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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责任报告制度规定

时间:2023-02-27 09:10:02 来源:网友投稿

公司责任报告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实事求是,逐级报告,下级向上级负责,个人向组织负责,自觉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有向市委、市纪委和国资委报告的义务,一般干部有向公司党支部报告的义务。

第四条子公司、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本公司、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情况。

(二)本公司、部门负责人认真学习《纪律处分条例》、《廉洁自律准则》及《巡视工作条例》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的情况。

(三)本公司、部门干部群众反映的意见、提出的建议等有关情况。

(四)本公司、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对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本公司、部门执行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情况。

(六)其他有规定或本公司、部门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或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本人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二)本人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及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

(三)上级其他规定或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个人报告情况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并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子公司负责人在每年*月之前,将本人上年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向公司党群工作部综合报告。

(二)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安排的专项任务需向有关部门或领导个人汇报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汇报;
发生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件和情况,必须尽快向上级领导汇报。

(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向上级请示批准的按规定办理。公司和领导干部个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或及时报告的事项,可以事前请示或及时报告。

(四)党群工作部应综合所有情况,及时向上级进行专题报告。

第七条党群工作部对事前请示的问题予以答复。请示部门或个人接到答复后,应按答复意见办理。

第八条本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子公司、各部门个人政治、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不遵守报告、不按期如实报告情况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制度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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