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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规则最新(5篇)

时间:2023-05-03 08:00:04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规则最新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全文

  2015-06-1709:21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篇二: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规则最新

  

  检法实务JIAN

  FA

  SHI

  WU检察官人才应接受组织的统一调

  配。钟祥:组织学习修订后的(三)建立科学体系,实现

  “考核评价”结果实用到位。《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检

  一是将民主评议做到实处。目前很多民主评价都是各个单位

  自主组织一个短会,以短会的形

  照修订后的《工作规则》对议案的工作规

  范讨论决定了两起公益诉讼案件,按照对

  察委员会工作,11月18H,钟祥市检察

  式在短短几分钟内对该单位的所

  有人员在过去一年中的表现进行

  院召开检察委员会工作会议,组织检察

  委员会委员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修

  议事的工作规范讨论通过了《钟祥市人民

  检察院2020年度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方

  案》。评价和打分,根本没有留给评议

  者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思考该同

  志在过往工作中的表现。民主评

  订后《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

  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进行集

  体再学习。党组书记、检察长曾慧要求全体参

  会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工作规则》的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程

  议每年都以年度考核的方式草草

  了事,得出的结果也差强人意,这

  此前,该院检委会办公室已将《工

  作规则》送各检委会委员进行传阅学习,序开展检委会工作,并表示,下一步将

  釆取多种形式组织干警开展学习,全面

  就往往会导致认真勤勉工作的青

  此次会议通过再学习,让大家进一步熟悉

  年检察官心中愤愤不平,平时吊儿

  郎当的青年检察官抱着侥幸心理

  —直混日子下去。这样的考核方

  式既不利于激励优秀干部的创造

  了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

  案件和有关检察工作重大问题的规定,以

  掌握修定后的《工作规则》的内容,并

  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积极推进本院的检

  察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建设。及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

  事项范围,同时对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会议程序、决定的执行、办事机构职责等

  具体问题有了进一步明确。随后,会议按会议还组织检察委员会委员学习了

  性,也很难保证对滥竽充数者做

  到应有的惩罚。要认真对待一年

  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

  定》等文件及其他典型案例。(杨斌)一度的民主测评,在方式上可以

  选择将单一的定性定量分析改为

  利用辅助资料,面对面交谈或者

  "一站式服务"为审判环节律师阅卷开辟“绿色通道”“以往案件移送法院起诉后,律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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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一张复印,非常耗时耗力。现在我只

  需提前动动手指预约,就能很快免费拿到

  电子卷宗材料,检察院的"一站式服务"

  其他更加深入的方式全面了解,再得出结论,确保测评结果的真

  实有效性。到了刻录好的电子卷宗光盘。二是试行家访考核制度。对

  襄阳市院8月份下发《关于做好审判环

  节向律师提供电子卷宗工作的通知》,该

  青年检察官的考察不仅仅是局限

  对其本身的考察,更可以扩展到

  其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经济水平

  和生活压力等各个方面的因素,项部署是落实司法为民八件实事的重要举

  措。自通知实施以来,老河口市检察院共

  接待案件已到审判环节的律师10人次,为

  真是贴心、快捷,实实在在地保障了我们

  家访考核制类似于学生时代的老

  师家访制,即老师定期了解学生

  的执业权利。”体验了高效便捷阅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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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律师的交口称赞。的陈律师感慨地说道。的家庭状况,对其进行分析,因

  人制宜,实时的了解学生的心理

  10月28日,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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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申请阅取陈某某非法釆矿案件的电子

  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到案件进入审

  判阶段,从指导律师网上预约到为律师查

  询案件信息、处理阅卷申请,老河口市检

  察院始终坚持“从心出发”,运用“一站式

  状态,这种方式对学生在学习方

  面的进步和提高也有非常大的帮

  卷宗。经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查询统一

  业务应用系统发现该案已经移送老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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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是全方位的考核,特别是

  服务”迅速为审判环节律师申请阅卷开辟

  市法院起诉。案管工作人员立刻主动告知

  律师,“按照规定你已提供了律师证、委

  托书等三证,现只需到法院开具一份查阅

  “绿色通道”。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保障律师执业权

  利是落实司法为民八件实事的重要工作之

  对其心理状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更有利于青年检察官在正常的社

  会环境中发展。电子卷宗函,由案管部门审核后就可以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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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一。今后,该院将进一步规范该项业务办

  理流程,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真正使

  (作者:刘锋,鄂州市鄂城

  日,陈律师到法院开具查阅电子卷宗函,随后到老河口市检察院案管中心顺利拿

  司法为民八件实事落地落实。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董娇贾晶)44慈尢注iri

篇三: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规则最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9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2009〕2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

  (2009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作出决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的范围包括:

  (一)审议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拟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四)审议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决定的重大问题,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审议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业务工作部署;

  (六)经检察长决定,审议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以及根据法律及其他规定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

  (七)经检察长决定,审议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重大事项、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事项或者案件;

  (八)经检察长决定,审议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事项或者案件;

  (九)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十)审议检察长认为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其他议题。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因特殊事由可以委托副检察长主持会议。

