法规、各类财政、财务制度和其她得财经制度;

  3、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和国际统一会计制度得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4、学校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及内部各种经济、业务计划等。

  第八条、财务监督得对象;

  1、预算编制得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预算执行得进度与计划就就是否适应、就就是否及时合理地调整;

  2、各种收入得计划性、合规性就就是否有增加得潜力、就就是否及时入账、就就是否全额纳入预算管理;3、各种开支就就是个凤凰标准、就就是否按计划于预算开支、就就是否履行审核和批报手续;

  4、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存货、固定资产得领用、购建盘点情况;

  5、负债得规模,各种应缴款项有无及时、足额解缴,债务就就是否及时结清,债务就就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6、国有资产就就是否流失,专用基金就就是否专款专用,结余资金得分配情况;

  7、有无乱发奖金福利、挥霍浪费、贪污盗窃等问题;

  8、就就是否发挥民主理财得作用,定期向教职工公布财务收支状况;

  9、会计、出纳就就是否实行回避制度(学校主要领导亲属不能担任财务工作);

  10、其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九条、财务监督工作由校长室、总务处及相关人员按照各自得分工,各司其职。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教代会推选。对本单位所以经济活动讲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财务监督人员有权监督学校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得执行情况;自权监性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有权监管资金收付得合法性、真实性和财务资料得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对于监督检查出得问题及违纪行为,监督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向单位领导人反映

  第四节内部控制制度

  十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得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得安全可靠资料得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教育经费得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内部牵制

  得基本要求就就是:任何财务、会计事项得处理,必须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得人员或部门参与得各种会计外理程序规定和实物控制措施。每项经济业务处理,都要使下级受上级得监督,上级受下级得制约,促进上下级均忠于职守。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得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得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记账、审批和财务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账目得登记工作、财物保管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审批出入库手续得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员和保管员得工作;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报账人员与内审人员岗位分离。

  第十三条、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得决策人员要与执行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了于何一项经济业务得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得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I}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重大经济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节财务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审核由会计负责批报由学校校长担任,实行’‘一支笔“批报。审核和批报两项工作不得兼任。

  第十五条学校每一笔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首先要办理经办人、说明人、验收人等签名手续,然后把与经济业务相关得所有凭

  证如物品采购单、入库单、工程台同、购物清单、会议纪要等原始资料附在

  原始凭证后报审核人审核,最后由学校校长批报5oo元以内校长签字算数,超过500元必须有中层领导签字证明。

  第十六条、学校重大购置、维修(5000元以上)和日常经济业务在2000元以上得需校务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购置、维修要报请教育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审核和批报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人员严格把关。审核和批报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得收支承担责任,财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节原始凭证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原始凭证得基本内容包括:

  1、原始记录名。

  2、填制日期。

  3、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姓名。

  4、原始记录编号。

  5、经济业务内容。

  6、数量、单价和金额或其她计且单位。

  7,经办证明、验收和审批人得签章等。

  第十九条、各种原原始凭证要由业务邵和总务部门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就就

  是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条、原始凭证得填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填写得内容要按规定得格式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

  2、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签字盖章,做到手续齐备;

  3、文字简明扼要,数字清楚,易于辨认,阿拉伯数字要逐个写清楚,不得连写,在金

  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属于套写得凭证一定要写透;

  4、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检查。在发生错误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将作废单据全部保存备查,不得撕毁;

  5、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加盖经办人印章;

  6、原始凭证要及时填写,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

  第七节现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库存现金得存放不得超过核定得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当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调整库存现金限额需由总务处提出申请,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二十二条、收取大额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二十三条、不得保留账外公款,不得用转账凭证、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给其她单位和,更不得将学校得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十四条、从银行支取现金,出纳员应在支票上写明用途,现金收入必须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将当天收取得现金直接用于支付,即“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得“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二十五条、出纳人员每天必须按照现金业务发生得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将库存现金得实存数和日记账上得结存数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如有差错,即时查明原因。

  第八节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制约、严格稽核“得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票据领取、发放、核销时要进行登记并签名,会计每月末要进行核对账面结存数和实际库存数,防止票据丢失。票据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逐项填写齐全,文字要清晰、工整,多联票据必须一次复写,内容要一致合法,严禁分次复写、套写;各种票据严禁涂改、刮擦、挖补等。

  第二十八条、发票由专人负责,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已经开具得发票荆良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长期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第九节印章得管理

  1、党支部印章由党支部负责保管和使用,校印、校长特制章由校长负责保管和使用。校内各部门印章也应指定专人专管。各部门印章管理,要制定印章使用与管理措施,加强对保证印章得绝对安全。

  2、印章得管理,重在选择好场所和人员。学校各类印章应放在办公室保险柜中保管,管理人员必须政治素质好、保密观念强、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

  3、印章管理人员不准将印章委托她人代管、代取、代用,不得随意将印章放在桌上或不加柜锁放在办公室抽屈内,如果发现印草被滥用或盗用,应立即报告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为了严格手续,增强制约关系,学校公章和校长特制章应分人保管。

  5、印章管理人员要注意及时清洗和保养印章。

  6、印章得使用:

  (1)、印章管理人员对超出范围和特殊用印得,要履行批准手续。在报经校长或主管校长同意使用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填写用印内容与用途,并由经办人员和审批人要签字,以示负责。

  (2)、对于不超出范围得用印,印章管理人员要做到了解内容和留存原始材料,以便备查。对虽在规定范围内得用印,但对情况不甚熟悉得‘也要及时请示主管领导。

  (3)、对于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荣誉证书及应届、往届学历证明(成绩证明)等,要在逐一核对要盖章得名单与原始名册完全相符得前提下,予以盖章。

  (4)、补办学生证,应与在校生得学生名册相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或由班主任(或专业管理人员)亲办。

  (5)、对于有领导签批意见得文件‘需要加盖公章得,应对签批意见进行登记。

  (6)、一般不允许将学校各类印章带出办公室外,更不允许带出校外(特殊情况要按储蓄批准),印章不允许在脱离印章管理人员得监督下使用。

  (7)、不允许在空白凭证或空白介绍信上施印。

  (8)、用印要严肃认真,盖出得印章要端正清晰,便于识别。学校正式公文要在文末得落款处盖章,并将印章盖在成文日期上方,做到上不压正文,下不压日期。

  (9)、用学校行政公章代章,只在同级机关之间进行或为下级单位代章。

  6、印章得停用:

  (1)、因某种原因停用某种印章就就是,应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

  (2)、作废印章采用三种办法处理:

  ①、上缴批准成立单位切角封存;

  ②、填制印章作废卡片,连同作废印章交省档案馆或学校综合档案室立卷备查。

  ③、由本校自行销毁,销毁过程要有监督人员在场并留下印模;以备查考,

  第四章审财务收支管理

  第一、收入管理

  第一条、本校收入就就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她活动依法取得得非偿还资金。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以及其她合法收入。

  第二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得各类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得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得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得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得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得非财政卒卜助收入。

  4、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夕研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得收入。

  5、其她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得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条、收入管理得要求:

  1、必须按规定得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

  2、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管理,对拨入经费要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对行政性收费按收支两条线得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

  3、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得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4、根据收入类别,合理设置明细账,并及时,准确地记账,防止收入流失,提高核算得准确性度。

  第四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学校收取得资金,统一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耐良据财政部门得核定从财政专户拨回:

  2、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3、严格按照规定得收费标准和范围收取费用,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严禁乱收费。

  第五条、其她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作为财政拨款得补充。但取得其她收入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得违法取得。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对其她收入如实填报,不得目榭及、不报或虚报。

  第二节支出管理

  第六条、支出就就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她活动发生得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七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二

  1、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就就是指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得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就就是指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得支出。

