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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6篇)

时间:2023-05-03 08:00:04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XX村农村宅基地收益分配

  暂行办法(试行)

  为健全农村村民住房保障机制,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强化村民自治,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富发〔2023〕15号)》要求,结合本村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村民宅基地有偿使用或流转后集体取得的收益部分,应当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收益,由集体成员共同分享。建立适应农村改革发展要求的公开、公正、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既要保障集体成员的权益,又要坚持集体经济性质,增强村集体经济基础;既要努力增加集体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又要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确保分配的可持续;既要强化监管措施,又要发挥内部体制机制作用,推进民主管理和制度管理;既要做到规范有序,又要坚持分类指导,一切从实际出发。

  二、规范收益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宅基地收益部分除按税法规定上缴国家的之后,在保障农民受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下,应当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收益,由集体成员共同分享。

  (二)收益范围

  宅基地是集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主要包括:

  宅基地流转、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收益、竞价择位、有偿使用费、抵押融资等。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应当全部归集体所有。宅基地转让按15%上缴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由村集体作为出租方进行对外租赁,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若村民出租自家农房,则收益归农户所有。

  (三)收益使用范围

  村集体宅基地收益除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宅基地复垦等成本外,优先用于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其余资金可按宅基地面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适当比例分红,具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民主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应超过30%,以促进集体经济壮大。

  (四)收益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收益分配纳入村集体经济重大事项范畴,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要按照相关规定经过民主讨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公开公示,并接受民主监督。财务要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收支两条线,村级组织收取宅基地收益必须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

  三、强化民主管理

  要建立宅基地收益的民主管理机制,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各项开支都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审核。建立财务公开的长效管理机制,原则上每年公开四次财务收支情况,各项重要开支项目,要单独列明,方便村民监督。强化收益分配的民主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方案要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方可实施;

  应当将村集体公益金提取、民主议事机制等收益分配事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章程中明确,用章程规范行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要做好宅基地收益分配情况的公示工作,增加收益分配透明度。

  四、落实监管措施

  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监管,强化有效监管手段,切实推动收益分配制度的不断完善。不能将宅基地作价评估后直接分配。实行分配方案审核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的分配方案在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前,要报村委会审核,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宅基地收益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

  五、加强工作领导

  县农业农村局是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牵头部门,负责全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完善工作,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强化指导。县宅改办要坚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要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审核制度,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妥善解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出现的矛盾,保护集体成员应有的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村民可持续增收,促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篇二: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的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机制,完善对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根据**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保留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安置留用地。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者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以书面合同约定与土地使用者权利义务,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市收益,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取得的土地成交价款,由土地入市成本、政府土地增值收益、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构成。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

  等原则,同权同价同责,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顺序为:土地入市成交价款中,首先扣除土地入市成本,剩余部分为入市项目纯收益。入市项目纯收益中,政府收取土地增值收益后,剩余部分为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二章

  土地入市成本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入市成本,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为达到入市交易条件而产生的土地取得成本、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向政府缴纳的整治复垦费和其他税费、项目实施管理成本和融资成本、入市过程中间服务费用等。

  为保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的真实可靠性,全县开展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采取项目外部审计的方式进行成本核算和支付管理。在项目入市交易前,入市主体(授权实施主体)需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完成项目成本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将作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拨付依据。

  第六条

  土地取得成本

  (一)土地补偿成本

  1.货币补偿

  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占用农民土地采取补偿安置的,补偿标准可参照县国有土地征收中的货币补偿标准。

  2.留用地安置

  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占用农民耕地采取留用地安置的,安置标准可参照县国有土地征收中的安置标准。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拆迁补偿成本

  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占用农民土地的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拆迁补偿,补偿标准可参照县国有土地征收中的补偿标准。

  (三)农民社会保障

  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占用农民土地的社保补助标准,可参照自治区和我县现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标准执行。

  第七条

  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成本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成本,是指入市地块红线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主要包括通路、通水、排水、通电、燃气、通讯和场地平整等费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成本,以具备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项目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成本核算和后期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八条

  政府收取的整治复垦费和其他税费

  (一)整治复垦费

  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实施完成。

  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占用耕地的,按照项目占用耕地面积和类型收取整治复垦费,具体标准为:占用水田的,整治复垦费为25万元∕亩;占用旱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整治复垦费为12万元∕亩。

  (二)其他税费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政府收取的其他税费,是指按照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完成入市报批工作需要向政府缴纳的各种税费。此类税费标准按照相关政府公布标准执行。

  第九条

  实施管理费和融资成本

  (一)实施管理费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管理费,是指入市主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工作,需向实施主体支付的工作实施管理费用。入市主体和实施主体通过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和实施管理费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授权实施主体的实施管理费,根据入市项目总规模,按不超过2万/亩的标准收取。