  第六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举行会议,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

  检察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通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八条

  检察委员会举行会议,经检察长决定,未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通知本院或者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章

  议题的提请

  第九条

  承办部门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事项或者案件,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检察委员会委员提出议题的,经检察长同意后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承办部门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事项或者案件,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办理,意见,承办部门讨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下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内设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提出议题采用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或者报告有关问题,附有关法律文书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并符合下列内容和格式要求:

  (一)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报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事项,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说明。起草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事项缘由及背景,文件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对有关问题的研究意见及理由。必要时,对文件的主要条文应当逐条说明。

  (二)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应当有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提请讨论决定的问题;案件来源,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过程,案件事实和证据,分歧意见或者诉争要点,承办部门工作情况、审查意见及法律依据,其他有关部门或者专家意见。

  对主要问题存在分歧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检察长决定将议题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议题进行审查,认为承办部门的议题和提请审议的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书面报告或者说明的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欠缺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出意见后由承

  办部门修改、补充。必要时,对议题的有关法律问题可以提出研究意见。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建议,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十四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三日以前,将拟审议的议题、举行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议题的审议

  第十五条

  出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研究,准时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部门、承办人员汇报;

  (二)检察委员会委员提问、讨论;

  (三)会议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总结讨论情况;

  (四)表决并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应当全面听取承办部门、承办人员的汇报。

  承办部门汇报后,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承办部门应当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汇报后,在主持人的组织下,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议题发表意见。发表意见一般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发表意见;

  (二)未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发表意见;

  (三)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发表意见。

  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委员讨论后、总结前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重点就审议的主要问题和内容发表明确的意见,并提出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条

  经委员提议或者会议主持人决定,对于审议中的议题,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处理;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补充进行相关工作后,再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在委员发言结束后可以发表个人意见,并对审议的情况进行总结。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暂不作出决定,另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表决议题,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者举手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少数委员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必要时,在会议结束后可以就审议的事项和案件征求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意见。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将会议审议的情况和决定意见及时报告检察长。检察长同意的,决定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检察长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对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事项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情况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检察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记录存档。

  第二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起草,报检察长或者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审批。纪要印发各位委员并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案;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以本院名义印发本院有关的内设机构和有关的人民检察院执行。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存档备查。

  .

  第四章

  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二十七条

  对于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执行。

  检察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必要时应当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并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书面说明采纳意见情况和补充修改情况。不采纳重要意见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向检察长报告。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下级人民检察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审查后形成书面意见,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有关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对复议请求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由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决定提请检察委员会复议的,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检察委员会复议并作出决定。经复议认为原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检察委员会复议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向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在决定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填写《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反映执行情况的相关材料,交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承办部门或者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情况,必要时应当进行督办,并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于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适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出席、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情况和内容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的会议记录,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得查阅、抄录、复制。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规则最新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则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3.09.17【实施日期】2013.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则

  (2013年9月17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检察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和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检察院工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忠实履行法

  1/3律监督职责,努力提高执法水平,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

  省检察院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行使职权;加强管理,改进工作,保证质量,提高效率;顾全大局,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全面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条

  省检察院工作人员要忠于国家、忠于宪法

  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五条

  省检察院领导由下列人员组成:检察长、副检察长、中共河北省纪委派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以下简称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反贪局局长、担任其他职务的党组成员。

  第六条

  检察长统一领导省检察院工作。其他院领导协助检察长工作,并实行分工负责、协作制度。

  第七条

  常务副检察长负责省检察院常务工作,并分管有关工作;其他院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检察长委托,负责其他专项工作。

  第八条

  省检察院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实行AB岗制度。检察长出差、出访和休假期间,由常务副检察长主持工作;其他院领导出差、出访和休假期间,分管的工作按照AB岗制

  2/3度由相关院领导代管。

  第九条

  省委、高检院有关领导和部门召开的会议要求院领导参加的,原则上由会议涉及有关工作的分管院领导参加;分管院领导出差、出访、休假或因其他工作不能参加的,由AB岗相关领导参加;相关领导也不能参加的,由检察长指定其他院领导参加。

  第十条

  检委会专职委员、厅级干部按照具体分工,协助院领导工作或分管有关专项工作。

  第三章

  决策程序<

  3/3

篇五: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规则最新

  

  民事行政检察处工作运行规则(试行)

  为保障改革后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高效、顺畅、规范运行,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和《山东省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职权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事行政检察处工作要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

  检察工作大局,监督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第二条

  工作运行规则以完成职能工作为主线,充分体现司法管理体制和业务运行机制改革的精神,实现各项工作的有序衔接,科学合理的确定各类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民事行政检察处的任务及职责包括: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办案管理

  第一节

  办案运行

  第四条

  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设处长一名,领导民事行政检察处全面工作。设副处长一名,协助处长开展工作。设员额检察官。

  第五条

  市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根据工作岗位不同,担任处长的检察官可以适当降低办案数量,但不能低于检察官办案平均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区县院民行部门检察官可作为市院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市院民行处检察官可将所承办部分案件,指定基层院民行部门办理,基层院所办案件对交办案件的市院检察官负责。