  2、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得支出。

  3、上缴上级支出,上缴上级单位得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得规定

  4、其她支出,即本条、七述规定范围以外得各项支出

  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八条、支出管理得任务就就是:维护本校得正常运转;保证学校基本工作任务得完成;节约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支出管理得要求就就是:严格执行国家得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适度从紧、实行保障与控制并重得原则;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管理得科,积极采取措施,强化支出管理;深化支出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完善和执行重大支出项目得审批程序。对金额较大或项支出项目得立项、审批等决策性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教育局制定得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大宗物资采购得规定执行。学校得重大支出应由校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列入学校预算和财务计划予以实施r防止造成无计划开支和损失浪费。对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得J要用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得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得开支范围和标准,包括用于个人得福利待遇支出,一律不得执行。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不合理得开支一律不得支付。

  第十二条、支出管理姿防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得开支,对批准得人员经费支出和维持学校基本运转得公用经费支出要予以落实。

  第十三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采职有效措施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加大控制力度,杜绝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得行为尤其就就是要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得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分别制定管理办法,从严控制这些支出得过快增长。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要专项审批,对于其支出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报送使用情况,同时建立专项资金包干负责制,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1、凡属政府采购目录内得商品,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属采购目录以外得商品。

  2、学校应在每年初根据实际需要,经会议研究制定出当年得采购项目计划。采购计划经中心学校办公室同意。

  3、学校进行物品采购时,写出采购报告,采购报告必须经中心学校办公室审核。表册得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等必须填写完整。

  4、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政府采购,对不按要求进行政府采购得,按规定将在教育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生均公用经费管理

  第一节公用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一条、中小学公用经费就就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期服务等方面开支得费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得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转移支付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得公用经费、事业性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条、公用经费可以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公务用车运行维修、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得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不准开支范围:不准用于人员津贴、补贴、奖金等;不准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准用于偿还债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教师培训经费不准用于公款旅游、疗养等与教学活动无关得支出。

  第二节公用经费使用管理

  第三条、市财政、教育局负责公用经费得分配,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人数,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得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得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得基本需求‘合理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乡中心校要科学安排村小(教学点)得公用经费,不得克扣或挪作她用,确保正常运转。

  第四条、中小学校要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得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保证正常教学工作,又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经费,一般按下列支出顺序和标准进行使用:一就就是开展教学业务与管理活动;二就就是开展实践实习r文体活动;三就就是维持学校运转必须得水电、邮电、取暖、印刷、公务用车运行维修费、差旅等日常费用;四就就是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得日常维护,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等物品得购置。

  第五条、各中小学校在年末要根据学校规模和上级部门下达得公用经费定额,结合实际需求编制出下一年度得公用经费预算。

  第三节、公用经费使用要求与标准

  第六条、中小学校得公用经费大额支出要实行报告制度。单笔支出3000元以上(含3000元)得经济项目必须将方案呈报县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列支。学校自行安排得各种县外培训、教学交流、考察等活动实行审批制度,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呈县教育局审批、第七条、部分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执行要求与标准。

  I、教师培训费

  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总额得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得培训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以及大型培训讲座等费用得开支。

  2、差旅费

  ①、学校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用。

  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公务用车运行维修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U}}费开支标准:具体由各学校根据实际自行制定,但不得超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得规定标准。

  3、公务用车运行维修费

  ①、公务用车运行维修费费得开支范围:指汽车燃料费、修理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年检年审费、养路费、意外事故开支、租车等。违章、违法得罚单不能作为公务用车运行维修费列支。

  ②、租车费就就是指师生集体外出或因公务活动需租车而发生得费用。凡所租车辆须有合法证明材料,且学校与出租车方需签订租车协议协议。学校不得租用非法车;学校领导、教师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得租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租车得要报告校长同意后方可租车学校要租车管理办法及方案,租车费报俏时,应有税务包车票,租车时间、起始地点、租车事由、里程、金额、经办人等说明附件‘、4、会议费就就是指学校年度组织召开得教育工作或教育教学工作总结、表彰会所开支得餐费、资料费等。

  5、公务接待费

  ①公务接待费得开支范围: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沙,就就是指学校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得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得用餐费和住宿费等。

  ②公务接待费得开支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学校经常性公用经费得2%。

  ③学校公务接待费必须全部在’公务接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她费用支出项目。

  6、设备购置费及维护维修费:

  ①设备购置费:指学校购置仪器设备(包括实验耗材)、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

  件得,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设备购置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学校经常性公用经费得10%。

  ②维护维修费:指不改变用途得各种设备((不包括车船等公劳用车运行维修费工具)日常开支得维修费用;各种房屋建筑物得不改变用途得维。

  7、邮电费就就是指学校开支得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得邮寄费及公用电话费、传真、网络费等,不得报销任何领导、个人得电话和手机费。

  8、中小学生所必需得教辅材料和校方责任保险纳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费用和平房不改变结构、不增加面积得落地翻修费校内公共设施得日常维修费用;房屋内部得粉饰及内部管线等改造支出:为网洛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得日常维护费等等。维护维修费原则上不得超过过当年学校经常性公用经费得15%。

  第六章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

  第一节补助对象、程序及标准

  第一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得补助对象为《中小学特困学生资助金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得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贫困学生。

  第二条补、助对象得资格认定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政府出具证明,经学校按当年得计划数评审、公示后报教育局批准执行。

  第三条、寄宿制学兰活补助费按照”以国家补助为主、家长承担为辅”得原则,建立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由市、县财政、比例合理分担得机制,多渠道补助寄宿制学生生活费。

  第四条、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得发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并予以公示。

  第五条、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每生每学期500元(如与政策和规定不相符时,则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节申请和拨付

  第六条、学校在每学年开学时通过有效、公开得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内容包括: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牛活费得条件、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然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附上有关家庭济困难得证明材料;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得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并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受助学生名单认定后,须在学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助学生名单上报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七条、资金拨付。学校根据审核批准后得寄宿生生补助花名册报教育局审核。

  第三节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就就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建立严格规范得经费审批、使用、发放制度,健全管理机构,做到专人、专帐管理,定期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第九条、寄宿制学校交必须建立严格、规范、透明得补助经费发放、使用制

  度,做到收支分帐管理,并由学校打到学生银行账号上,学生本人确认签字。

  第十条、学校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得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变动清况,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最需要资助得学生手中。如因贫困学生人数变化而形成补助资金出现结余得,学校应及时向县教育局报告,由教育局、财政局对结余资金进行统筹安排,用于补助其她符合条件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或改善寄宿制学生生活条件学校要建立寄宿生生活补助有关档案,同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接受上级部门(教育、财政、审计、监察)定期或不定期对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得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作她用得,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得责任。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一条、加强对应收款项得管理,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得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条、学校要做好物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物资验收、进出库、保管及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每年至少清点一次,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就就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ooo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得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就就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得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图书、仪器、课桌,凳、办公桌椅等。

  2、中小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

  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3、中小学校得固定资产(校办产业、民办学校除外)一律不提折旧。

  4、学校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得资产类别和标准,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做到账、卡、物相符。

  5、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对固定资产得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处理,调拔、变卖、报损报废得资产处理要报教育局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章会计档案资料管理和校长、会计交接

  第一条、学校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制度和学校得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各项原始凭证。符合财务规定得开支单据给予报销,不符合规定得单据,不予报销。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条、学校财务部门,应按会计制度对各类经济业务事项,通过会计凭证及时记帐、算帐。做到日清月结,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帐目清楚,数字准确,资料齐全。

  第三条财务人员按岗位要求,按时提供各项经费开支得明细科目余额表,供会计编造会计月报、季报、年度决算报表。

  第四条、财务人员按财务档案管理要求,将会计凭证、帐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以及有关开支得经济文件资料,定期归集,整理立卷,统一编目,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校长、财会人员、财产保管员调离岗位,应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或未教会接替人员得不得调动或离职。交接手续,应由局领导、计财