  (二)融资成本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融资成本,是指入市项目因资金筹集而产生的资金利息成本。根据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融资模式,项目融资成本参照项目实施主体和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融资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成本。

  第十条

  中间服务费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介服务费用,是指入市过程

  中所发生的各类测绘、评估、规划、审计、监理、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费用,以及入市交易所涉及的政府交易平台服务费用。此类费用可根据现行的相应收费标准文件和市场行情,由入市主体(授权实施主体)和服务方自行商定,并纳入项目成本审计。

  第三章

  政府土地增值收益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土地增值收益,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取得的土地成交价款中,应当归政府财政享有的部分。

  第十二条

  政府根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不同入市途径、用途,政府按不同的比例从入市项目纯收益中,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取比例具体如下:

  (一)就地入市、异地调整入市和新增建设用地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1.按工业、仓储、物流、公益性用途入市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计提比例为入市项目纯收益的20%;

  2.按旅游用途入市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计提比例为入市项目纯收益的40%;

  3.按商服用途入市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计提比例为入市项目纯收益的50%。

  (二)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计提比例为入市项目纯收益的20%。

  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具体负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府土地增值收益的收支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部门具体负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府土地增值收益的征收工作。

  第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府土地增值收益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并参照我县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

  第十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交价款中,扣除土地入市成本和政府土地增值收益,剩余部分为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

  第十六条

  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归属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增值收益归镇集体所有,纳入镇财政统一管理。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增值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集体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其增值收益在扣除村集体提留后,可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或经济发展资金。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多个村集体组织的,应在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涉及的各村集体组织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主决议(议事)原则,综合各村入市的集体土地的面积

  和比例等因素规定土地收益分配和使用方案,经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依法授权同意,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十七条

  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使用

  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应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主要用于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集体经济建设和民生项目等支出。

  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的使用,应在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根据相关规定制定集体内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方案,经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依法授权同意,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农民集体土地增值监督管理

  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应当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向集体组织成员公开,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

  村监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入市收益具体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监督。镇人民政府与对入市收益规范性使用进行审核,及时准确反映经济往来。

  自然资源、民政、农业农村、财政等政府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在本办法中明

  确的事项,仍按以前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相关内容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篇三: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收益该怎么分配?按人口还是按户头?

  有网友提问:“打算农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给外人。承包费10万元左右。这个钱该怎么分配呢?按人口还是按户分配呢?如按人口分配出嫁女户口迁出(96年之后迁出)的和死亡人(96年之后死亡)的有份儿吗?还有新生儿户口在本村的给分配吗?”

  这个问题归结来看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收益该怎么分配的问题。

  首先,这里所说的“农民集体土地”是有多种情况的,因此,涉及到的土地收益分配也要分情况来看。

  情况1:农民的承包地

  现如今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土地承包到每家每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土地的种植及管理,所获经济收入由家庭自由支配。如果是统一流转出去,则根据承包地面积进行比例划定,然后分配收益,这个是合理合法的,大多地方都是采取这样的方式来分配利益。

  情况2: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

  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山区,由于人少地多的原因,会导致部分农村集体土地未承包到户,依然由村集体或者生产小队代为管理。

  依据国家的物权法及相关土地法律法规,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归属集体所有,并不归属某个人,也不归属村委会。

  不过,结合历史遗留原因及目前的状况,这种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可以下面两种情况:

  1、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归属全村共同所有;

  2、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归属本村某一个或者多个生产组所有。

  这也就是说,在第一种情况下,这些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收益

  由全村人共同享有;

  在第二种情况下,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收益归一个或多个生产小组的所有人享有。

  然而,这里面又牵涉到一个问题,即权益享有人的问题,也就是网友问题中“按人口,按户分”的问题。

  依据相关的调查数据显示,现如今,我国农村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收益的享有人大多按照下述两种情况进行划分:

  1、按照第二轮承包土地时的人口进行划分;(出嫁女、死亡人有份,新生儿没份。)

  2、按照目前村内的所有人数进行划分。(出嫁女、死亡人没份,新生儿有份。)

  因此决定选择哪种收益分配方式最好还是要召开村集体大会征得同意。

  情况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从新推出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表示将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量化到人就是给农民和集体资产进行“确权”。

  这意味着,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一家股份公司,作为集体组织中的农民都是股东,集体赚的钱农民可以分红。而且股权可以在集体内转让流动,未来也许可以享受股权质押贷款政策,用来做资金周转。不过现在还在资产核查阶段。