  第七条

  提请抗诉、申请监督案件由内勤受理,提请抗诉案件由案件管理中心轮案,申请监督案件由处长分案。

  第八条

  检察官权限按照《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员额检察官权责清单》执行。

  第九条

  检察官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虚假诉讼案件、违法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工作中要严格在市院制定的权责清单框架下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第十条

  民事行政检察处设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按照检察官分配的任务办理案件,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拟写法

  律文书、出席法庭、接待信访、档案整理等各项工作。并对办案所涉事实、证据作出认定,对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呈现检察官。

  第十一条

  检察官办理案件应当紧密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确保录入信息规范、全面、准确、及时。

  第十二条

  检察官办理案件应当紧密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确保录入信息规范、全面、准确、及时。

  第十三条

  检察官认真做好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记录。对领导干部干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应该按照上级院要求,全面、如实、明确记录事项、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十四条

  检察官独任办理的案件,检察官独立办案并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检察官在办案中应当注意总结经验和规律,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调研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有针对性指导区县院工作开展。

  第十六条

  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到有关线索移交的,由相关检察官向分管检察长汇报后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第二节

  检察官联系会议

  第十七条

  检察官联席会议人员由检察官和检察官助

  理组成。

  第十八条

  检察官联系会议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提请,处长主持。参与办案的检察官助理负责记录。

  第十九条

  检察官应当认真准备案件汇报材料,并在召开会议三日前将相关材料分发至会议组成人员。检察官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应认真研究,准备意见。

  第二十条

  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依次发表意见。参会人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阐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提请召开会议的检察官应当将检察官联席会议形成的讨论意见作为重要参考。

  第三节

  综合指导

  第二十二条

  检察官遵循正确、及时、有力的工作原则,对下级院民事行政检察业务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院指导基层院办理案件,主要通过交办案件、提办案件、指挥办理案件、参办案件、指定案件管辖,办理请示案件等途径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为规范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实行公益诉讼案件报批和法律文书报备制度。各区县院受理或发现的公益诉讼线索应当以书面形式(附电子数据)报市院备案。市院指定检察官助理专人负责线索管理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区县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及办案中

  疑难问题的请示,由本处内勤统一接受,按照权责分工转检察官具体承办。

  第二十六条

  民行处的来文由内勤负责接收,根据文件所涉内容,区分阅件、办件登记,按规定范围转办或者传阅。

  第二十七条

  民行处的发文(法律文书除外),由承办人拟定初稿,经处长审定,送内勤统一编号、用印和印发。

  第二十八条

  信息及相关数据报送,由内勤负责。

  第三章

  处务管理

  第一节

  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九条

  处长在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处的行政事务工作。副处长协助处长工作。检察官实行分工协作制度。

  第三十条

  处长外出期间,由副处长主持工作,代行处长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

  处长有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市检察院党组的各项工作部署;

  (二)科学决策,推动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三)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本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全市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五)监督所属人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六)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确保公正、高效履行各项工作职能;

  第三十二条

  检察官负有以下职责:(一)检察官经检察长授权,依法履行办案职责,对授权范围内事项有权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检察官除履行检察官职责外,还应协助处长做好处内相关工作。

  (三)检察官应该当带领和指导检察官助理审查案件,并审查相关处理意见。

  (四)办案中的非结局性事项、事务性工作,检察官有权独立做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检察官助理根据检察官指派,依法参与办理案件,协助检察官开展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草拟案件审查报告、有关法律文书以及检察官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但没有案件决定权。

  第三十四条

  内勤人员负有以下职责:

  (一)收发来文来函;处内机要文电和往来公文处理、文件档案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各类用品发放、相关接待工作等;

  (二)负责对各类文件统一受理,按照全处人员的分工和适用范围处理;

  (三)管理民事行政检察处公章等印签。

  第二节

  处务会

  第三十五条

  处务会议由处内全体人员参加,处务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工作部署;

  (二)会议文件拟定;

  (三)制度建设;

  (四)院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

  (五)处长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处务会所议议题,承办人员要有明确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可就议题及相关内容进行询问,承办人员应予说明。会议组成人员均应对议题提出明确意见。

  第三十七条

  处务会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一般按照多数意见作出决定。意见分歧较大的,可请示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第三十八条

  处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相关人员应该认真执行,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五章

  队伍管理

  第三十九条

  队伍管理工作统一由处长负责,实行一岗双责。全面落实上级院和其他单位组织的培训、会议、活动等任务,加强全员岗位素能培训。

  第四十条

  处长应加强对本处人员的执法办案和综合指

  导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审核,作为对处内人员办案和综合指导工作质量考核和年终工作考核、晋升、奖惩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四十一条

  严明请、休假制度。处内人员请假应当保证工作正常运转。请假一天以内,由处长审批。一天以上的,由分管检察长审批。同时按有关规定报市院政治部填表备案。超过请、休假期限,未经续、销假的,视为旷工。

  第四十二条

  每周开展一次对全处人员的廉政教育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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