  科等相关人员进行监交。移交方填写移交清册,移交、接交、监督三方在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得,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各项经济活动。本制度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制度与上级新出台得政策和规定不相符得,则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篇二: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精选4篇)

  中小学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精选4篇)

  中小学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篇1为了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事业进展,根据我校详细状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任务

  1、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进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国家、群众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掌握管理和结算合理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开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照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按规范做好账目、单据、报表等工作,并理解上级相关部门的财务检查。

  二、财务管理体制

  1、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工作执行校长负责制。

  2、学校财务处为学校的单一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学校设财务主管1名,财务人员若干名。

  3、学校财务处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以及学校实际状况,明确分工并制定人员岗位职责,每学期对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状况进行必要的考核。

  三、预算及收入管理

  1、学校预算的依据是事业进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入计划。学校财务处应在每年的一月前按有关规定编制好下上年度的财务结算和本年度的财务预算。

  2、编制预算务必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专心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3、学校收费执行一费制。爱德分校的收费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支出管理

  1、支出是根据学校为进展事业和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耗费和损失。

  2、学校支出包括:

  ⑴事业支出。事业支出的主要资料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⑵专项资金支出。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务必按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完成后并理解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3、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

  及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结合学校状况制定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并报校长室审批。

  五、资产管理

  1、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淌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2、流淌资产是指能够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过程中耗用而存储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消耗性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3、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持续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固定资产分类: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设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5、学校财务处应协作装备服务中心,结合学校详细状况,制定存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六、财务监督和检查

  1、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对违反财经法规的支出,财务处有权拒绝,同时报告领导处理。

  2、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

  式。财务处对不同的经济活动执行不同的监督形式。

  3、学校财务处主管有权且务必组织专业人员对学校的会计工作进行审计(包括行政、工会、食堂、基建等),并进行有效的经济核算。

  4、学校财务处应理解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七、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1、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学校必须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进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处应以月报的形式向校长室和财政部门带给财务报告。而各条线务必定期以月报的形式向财务处带给财务报告。

  2、财务处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主要资料包括学校事业进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财务管理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善措施等。

  八、财务处应根据上述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制定出有关配套的规章制度,构成科学规范的财务运行模式。

  九、以上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校长室,该制度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中小学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篇2为了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进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章》和《深圳市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法理财,勤俭节约,正确处理教育事业进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

  二、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筹集业

  资金照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掌握和监督。

  三、财务管理体制

  1、学校财务人员一般情况下包括报账会计和财产保管员,在校长领导下和财务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管理学校财务活动。

  2、学校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枝术职称、任职资格、交接手续、任免奖罚,应严格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执行。学校的财务管理活动由财务负责人详细组织与实施。

  四、学校预算管理

  1、学校根据事业进展计划和教学任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2、学校执行政府“核定收支(核定预算包干数)、定额

  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方法。

  3、学校年度部门预算的编制,包括正常经费的编制、项目支出

  的编制。学校的各项财务收支均要纳入预算管理,预算

  的编制要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入为此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编赤字预算。

  五、学校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

  还性资金。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费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2、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随便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3、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搞账外账。

  4、根据物价和主管等有关部门要求,学校每学期开展收费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准时整改。

  六、学校支出管理

  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包括:专款支出、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支出。

  (一)、详细要求

  1、各项支出要按批准的部门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执行,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不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支出。

  2、对全部公用经费、人员经费支出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3、对专项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原则,项目支出要严格按政府选购招标条例执行。

  七、结余及其分配

  1、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一般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结存。其中:专项资金结存是指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的财政及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

  2、结余分配。年终结转时,学校的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外,按规定的比例在结余中的一般结余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事业基金,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学校应力争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八、学校资产管理

  1、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淌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2、流淌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各种债权等。货币资金包括:备用金和银行存款。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掌握制度,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纪律。债权包括预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等。

  3、固定资产管理按《罗湖区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1)、学校财产管理由学校分管财产的领导、财务、保管、使用等部门共同管埋。

  (2)、按主管部门要求,使用统一的财产管理软件进行电

  算化管理。

  3、定期清查和盘点:每年十一月份学校财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和盘点核对。

  4、报废和转让严格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九、负债管理

  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项、应缴财政专户、应缴税金、代管款项等要加强管理。

  十、基金管理

  1、基金是指学校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即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2、事业基金是指无特定用途的净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经费超支。3、固定基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执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前,采纳原值反映。

  4、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医疗基金、奖教奖学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学校要加强监督管理。

  十一、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一)每年根据财务状况和事业进展成果写出学校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事业支出明细表、固定资产分类表、基数表、专用基金表、结余分配表等。

  (二)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1、内容包括:学校事业进展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资产

  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基金结构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问题的主要改进措施等。

  2、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此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有关生均收支指标等。

  十二、财务监督

  对学校的财务情况要定期执行校务公开。坚持学校财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学校每月在校务公开栏里对学校叫财务收支状况要进行公开。张贴学校整套的会计月报表,会计报表中应附项目支出明细表。

  中小学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篇3为了专心贯彻落实国家财务政策、法规,规范学校财务管理,把好财权,使经济更好地为教育服务,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学校各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根据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切实贯彻

  量力而行,力行节约

  思想指导下,坚持以下报销原则:

  1、按核定核算,计划办理。

  2、按定员、定额开支标准办理。

  3、按合法的原则凭证办理。

  4、按规定资金渠道办理。(不得预算、预算外混用)5、按资金的支出口径办理。(不得

  以领代报

  或

  以拔持支)

  二、学校资金的收入要妥善安排使用,要遵循分清主次,合理安排,坚持首先保证教学,量力而行、力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根据资金渠道,促进学校各项有计划的全面实施。

  三、学校预算内,预算外资金都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预决算制度,接受财政监督必须坚持

  量入为上,先收后支,自求平衡,留有余地,以补欠

  的原则。学校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必须根据不同来源和用途分别设立账户,分别进行换算,严格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收入凭证制度,加强收入管理。

  四、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学校一切经济开支,要坚持根据规定手续审批,学校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分工明确,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线不管账。对经费的交纳、核对、报销都应严格审查、复核。要分清来往款项,严格防止制度不严,手续不清,用款混乱现象。

  五、行政费用不得他人借用。

  六、校长要常常加强对财经工作的检查,督促、定期抓汇报,定期作检查,执行专职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定期组织老师代表和领导进行审检,使学校财经工作规范化。

  七、做好经济民主管理,搞好学校财务公开工作。

  八、学校领导和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经费开支不得突破预算,现金要按规定送银行,帐目日清月结,报表要按时送报。

  九、设立银行支票专用户,资金使用要经学校领导,财务专管人员和财务人员统一监证使用。

  中小学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篇4一、严格财务管理,严格

  财经纪律,做到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二、各校各项收入必须交会计室,由出纳会计开具《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作收入。

  三、出纳做到每学期的收入现金必须在开学一个月内存入账户,出纳的周转金不超过5000元。

  四、各校账目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学期末各校将组织领导、老师代表进行清理,并向体教职工公布每学期的各校财务收支情况。

  五、各校财会人员必须做到身正、口稳、手直。主管会计每月应向分管财经领导汇报财经收支、结余情况,并执行月报表汇报制度,协助各校领导管好财、理好财。

  六、严禁各校乱收费、乱摊派、乱推销。如有违者,将责令退还,并予以总金额的50%罚款,中心学校通报批判。情节严重者报上级部门处理。

  七、坚决执行一本账收支,一个专户银行存款,一支笔审批的财务管理制度,各校购买物品一般由出纳会计负责,当事人核实签字,主管领导审批方可入帐,会计对不符合财经手续、不合理开支或不正规的单据发票有权向分管领导指出,并不予报销。

