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监区是矿井 一通三防 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瓦斯防治、防治自然发火、综合防尘、安全监测监控等业务的落实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
第5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 双基 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6条 参与编制本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批准后实施。
第7条 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现场管理,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安全、可靠。
第8条 参加矿井瓦斯防治工作,提交瓦斯设点计划,落实瓦斯防治措施。
第9条 负责矿井煤炭自然发火的防治。
第10条 负责矿井粉尘防治工作。
第11条 负责矿井通防安全仪器的管理。
第12条 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13条 组织本监区新、老学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4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防护用品。
第15条 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的监督、管理。
第16条 坚持 四不放过 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通防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 双基 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通防监区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21条 未参与编制本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或实施过程中组织不力的,通防监区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22条 矿井通风系统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通防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3条 未做好矿井瓦斯防治工作,通防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4条 矿井煤炭自然发火的防治措施不落实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做好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矿井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组织本监区新、老学员签订师徒合同,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通防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