  此外,在最近的新政策《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中,村镇集体可以通过联营、入股或者自营的方式开发项目,然后农民可以“入股分红”。但仍然在试点中。

  综合以上3种情况来看:

  集体土地收益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民主决定,政府作出释放监管和干预,防治出现个别基层干部或者其他强势群体对土地收益的不当控制和以权谋私。

  目前,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成员分配比例,各地存在较大差异,比如:

  四川郫县统一以“二八”分成作为指导性分配比例,即将不高于入市净收益的20%用于村民分红,剩下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使用。

  浙江德清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收益统一列入集体公积公益金进行管理,收益资金作为经营性资产,以股权增值方式追加量化成员

  股权;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入市收益采取“一九”分成,10%作为村集体提留,其余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

  总的来看,集体提留主要用于相关村、组集体社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和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开支,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和监督。

  因此,你要看你是属于哪种情况的“农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以及你们当地有无明确的分配制度,如果没有必须村集体开会决定。

篇四: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胡沟村民委员会

  关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胡沟村的实际情况,现制定胡沟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方案如下:

  第一条

  分配原则

  胡沟村民委员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原则是具有胡沟村农业户口的成员(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的分配权。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收入使用范围1、用于脱贫攻坚中的统酬资金,鼓励和激发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积极参与到村里公益劳动中去。

  2、用于改善村容村貌,美化提升人居环境,新建、维修、养护公共设施。

  3、用于奖励文明户和户卫生评比中,家庭卫生、个人卫生整洁的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

  4、用于救助突发大病、重病的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

  5、每年如除留足村备用金还有节余,按本村实有农户数平均分配。

  第三条

  本村农户的界定范围

  1、本村农业户口的农户及其家庭成员可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

  2、分地之前曾经系本村农业户口或曾经分过土地现已不是本村农业户口(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人员、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分红。本户以家庭为单位(限2018年12月31日前组成的家庭)可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人份额的收益分配。

  3、因缔结婚姻将户口迁入本村、在本村定居的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与其成立婚姻关系的一方在本村享受的收益分配份额享受同等份额收益分配;

  有女无儿的家庭只限一个女儿招婿,该女婿及其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4、在本年度离婚后又再婚的,本年度只能有一个配偶享受该家庭可以享受的收益分配额。

  5、本年度(2018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需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原件(父母结婚证、户口本、准生证、医学出生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根据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红额

  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6、在2018年度中去世的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根据生前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红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仅限去世当年享受)。

  7、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参军服兵役期间(军官除外)以及退伍后本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回本村的(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配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8、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学生,因上中专以上学将户口迁出,在校读书尚未毕业期间(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当年毕业的需提供毕业证书或毕业后户籍迁回原籍(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的,根据本人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配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9、在本村没有分过承包土地、现为非农业户口的人,不能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

  10、夫妻双方均有正式工作或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本人及其子女不能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

  11、因缔结婚姻将户口迁入本村,离婚后未将户口迁出且已经不在本村定居的人员,不再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

  12、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因工作、结婚、出国等原因将户

  口迁出的,本人不再享受胡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

  第四条

  其余

  自2019年元月1日起,加入成为胡沟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需要履行相关的加入、审批程序,任何人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审议通过,不得仅以户籍迁入为由主张胡沟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篇五: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村集体经济收入土地流转方案

  为了促进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提高村民的收入,我们制定了土地流转方案,具体如下:

  一、流转土地的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村集体经济拥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

  二、流转方式

  1.出租流转

  村集体经济可以将土地出租给农民或企业使用,出租期限不得超过10年。

  2.合作流转

  村集体经济可以与农民或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共同使用土地资源,协议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三、流转收益的分配

  1.出租流转

  村集体经济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协议后,应按照约定收取租金,并在租金收入中扣除管理费和维护费等支出,剩余部分由村集体经济自主支配。

  2.合作流转

  合作方按照协议约定共同使用土地资源,各自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维护费用,收益按照约定比例分配。

  四、流转管理

  1.流转土地的范围、流转方式、流转期限等应当纳入村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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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范围,并在村民代表大会中进行讨论和决策。

  2.流转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流转收益应当纳入村集体经济账户,用于村级事务的开支和村民福利的提升。