  八、公款不准借支,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才可借支。但数额不得超过本人当月工资。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对收款挪用的老师,其挪用款从老师工资中扣除。超过一个月而不能还款的,各校将按月利率2%收取利息。对学期末仍有欠

  款未还的老师,执行10%罚款,5%计息,调出人员如欠公款,工资关系暂不转出。

  九、严格掌握大吃大喝,乱买乱用的消费收支。对外来客人一般执行校内进餐对口接待,但严禁超标准接待,校内进餐不得超过150元标准,特殊情况在餐馆进餐,参加领导必须写清事由,同时要掌握标准。

  十、因公出差,所领经费必须在回校后一星期内结帐,出差报销标准按上级文件标准执行,教学方面经费开支,按《教学支出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教职工休息日加班补助每日20元。突击性工作需正常上班期间要加班加点,给予适当补助。外出公差或参加各班教研活动,县级只报销车费(不超过8元)及会务费,不报销住宿费,不发生活补贴市级报销来回车费,住宿费每日限报20元,并每日补助生活费15元,省级以上报销车费、会务费,住宿费每日报30元,并每日补生活费20元(如住宿费、生活会、在会务费内不另报销)。函授学习一切费用自理。乡、县、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一个周以上培训,只报销车费、住宿费,不补助生活费。

  十二、坚决执行集体签订合同制度,签订千元以上的合同,必须有两个以上领导参加,严禁任何个人在家私自征订任何物品。

  十三、各校需要买东西,必必要各线分管领导同意并写清事由,方可入帐支出,总务做到每周清查一次,不合理、不合格的不予入帐。

  十四、分管总务的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各校财经,各处室开支经费一次百元以上须经各线分管校长同意,百元以上须经校长同意,两千元以上须经办公会通过。

  十五、各校来客需要招待(饭、烟、饮料等)须经校长同意,校长外出须由主管校长同意方可报销,未经允许费用自理。

篇三: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一、加强学校收费管理

  1、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

  我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经费机制保障改革后,只能按有关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并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2、我镇学校收费应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学校使用的收费票据,应当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办理购领手续。定期向财政部门的票据管理机构提供票据购领、使用、结存等情况,并及时缴销票据。收费票据不得转让或转借。

  二、加强学校支出管理

  1、严格控制学校的开支项目和开支标准,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要遵照“专款专用、量入支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开支。对不经教育局批准,擅自立项、扩大开支范围,年终出现新债务的学校,将根据相关制度规定追究学校法人代表的责任。

  2、规范支出票据,不得使用白纸条等不规范支出凭证。

  3、严格核销手续。每张票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单位法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方可核销。

  三、加强学校财务监督管理

  1、我镇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收费公示制度。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前,在学校公示栏内公示本学期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确保学校收费合法、公开、透明,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我镇中小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确保学校收费资金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努力提高学校收费资金使用效益。中心学校要建立对学校收费的巡查制度,要在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后,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2、我镇各学校经费收支要公开透明,每期至少向教职工公布两次财务情况,主动接受教代会的监督。学校教职工有权查看学校经费开支情况,学校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更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打击报复。对违反“收支两条线”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学校收费资金的行为,要按照有关制度法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3、财务人员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记帐、算帐、结帐和报帐,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每学期末进行财务结算向学校班子成员及教职工公布帐目,实行财务公开。对帐目管理混乱,违犯财经纪律的财务人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对后勤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视其情节及损失程度分别给予批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情节恶劣、损失巨大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学校资产管理

  我镇中小学校的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中小学校要加强资产的核算、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具体要求:

  1、大型资产购建需经学校全体领导班子会议决定。

  2、各校对固定资产、备品、材料每学期末至少清查、盘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3、大型资产(房舍、校园等)的出售、报废必须报教育局审批。其变价及残值收入必须入帐,作为专用基金管理。

篇四: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县中小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高效安全。

  第二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收支预算,增强资金使用计划性;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接受一般公共预算拨款的高级中学、普通初中、职业中专、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局直各事业单位。民办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参照执行。

  第二章财务管理

  第四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对全县中小学校经费实行“校财局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县教体局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负责管理、监督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组织、指导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决算,汇总报送县财政局;汇总审核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

  第五条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条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各中心校设委派会计组,基层各小学可设一名兼职报账员)。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核算中心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会计组由县教体局统一委派。报账员的更换须报县教体局审批,学校不得擅自任免。

  第七条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基层各单位撤销银行实有户,统一开卡;对于往来款项统一使用财政往来账户进行核算。

  第八条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报账人、审核人、审批人、财物保管人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监督制度。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完整性。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预算编制原则。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中小学校预算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拨入专款、教育费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等。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学校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严禁超预算报账,确实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预算调整申请需经分管局长签字后方可进行预算调整。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它收入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代收费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应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各校必须严格按规定收费,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建立健全收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定或提高收费标准。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1-3日内足额缴入县非税收入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中央、省、市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或津补贴、基本建设项目、偿还各类债务。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工资福利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维修费(零星维修)、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等;办公费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一般不超过12%(小学

  教学点及规模较小的学校除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其他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大型修缮支出等。

  第十七条中小学采购教学仪器设备、体育卫生艺术器材、电教器材、图书资料等由学校向县教体局申报,县局计财股汇总后报送县财政局采购管理股,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各校新建工程项目和校舍维修改造项目,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程序,按照相关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实行工程预算、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支出中几项具体规定:

  1.大额支出。学校重大经济事项,实行教育主管部门申批制度。

  中学5000元以上,小学、县幼儿园和局直单位3000元以上的经费单笔业务开支,必须经学校(单位)有关会议研究通过,并报教体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开支。1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须转账,严禁现金报销;报销的原始凭证除了具备经办人、验收人、和审批人签字外,必须在凭证后附注简要情况说明。

  2.专项支出。学校的各类专项资金,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管好用好、设置相应的明细账户,做到清晰、准确。

  3.基建、维修项目支出。学校基建、维修项目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要有预算、有合同、有结算、有验收,同时报县教体局计财股、校产办备案;中小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按照工程标准要求

  执行。工程审计报告是结算工程款的合法依据;支付工程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提供税务发票及完税证明。

  4.公用经费支出。按照上级文件规定,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育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维修费(零星维修)、专用材料费、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差旅费、资料费等。

  5.核算中心每月底按照规定,向基层单位提供完整的会计月报表。

  6.对于省市县教育经费有时无法按时到位,但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各基层单位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提供该笔经济业务的全额发票等资料,核算中心按要求进行挂账处理。

  第二十条支出票据要求。一是票据合法、合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发票或正规收据;二是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服务的详细内容,不能只写大类;三是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商品数量、单价、金额、填制单位公章;四是审批手续齐全,按上述规定的程序签批;五是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

  第六章结余及结转

  第二十一条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按

  规定结转下一会计年度使用(结转资金只能结转一个会计年度)。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资产是指所有权归学校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中小学校必须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和台账,建立健全实物资产收发登记制度,及时清理债权,定期(每年末)组织清查盘点各类资产。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特别是土地、房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县教体局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行形态

  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它单位投资。中小学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

  第二十七条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一条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二条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第三十三条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变更时必须遵照有关财经法规,认真办理财务清算、资产移交等交接手续。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中小学校财务接受同级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县教体局每年有计划的对学校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政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三十六条财政、审计、教育部门对学校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形式的监督。对违纪行为将按照财经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及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严格推行财务公开。在财务公开工作中,要做到“四个规范”:

  1、规范公开内容。按照教育经费预算规定,公开所有收支项目和标准,做到实事求是,完整准确。

  2、规范公开时间。各学校于每学年最后两周内,向全体教师公布学校财务收支情况。高中和初中单独公布,中心校要将所辖小学的财务收支情况书面报告各小学,监督小学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3、规范公开程序。学校财务监督组织机构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后经财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方可正式公布。

  4、规范公开形式。通过校务公开栏公布、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

  进行公开。每学期末张榜公布财务收支情况、用款计划执行情况;每学年末向教职工大会进行公开报告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每学年度末,计财股抽调人力,组成检查组,对学校财务管理和财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在财务公开过程中,对公开中反映的问题,学校要及时予以说明或整改,必要时再次向广大教职工公开。对于出现公开内容不全面、公开程序不到位、教师反映强烈等问题而引发群众来信来访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三十九条中小学校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第四十条各校财会部门,要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定,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四十一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会部门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

  第四十二条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和离职。

  第四十三条财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认真

  办理交接手续。帐、卡、物经核对无误后,移交人员负责编制交接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签字,交接双方、部门负责人各存档一份。更换财产管理人员一般不需要换固定资产帐簿,由移交人在固定资产帐上加盖个人名章,以分清责任,接管人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国家对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县教体局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均以本制度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财务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中小学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二)中小学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三)中小学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实行“以县为主、统一领导、分校管理、单独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学校校长是学校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二、资金管理

  (一)预算管理

  学校年末根据财政要求编制次年度财政经费预算。预算编制要考虑到教育学年制的特殊性,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收入管理

  1.学校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事业收入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学校不准隐瞒、转移收入,不准将单位收入转移其他账户。学校要设置收入台帐。

  2.学校收费坚持收费许可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校长是学校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做好收费管理工作。凡违反规定收费,校长和有关人员将被追究责任。

  3.学校要加强票据的领、销、存管理。票据由会计人员登记管理,负责发出、回收、检查及定期办理核销手续。

  4.住宿费、代管费等收费必须开具四川省财政部门监制统一的规范票据。

  (三)支出管理

  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支出标准,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1.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票据报销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属物品采购还要有验收人,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2.学校对大宗设备的采购,要按照“合理、节约、有效、实用”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报批手续。

  3.学校应该规范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县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发〔20XX〕XX号)、××县差旅费开支规定等有关标准执行。

  4.学校专项资金一定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5.学校要严格控制工资、奖金、福利等支出管理,不准巧立名目乱发奖金、补贴或实物。

  三、资产管理

  (一)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有关规

  定执行。

  (二)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学校要做好物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物资验收、进出库、保管及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每年至少清点一次,保证账实相符。

  (四)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仪器、课桌凳、办公桌椅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4.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校办产业、民办学校除外)一律不计提折旧。

  5.学校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资产类别和标准,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有条件的学校可用计算机管理),做到账、卡、物相符。

  6.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

  程序处理,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的资产处理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一)会计档案

  学校应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整档阅卷,统一编目,装订成册,确定专人保管,严防损毁、散失和泄密。

  (二)会计交接

  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调离岗位,应办法会计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离岗。交接人员应填写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应有监交人员负责现场监交。全县各中小学校由主管部门派人负责监交,现场人员均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字。

  五、财务监督和财务人员管理

  (一)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政法规,维护财经纪律和执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重要保证。

  1.强化教育内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继续开展财务收支常规审计检查和清产核资工作,净化财务管理环境。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学校财务进行审计,根据审计部门提出的意见或建议,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进行整改。

  2.充分发挥民主理财的作用,学校要每学期向教职工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群众监督。

  3.对于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违规违纪行为,局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将对学校法人、分管领导和直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财务人员管理

  1.按有关回避的规定,学校主要领导的亲属不能担任本校的会计、出纳。按照印章管理要求,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开保管,不得一人保管多枚印章。

  2.学校财务人员要具有高度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便更换。若要更换,必须征求主管部门意见,以保证本系统财会人员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3.财务人员职责:

  (1)出纳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凭证、自制凭证、外来凭证负责进行验证、审核、报销工作;负责“五险两金”资料上报和资金代缴工作;负责日常零星办公物资采购工作(政府采购物资除外);负责财政信息系统(大平台)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含公务卡报账)录入工作,同时完成支票打印和银行转账工作;负责单位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同时及时手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账簿,年终将登记完成的账簿交会计保存备查;负责每月底与会计进行资金结账工作,并完成结账相关手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2)会计负责部门预算、部门决算、零星增资和调动人员增资编报工作;负责每月工资、年终绩效工资、年终奖金及规范补贴等发放

  造册;负责每月工资在大平台发放工作;负责财政信息系统(大平台)用款计划、资金支付(含公务卡报账)审核工作;负责对出纳结账票据的审核,凭证制单、完成软件记账工作;负责完成以下软件工作:部门预算软件、部门决算软件、教育经费统计报表、零星增资软件、金蝶财务软件、大平台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个人所得软件、债务系统软件、人事工资软件、人事工资统计软件、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系统软件、公务用车管理系统软件等;负责会计档案收集、整理、装订和归档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出纳人员工作;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3)总务主任具体负责学校财务后勤保障工作,做好报销凭证审核、财产管理、食堂管理及学生营养餐等工作。负责大批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含学生课本、作业本、纳入政府采购教学和办公用品等);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资料的报送工作;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投资软件报送工作;负责学校资产管理系统软件报送工作;负责学校后勤财务方面制度建设;负责协助行政办公室完成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及软件报送工作;负责协助教导处完成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会计和出纳人员工作;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4)财务人员工作量核定:学生人数1000人以下学校,财务工作按学校平均工作量的0.6-0.8计算;学生人数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学校,财务工作按学校平均工作量的0.8-1计算;学生人数2000人以上学校,财务工作按学校平均工作量的1.2计算,同时条件具备学校可单独设置财务人员。

  (5)财务人员考核激励办法:对年度财务工作完成出色,成绩

  显著的财务人员,按全县学校总数的10%予以表彰优秀财务人员,在财务人员评优晋级时学校应予以政策倾斜。

  4.学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会计法》、《中小学会计制度》、《××县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和《××县教体文广系统单位报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规范会计核算,认真履行职责。

  5.集中记账:按照《××县教育系统会计人员“集中记账”实施方案》(发〔20XX〕XX号)文件要求,定期召集会计人员集中记账。

  6.县教体文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学校分管财务领导和财会人员的培训班,提高后勤财务管理水平。

  六、附则

  (一)县域内幼儿园、教育研究和教师发展中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县教育体育和文化广电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

  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十条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

  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四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四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三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

  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一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第四十九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第五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

  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五十七条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六十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六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

  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六十八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中小学校预算收入和支出总预

  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收入预算完成率=年终收入执行数÷(年初收入预算数±年中收入预算调整数)×100%年终收入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支出预算完成率=年终支出执行数÷(年初支出预算数±年中支出预算调整数)×100%年终支出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学校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学校按照实际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事业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生均事业支出=事业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中小学校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

  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中小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中小学校应当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财务主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参与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八条中小学校财务、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第九条中小学校应当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

  中小学校应当提升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学校财务活动。

  第十条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可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定期公开账务。如有结余,应当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

  学校采用委托方式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

  学校采用配餐或托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餐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三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教育改革要求、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

  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编制支出预算草案,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八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中小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的预算、决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其中:为在校学生提供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收入,计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

  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中小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二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票据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应当使用税务发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中小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

  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支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不得混用。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三十四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九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四十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四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奖助学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三)其他专用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除奖助学基金外,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六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等。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应当汇总编制学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中小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四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五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五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零余额账户,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规

  范存货领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中小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十四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对外投资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使

  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六条中小学校文物文化资产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七条在满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中小学校可以出租、出借资产。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八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

  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九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中小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应当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学校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收取合理补偿。所取得的共享共用补偿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六十二条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三条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六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六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债融资。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六十七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以及清算财务报告,全面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清算损益,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八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六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中小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七十条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一条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七十二条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七十三条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五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规范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中小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篇五: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篇六: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1一、学校财务工作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那么,对学校各种资金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分配和有效的核算控制。通过记帐、算帐、报帐等一系列程序,反映资金的使用情况;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严格监督资金的有效使用。对学校教育经费实行“分级管理,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方法,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二、经费收入管理