  以上为本村集体经济收入土地流转方案,望各位村民和承租方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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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张峰摘要:随着新农村的发展、城市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农村民主化进程不断深化,农村征地补偿费、各项惠农补贴、安置补偿费等收益分配过程中的问题与矛盾日益突出,成为近年来农村经济广泛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做些探讨。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为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现状,总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好经验、好做法,发现收益分配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农村征占地补偿、安置补偿、各项惠农补贴、集体土地收益等内容,对该县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进行了分析研究。一、农村集体经济基本情况全县地处豫西丘陵山区,236个行政村。农村人口7.4万户,纯农户2.3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1%。全县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面积187.06万亩,其中,耕地面积63.43万亩,林地面积73.33万亩,其它50.30万亩。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63.43万亩,占耕地面积的100%。家庭承包经营林地面积45.99万亩,占林地面积的63%。2013年全县农村经济总收入为1007989.02万元,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收入45276.42万元,占农村经济总收入的比重为4.5%。集体经济组织总支出32149.42万元,净收益为13127万元。2013年全县征占地补偿费(含青苗补偿、安置补偿)8177万元。上级补助收入1936.28万元。2013年各项惠农补贴6744.24万元,主要包括种粮补贴4577.35万元;良种补贴526.5万元;退耕还林补贴942.39万元;公益林补贴698万元。二、收益分配情况(一)可分配收益13127万元①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4624万元。②分配农户7380万元。③村组干部报酬及经费1123万元。(二)收益分配方式1.集体资产资源收益分配。多数用于村公益基础设施建设和为农民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部分用于村集体经费。2.各类惠农补贴兑付。种粮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贴,由乡村按照种粮面积和退耕还林面积登记造册,经财政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无误,全部以“一卡通”的形式分至农户。3.征占地补偿费用的分配。2013年,征占地涉及33个村,征地约1100亩,补偿费用8177万元。在分配程序116上,村集体制定分配方案,以“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分至农户。分配方案:多数村按照补偿款总额,根据被征占土地的经营权属核算补偿标准,全县平均留用比例约为10%。个别村根据被征占地的经营权属,80%补偿款分配至被征占地农户,剩余20%平均分配至村集体的其他农户。三、调查分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来源从调研情况看,该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农村征占地补偿(包括安置补偿、青苗及地面附属物赔偿等)以及集体资源、资产的发包、租赁和惠农补贴。(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收益分配的内容和形式来看,惠农补贴由于资金的性质、受益对象、兑付方案和办法,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又由县、乡、村层层把关,且村集体不直接拨付款项,基本不存在纠纷和问题。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收入数量不多,且多数用于村公益性基础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又由村监委会全程参与监督,也不存在纠纷和问题。浅析如何强化百货公司绩效考核周伟平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百货公司的经营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影响,市场竞争更加激烈,百货公司需要强化对员工的绩效考核,结合行业特点,使用更加先进的考核方法,增加员工的积极性,促进百货公司的发展。关键词:百货公司;绩效考核;建议绩效考核是百货公司绩效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项较为系统的工程,需要不同部门之间进行协作。绩效考核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达成目标、人员激励等方面,良好的绩效考核能够很好的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增加百货公司的效益。随着百货公司规模的逐步扩大,在公司管理方面“重经营轻管理”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如何有效的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是百货公司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不断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一、绩效考核的主要作用(一)达成预定目标百货公司绩效考核本质上来看是一种过程的管理,绩效考核一般将中长期的目标进行分解,通常分解为季度、月度等指标,通过对指标进行分解,细化考核内容来不断督促员工完成预期目标的过程,有效的绩效考核能帮助百货公司尽快的达成目标。(二)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绩效考核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单纯地为了完成预定的目标,对利益进行分配,还需要促进百货公司与员工的共同成长。通过绩效考核及时发现经营中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改进问题,弥补和同行业竞争者之间的差距,提升百货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最后达到双赢的效果。纳入科学合理的制度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有效监管乡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有效监管,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情况应纳入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施重点监管,做到各级监管部门实时查询、实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的收益分配方案在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前,应由乡镇政府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可以运用村财乡管制度,暂时冻结资金,直至实现各方利益兼顾,使收益分配真正有利于集体经济可持发展,农民收入可持续增加。(三)加强对村组干部的素质培训在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由于个别村组干部法律意识淡薄、违规操作,分配不公,也是引起纠纷的重要原因。通过加强村、组干部培训,增强村组干部的工作能力、提高村组干部的知识水平、强化村组干部的法治意识,增强村组干部的执政能力,引导村组干部从农村经济长远可持续发展考虑,合理分配集体收益。(四)拓展经济开发渠道,引导失地农民走自强之路受传统农耕思想的影响,村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居民更为深刻。通过拓展农村经济开发渠道,增加农民的收益途径,使其生活有着落、收入有保证,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缓解此类收益分配纠纷的尖锐程度。(作者单位:渑池县农业局)村集体经济组织则主张应留取一定比例,归集体支配,.com.cn.AllRightsReserved.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这样,在不同利益群体纷争中,未被征占地的农户,特别是大户、老户,利用人数众多的优势,以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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