  学校财务部门管理以下各项资金:

  a〕上级拨入的事业经费、专项拨款、根本建设拨款。

  b〕上级拨入的预算外资金。

  c〕学生学杂费收入。

  d〕各种捐赠款项收入。

  e〕其他杂项收入等。

  财务部门对事业费、基建经费和学校预算外收入应分开管理,严禁将预算内经费转入预算外使用。

  三、经费方案管理

  a〕学校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年度需要的设备和主要工程费用的开支方案,由财务部门据此作出下年度预算,经主管校长审核。

  b〕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当年经费数,安排相关工作。

  c〕在经费使用中应坚持严格按方案用款、专款专用的原那么,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假设确需要更改工程,须经领导签字批准。

  四、经费使用管理

  1、费用报销一律先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校长审批,然后到财务室报销。

  2、预算外的各项经费,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领导审核批准的工程和限额内开支使用。

  3、教职工因公出差借款,由校长批签。

  4、物资采购人员为各部门购物借款,由总务部门根据使用部门提供的采购方案数拟出借款金额,经总务部门负责人批签后,采购人员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采购设备的借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须经主管校长批签。

  5、任何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

  五、计凭证、帐票、报表以及会计档案管理。

  a〕学校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各项原始凭证。符合财务规定的开支单据给予报销,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不予报销。否那么,追究当事人责任。

  c〕财务部门各经办人员,应按岗位要求,按时向主办会计提供各项经费开支的明细科目余额表,供主办会计编造会计月报、季报、年度决算报表。编造的各种报表,经主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e〕财务部门除向上级报送财会报表外,及时向领导反映不合理开支和超支的情况,协助领导管好、用好资金。

  六、财务监督与检查

  1、学校财务部门应认真执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对于不执行方案,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或报销,同时报领导处理。

  2、学校财务部门有权对学生财产、物资的使用和保管部门进行财产、物资的核对和检查,以保证国家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平安。

  3、会计必须对学校负责,每月对各项费用凭证审核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纠正。

  4、主管校领导每年对财务部门的会计凭证、帐薄抽查一次,以保证学校财务方案和财务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

  5、财务人员有责任帮助和监督学校领导认真执行《会计法》和财经纪律,对于学校领导违反《会计法》和财经纪律的行为,经指出的不改正的,财务人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xx〕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那么》、《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根本原那么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开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方法,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方案,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方法,保证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及时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执行部门预算的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方案,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设草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县教育局申报用款方案,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

  第六条

  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以乡镇中心学校为单位分别设立中小学财务核算点,以学校〔教学点〕为根本核算单位,分别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中小学经费,各中学和村小〔教学点〕实行报帐制,但学校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中小学校的账户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规定,在本地金融机构开设零余额账户,核算学校的财务收支,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第九条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那么

  预算编制应正确表达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那么,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根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工程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那么,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视资金的用途,采取网上申请或手工填写《中小学校用款方案表》,向教育财务部门提出用款方案,教育局财务部门对各学校的用款方案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教育财务部门分校汇总表对各学校所需资金进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中小学的预算执行中原那么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中小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的申请应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金额等。预算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中小学校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整使用的,必须报县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依法从各渠道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

  中小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在学校财务部门通过往来账户核算,代收费收入应与学生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工程经费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中央和省补助的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归还各类非债务。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工程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人员支出主要包括根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

  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几项。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3为进一步标准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标准、有序、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小学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那么》,结合我区中小学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

  1、根据我区现行的财务管理模式,局属各学校〔园〕对所辖中小学财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乡镇学校只设报帐员,在中心学校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财

  务活动。区直学校需设主办会计与报账员,在区财政局监督与学校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财务活动。

  2、各学校〔园〕的专兼职财务人员必须选派原那么性强,廉洁奉公,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有一定专业知识,爱岗敬业,全心为教育事业提供后勤保障效劳人员的人员。

  3、各学校〔园〕财务人员的配备必须按规定上报教体局审核备案,学校不得擅自更换财务人员。

  二、会计核算管理

  1、各学校〔园〕必须按照《中小学会计制度》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2、各学校〔园〕每月5日之前向区教体局计财股上报上月财务报表。

  三、预算管理

  1、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完全中学的初中局部、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特殊学校。农村中小学预算以财务独立核算的学校为根本预算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编制。

  2、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要求:

  〔1〕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开展方案和任务,合理编制年度收支方案。

  〔2〕学校应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那么编制年度预算,预算的内容要全,预算的数据要实,预算的安排要细,预算的执行要严。

  四、票据管理

  1、票据的发放。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供给,区直学校在区财政局统一领购,乡镇学校在教体局计财股统一领购。学校要严格执行“专人保管、限量领购、以票管费、票款同行〞的规定。

  2、票据的使用。各校必须明确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各类款项必须使用《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经区物价局批准许可性收费工程须使用《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严禁票据混用。

  3、票据的核销。区直学校由区财政局核销,乡镇各校票据由计财统一核销,当年已使用过的票据均要核销,未使用的票据登记转为下学年使用。

  五、收入管理

  1、学校的收费工程和标准必须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增加的收费工程应向物价部门申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学校不得自立工程、超标准收费,代收费工程,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那么及时结算预收费用。

  2、学校收费实行许可证和公示制度,增强收费工作透明度。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收费票据的管理制度,发生收费行为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不得使用自制票据、三联单、白纸条,严禁不开票收费。

  3、严格执行“校收、区〔局〕管、校用〞原那么,学校收费必须在开学后15日内缴入财政专户。

  六、支出管理

  2、支出票据要求。一是票据合法,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发票或正规收据〔工程预付款必须凭发票支付〕,严禁白条列支;二是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效劳的详细内容,不能只写大类;三是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商品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四是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

  3、支出审批。学校各项支出,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重大开支工程〔非正常性支出单笔业务10000元以上〕必须经学校行政会议集体决策,超过20000元以上的工程需报教体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每笔经济业务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即审核人〕、审批人签字。

  4、采购管理制度。学校购置物品达300元以上必须先做方案审批,然后购置。购置的物品按“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有关规定填写入库单,由经办人、证明人、收货人共同签字后,予以报销。

  5、考察管理制度。学校严格控制考察费用支出,团体考察活动实行报批制度。每项考察活动实施前,须将活动主题、参与对象、人数姓名、考察地点、费用金额和委托办理单位等以书面形式向教体局申报,经教体局批复同意后才能实施,批复后作为考察费用报销入账支出附件。

  6、绩效工资管理制度。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区教体局、人事局、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标准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财综〔20xx〕288号],严禁利用公用经费和其它收入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严禁在绩效工资外发放任何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严禁违反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分配。

  5、出差管理制度。职工外出公务严格按照《铜陵市义安区教育和体育局关于标准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义教[20xx]18号〕文件执行。

  6、业务招待管理制度。公务接待严格按照《铜陵市义安区教育和体育局关于标准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义教[20xx]18号〕文件执行,严格控制招待费,实行月报制和通报制。

  7、校内零星维修制度。学校发生的零星修缮,超过2万元须报教体局办理报批立项手续,基建工程严格按照《义安区建设工程工程交易管理暂行方法》[办〔20xx〕10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七、资产管理

  1、各学校总务处指定专人管理,财务上以价值管理为主,设置总帐和明细帐。

  2、新增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入帐,坚持做到与会计核算同步。

  3、固定资产的报废、报销,必须报区国资委批准,方能核减调帐。

  4、每学期结束后,必须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总务人员、保管人员、会计人员共同参加,核对实存数与帐面数。

  八、档案管理

  学校的会计档案,包括票据,应按照国家财政部、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方法》执行。

  九、严格财务监督制度

  1、会计人员按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有权向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

  2、各校经费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主动接受教职工监督,年终向教代会报告财务收支决算情况,及时听取意见,不断改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十、严明财经纪律,坚决惩办违法违纪行为

  1、各单位应严明纪律,把握好政策依据,学校负责人应带头执行各类财经纪律,执行各项收支标准。

  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杜绝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情形出现。

  3、对收入不及时入帐或收不入库、坐收坐支及私设帐外帐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处理,同时停止对被查学校的各类资金补助。

  十一、本制度由教体局计财股负责解释。

  本制度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同的,以此制度为准。本制度如有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篇七: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精选5篇)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篇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财政法规,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教育部《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东流镇所有学校及幼儿园。

  第二条

  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好资金供给与事业发展需要、改善办学条件和为师生提供服务的关系。

  第三条

  主要任务: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经济秩序;对小学校及幼儿园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

  收入是指各单位开展教学及其它有关教育工作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如:幼儿园保育费等)及其他收入。

  第五条

  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列入单位预算;预算外资金必须及时全额缴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收服务性费用要纳入单位账户实行往来结算。非财政拨款的学前班收费《安徽省政府非税专用收据统一发票》,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核算管理。

  第六条

  中心校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独立核算要通过辅助账等形式记载所属办学点的财务活动,同时做好财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项支出应分清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和归集。专项支出要与拨入专款配比,要做的专款专用。

  第八条

  支出要按下列原则办理:

  1、购入办公用品要由单位财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办理(两人以上),履行验收审批手续后可直接列报支出,对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如:大宗物品购置、房屋修缮等)要实行政府及东至县教育服务中心统一采购。

  2、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3、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4、严格控制发放奖金和超标准搞职工福利。禁止用上级补助资金发放奖金、搞职工福利,招待费按东至县财政局、教育局规定比例标准支出,有预算外收入的学校和单位搞职工福利和开支招待费要控制在上级规定的比例之内。

  5、公用经费要在核定的预算额度内,根据单位实际业务支出需要,要按计划、合理地使用。支出时要严格坚持开支标准。对不该报销的项目,做到坚决不报。重大支出要经中心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财务人员根据财会制度把住报销关,不办理无计划开支,不办理超标准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大宗物品购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购置方案。年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日常经费支出情况和年末经费决算情况,要定期向教职工公布并对外公示,接受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6、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先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按先立项再招标,最后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造价决算,报有关部门审

  计。未完成上述程序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不予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持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专用发票。

  9、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维修和改造方案,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再办理设计、招标等手续。报支经费时要把有关批准手续附后,没有批准手续的财务人员不得办理结报手续。

  8、差旅费用管理。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次数,出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出开会办事原则上不得使用出租车,差旅费报销要一

  事一单注清事由,履行审批手续方可报销,有预借差旅费的要在出差结束后一次结清。

  9、学习培训费用管理。学校领导和教师应按计划、有目标的参加义务培训,进一步学习掌握国家政策法规和教育教学义务,报支学习培训费用时,在按有关经费开支标准执行的同时,都必须附有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或相关的批准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

  流动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库存备品。

  1、银行存款是在当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存储的款项,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

  2、对已经发生的应收款项,应组织专人清理结算及时收回,不得长期挂帐。以后原则上不准出现新的应收款项。

  3、库存备品要登记造册,要有专(兼)人员保管,要建立出入库和领用发放签字手续,并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家具用具等。单价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但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如:学校的图书、课桌椅、办公桌椅、卷柜等按固定资产管理。

  1、各单位都要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在支报固定资产购置价款时要同时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2、固定资产的计价:(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资、材料、费用全部成本记账。(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中的材料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价值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

  值。(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3、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教育局和国资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财会部门即时作资产核减的账务处理。

  4、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各单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每年暑期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存盈亏毁损表”,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处理,财会部门要根据处理意见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五章

  负债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负债规模,防止债务的膨胀。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举债的,必须经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各学校经批准所筹措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定期清理负债,对各种负债都要整理列出还款计划。对未经审批而举债和造成财务赤字的学校,校长和财会人员予以通报批评,严重的追究校长和财会人员责任。

  第六章

  财务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

  各学校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财会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师代表民主理财领导小组。每年至少要进行两次民主理财,集体审核财务收支及结余情况。重大财务事项,特别是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的拨入、使用情况要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各学校及幼儿园每学期结束后要把本学期的公用经费收入、支出情况(大宗支出要附文字说明),填报汇总表,上报中心学校。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20xx年9月1日起执行。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地方按上级规定执行。

  20xx年9月1日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篇2第一节、总则

  第二十八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学校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学校经济效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财务组织

  第二十九条学校财务人员设专职会计员、出纳员、收银员、仓管员。

  第三十条会计员

  在经理的领导下,有权和必须监控出纳、收银、仓管的工作,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第三十一条财务人员既有明确分工,又要互相配合和制约。经理不能兼出纳;会计员不能兼任出纳、收银、仓管,会计只管帐不管钱和物;出纳员管钱不管帐和物;仓管员管物不管钱;第三十二条财务人员必要时应签订岗位和,保持相对的稳定。财务人员的任命、招聘、调动和离职,必须经部门经理审查批准,办理交接手续。擅自离职者,扣发工资并追究法律的后果责任。

  第三十三条不称职的财务人员可由部门经理提出辞退请求,直接决定办理交接手续后予以辞退和调联动。

  第三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守本单位的财务秘密,努力工作;遵守本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为学校教育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节财务流程

  报销流程

  注:1、发生的经济业务付款金额在100元以内的可由部门经理签字后即可报销;100元以上的必须由部门经理及总经理签字方可报销。

  2、对于手续不齐备的报销单据,财务部不予付款;使用违规报销单据的,学校有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借款流程

  注:

  1、借款金额在500元以上时,借款人须提前2天通知出纳,以便备款。

  2、借款金额在100元以内的,可由部门经理签字批准;100元以上都必须由部门经理签字及总经理签字。

  3、未结清上次借款前,不再予以借款。

  收款流程

  记帐流程

  资产管理流程

  第四节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为适合资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任何人不得随意挪用收入,活动经费、员工工资、借款、报销等都不可以在收入中直接支出。

  第三十六条学员的缴费收入,由收银员(程柳金、梁杏兰)负责代收保管。

  出纳员必须每天把招生组的学费收入点算准确,与收银员交接时互相签字登记。

  第三十七条收银员和出纳员必须认真点钞、验钞,事后发现短款或收取伪钞的,由当事人照额赔偿。保险箱内也不允许存放超1000元。如若超标并被盗,由直接责任人照额赔偿,部门经理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出纳工作必须凭有效凭证,办理审批手续,并要有领导和经手人签名方可支款登记。无经理、会计、经手人签字认可的支款,一律无效。每周应把所有的单证交给会计员审查登帐。

  第三十九条出纳员必须设置《现金帐》及《银行存款日记帐》,逐日、逐项分别登记入帐,发现帐帐不符或帐款不合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更正。

  第四十条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借款。搞宣传活动、招聘等确实需要借款的,应手写借据,征得部门经理同意,方可借款。先斩后奏无获准借款的,由出纳员承担后果。所有借款必须从本月发放工资时一次性扣还,前欠不清,后不再借。

  第四十一条借款、报销等支出低于100元的,可由部门经理签字批准,如果在100元以上的,必须由部门经理签字,总经理审批核准,出纳方可支款。

  第四十二条如一次性支付500元以上费用时,必须提前通知出纳员。

  第四十三条发放辞职员工工资时,必须由总经理、部门经理、后

  勤部签名方可发放。

  第五节库存控制

  第四十四条购入学员教材、饮料等,仓管员凭购货单,清点购入的教材及饮料,确认无误后,填写入库单给财务部,方可登记入帐。会计分品种、规格记数量和单价及总金额。仓管员分品种、规格记数量。月末时,将各自的进销存数据进行核对。

  第四十五条如发现购货单与实际来货不一致时,应及时与采购人员核对,更正处理。

  第四十六条仓管员必须凭学员收款收据方可发放教材书。

  第四十七条仓管员应建立库存商品的明细帐,做好库存商品进销存记录。

  第四十八条每月末仓管应对教材书、饮料分别进行盘点,详细填写盘点表,包括品种、规格。盘点结果必须与帐面数进行核对,如有盈亏现象,应查找原因,作出结论,再由财务部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十九条加强库存商品的管理和监控,如发生丢失,由仓管员负责;第五十条每季度由后勤部、财务部组织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第六节费用报销

  第五十一条办公教材/文具的采购本着价格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按实际需要统一采购,并指定专人兼职保管发放。领用时按人登记。员工离职时如数交还(除耗用品外),欠交物品的,从工资中扣回其物品价值。

  第五十二条水电费的开支须凭有关部门的收据报销,并一定要附上当月起止的用量记录、单价,以便核查分析。

  第五十三条加强电话通讯管理。私人电话、声讯电话杜绝打,无关重要不该打。

  第五十四条业务招待费是指开展经

  营需要与有关政部门发生的公关费,应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开支,不得铺张浪费、更不得虚报弄假。餐饮招待报销时,应注明事由、单位、个人姓名、人数,以便监察审查。

  第五十五条费用报销需凭有效证据,由经手人签字,经负责人审批,由会计员审核无误,再由出纳员支付。如发现虚报多报重报的情况,按报销金额10倍予以处罚当事人。

  第七节资料上报

  第五十六条会计员必在每月六日前上报会计资料

  第五十七条会计资料上报内容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库存商品进销存明细表

  营业收入汇总表

  管理费用明细表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篇3一、本单位的业务收支审批由园长负责或由园长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批本园的各项货币资金业务,授权书由园长室与会计人员分别保存。

  二、凡是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对外收费,一律按照县物价局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此项工作由会计人员负责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如果制止和纠正无效,应当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请求作出处理。

  三、支付申请。任何部门任何人需要购物或个人用款时,必须填制购物申请单及个人用款单并注明款项的用途、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的相关证明,报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支付审批。审批人应严格遵守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的规定,在预算经费中支出,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

  1.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园长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由核心组会议集体讨论。

  2.大批、大件设备采购、基建维修申报审批程序

  (1)核心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具体操办人提出书面预算计划。

  (2)预算计划报校产管理站审批(包括报局审批)。

  (3)预算审批同意后,报区政府采购部门。

  五、复核支付。出纳岗位人员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

  复核,主要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凭证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六、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收支项目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是否超出开支标准和限额,经办手续是否齐全以及存在其他问题等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应及时予以纠正。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篇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xx〕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办法,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办法,保证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及时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执行部门预算的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设草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县教育局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

  第六条

  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以乡镇中心学校为单位分别设立中小学财务核算点,以学校(教学点)为基本核算单位,分别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中小学经费,各中学和村小(教学点)实行报帐制,但学校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中小学校的账户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规定,在本地金融机构开设零余额账户,核算学校的财务收支,账户的管理按照

  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乡镇中心学校的财务核算点要有专门人员担任会计、出纳工作一般乡镇2-3人,大乡镇3-4人。各中学和各小学只设立报帐员,财务核算点分别为各中小学校设立帐本。中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有关中学代理记帐,小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各小学代理记帐,并办理学校的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学校可成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学校每月收支汇总表进行初审,校长终审。学校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视资金的用途,采取网上申请

  或手工填写《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向教育财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教育局财务部门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教育财务部门分校汇总表对各学校所需资金进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中小学的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中小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的申请应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金额等。预算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中小学校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整使用的,必须报县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依法从各渠道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

  中小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在学校财务部门通过往来账户核算,代收费收入应与学生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中央和省补助的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各类非债务。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人员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

  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几项。

  公用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其它日常支出等;专项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篇5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中小学校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维护学校声誉;如实的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收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如:住宿费、其他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如:

  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学校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列单位预算;学校收取的各种代收费、农村学校收取的幼儿经费都要纳入学校经费帐户统一核算。所有经费都不得截留或隐瞒,事项发生后15天内不办理经费解缴手续的视为挪用教育经费,对单位领导人和经办人进行通报并处以违规金额3-5%罚款。情节严重的上级部门处理。

  第六条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除出具收费票据外,一律要填写收费情况统计表,必须经班主任和学校领导核实签字后,随票据报财务人员记帐。

  第三章支出管理制度

  第七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专项支出。

  第八条各项支出应分清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和归集。专项支出要与拨入专款配比。

  第九条单位支出按下列口径办理:(1)购入的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入其他各种批量物品在领用时凭出库单列报支出。(2)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3)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第十条人员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发放奖金、福利、补助。凡发放奖金的,首先要考虑有资金来源,不得举债发奖金;其次要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按考核结果发放。并将考核结果随奖金发放表报财务部门备查。

  第十一条各单位的公用经费应在教育局核定的预算额度内,根据单位实际业务支出需要,按月有计划、合理地使用。凡因实际情况,超出全年预算指标的,需打报告,经县局同意,方可列支。支出时要严格坚持开支标准。对不该报销的项目,做到坚决不报。如发现不该报销的而报销,由经办人和审批人负责追回所报资金。追不回的资金,由校长和财务人员各承担50%。学校重大支出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会办,会计人员根

  据财会制度把住报销关,不办无计划开支,不办理超标准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大宗物品购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购置方案;一次支出小学在20xx元以上,初级中学在3000元以上。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先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按先立项后预算再招标,最后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造价决算,报有关部门审计。未完成上述程序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不予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持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校舍维修、装璜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维修和装璜方案,打报告送县局计财科,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业务招待费管理。业务招待必须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对各类活动或来客确需招待的,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就餐,所有业务招待费必须在事业支出—公用经费—业务招待费目节科目中核算。并每学期向教职工公布一次。

  第十五条差旅费用管理。县内不发出差补助费,县外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出开会办事原则上不得使用出租车,差旅费报销要一事一单注清楚事由,所有差旅费用必须在事业支出-公用经费-差旅费目节科目中核算。

  第十六条培训费用管理。凡是要报支培训费用的,在按有关经费开支标准执行的同时,都必须附有县教育局通知或相关的批准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章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流动资产指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贷等。

  第十八条学校收取的各项经费都必须在当日解缴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十九条学校报帐员根据业务开支情况,及时结报,补足备用金。各学校应记好现金日记帐。

  第二十条各学校都要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在支报固定资产购置价款时要同时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按性质进行

  分类,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分为教学用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其他辅助用房)和建筑物(分为道路护栏、绿化景点、围墙、运动场、其他建筑物);专用设备(分为实验设备、实习设备、文体设备、其他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分为办公设备、车船、医疗设备、炊事设备、服装、其他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计价:(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帐,购置车辆按支付的车辆购置费及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资、材料、费用全部成本记帐。(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中的材料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价值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学校必须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和县国资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财会部门即时作资产核减的帐务处理,对因布局调整需要撤并的学校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学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每年暑期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存盈亏毁损表”,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处理,财会部门要根据处理意见及时进行帐务调整。

  第五章财务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各学校要成立5—7人的民主理财领导小组,财务单列的学校,每学期结束,进行一次民主理财,并把招待费用、差旅费用以及一学期末的收支结余情况,向教代会做一次报告。理财小组对一学期来的收支情况作出评价。农村中小学每月进行一次民主理财。合理的支出发票和收费统计表,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后,再由报帐员按程序报帐。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篇八: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发布时间:2016-11-19好的学财务制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

  .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

  .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

  .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

  .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

  .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

  .

  第四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

  .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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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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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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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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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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