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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对比与分析

时间:2022-10-20 14:55:02 来源:网友投稿

发言权,使得学术和行政关系界限模糊不清。而在美国,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决定学校短期和长期的发展目标与方针,处理学校的财政、资产等行政事务,建立与社会各界的良好关系,对学术管理和教学工作等很少介入。[3]学术事务与行政事务之间界限清晰,职责明确。

2.管理体系。“目前我国大学的管理体系基本属于直线—职能型,以直线型为主导。”[3]在日常事务决策中,行政力量过硬过强,致使部分负责学术的专家或教授只是徒有其名,在学术管理方面不能发挥决议权,在学术活动开展上缺乏自主权。而在美国,大学的管理体系属于委员会型,即教授与行政领导共同管理、治校。[3]行政服务于学术,学术又支撑着行政,两者相互统一,相互协调,共同促进和完善高校的各项事务。

3.权力地位。在我国,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大学的最高权利主体,对下面的各个组织部门负责。“校长下设若干副校长,与校长一起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具体事务的决策规划,权力范围广泛。”[3]而在美国,实行的是董事会负责制。校长是大学的最高行政负责人,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在内,处理日常行政、科研等事宜;在外,代表学校与社会各界沟通,获取社会支持与赞助。此外,高校内部还设有专家、教授组成的评议会或教授会来行使部分职权,权力分散且平衡。

学术和行政始终贯穿于高校之中,在不同的国家因其实行的领导体制不同,呈现出不同的关系:或者行政强于学术,或者行政弱于学术,或者行政与学术并重。但其能表现出的模式又最终取决于各国的管理模式、管理制度以及长期以来历史文化熏陶所赋予的职能。

(三)自主办学权力

高校办学自主权是一个完全中国化的概念,类似于西方大学的“教授自治”。它们都是对高校自身与政府之间关系的一种定位,具有共同的内容[4],是一种特殊的教育管理组织形态。

1.中国的自主办学权。中国的自主办学权于1972年12月被苏步青、李国豪、刘佛年和邓旭初四位大学校长在《人民日报》上首次提出。在此之前,中国高校基本无办学自主权。在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高校的改革,办学自主权大致经历了“高度中央集权”→“中央向地方分权”→“放权为主体的权力调整”→“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确立高校法人地位与办学自主权”五个阶段。在其不断发展过程中,不同的研究视角又有各自的见解或看法,但实质上对其内涵都有一个趋同的理解:“高校办学自主权是高校针对其任务和特点,为保障办学活动能够依据其自身特点和内部客观规律的要求,充分发挥其功能所必需的自主决策权、自主执行权、自主监督权等,即高校可以自主地进行教育、科研、办校产和后勤服务的权力。”[5]温家宝总理于2010年1月在听取科教文卫体代表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时,针对中国大学的现状,也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大学必须有办学自主权。它是一个具有相对性和多层次性的概念[6],也是一种相对自主的权利,不是在封闭的系统里搞自我完善就可以治理的,需要依靠和借助外部力量获得发展。同时,它也体现着高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体现着办学主体与校内各职工之间的关系。

2.美国的自主办学权。美国的自主办学权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大学自治。它指出:大学有权力对自身的发展目标做决策,对发展计划投入实施,政府、教会和其他法人机构无权加以干预和控制。这些权力由办学权利主体本身提出而不是实行地方分权制的联邦政府,但这并不意味自主办学权就完全脱离政府而存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还是会共同进行宏观管理,并且,不少社会中介机构也会加以监督协调。

第一,宏观管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负责对地方教育机构的补助拨款进行分配和管理;通过制定研究项目推动高等教育某些领域的改革;收集、统计地方和教育机构需要的教育状况资料。

第二,社会中介机构,又称“中介团体”或者“缓冲组织”。它出现于19世纪末,是一个加强政府部门和独立组织联系的团体。它们可以协调高等院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高等教育与中等教育的衔接,也通过与同行专家开展调查研究,提升高校办学质量。

第三,美国对自主办学权的相关规定在联邦政府法典之中有明确记录。只要在合法的权力范围内,高校就有权进行自我决策和管理,有权就法律规定的权力进行选择,而不受政府的干涉。

无论是高校自主权还是大学自治,不同的国家在不同时期和不同阶段受不同环境和文化的熏陶,形成了各自的办学特色,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三、中美两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启示

历史以不同的方式造就了形态各异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各国由于文化、风俗、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各国社会性质和政治制度的不同,在改革高等教育的具体做法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高等教育是一种大众化的永恒现象,也有着共同点,因而各国的高等教育在发展过程中都会面临一些类似的问题,并寻求一种相近的方法去解决。为此,在高等教育日益国际化的今天,我国应该在坚持本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独特风格的前提下,革除陈旧的管理观念,积极大胆地吸取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起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管理体系。

(一)政府对高校实行“间接”和“有限控制”的管理。目前,政府、社会、学校是高等教育管理的基本要素,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对高等教育的改革和不断完善有促进作用。借鉴世界范围内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应在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和与国际高等教育接轨的现代化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制。在新形势下,将高等教育逐渐向“两级管理,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过渡。在多方经验的启发下,采用多种手段进行调控和管制,以使高等教育符合多样化的社会需要。在高等教育管理权下放之后,地方也应该逐步建立完善的教育管理机制,实行教育的宏观调控,促使高校积极办学,充分发挥其自主办学权利。地方政府应该通过相关政策、信息和法规对高校事务实行“间接管理”和“有限控制”的策略,以增强高校的灵活性,从而更快更好地推动高校教育科研的发展。[7]

(二)充分发挥大学各类学术组织的作用,做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并重。高校应实行专家治校、民主管理,要求校长及各职责人员合理行使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正确处理好高校的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加强改进校长负责制,凸显学术权力的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要发挥党委领导的职责和作用,明确各学术组织部门任务,让广大教师尤其是教授更多地参与到学术事务和教学活动的管理中。同时,我们也不能过分地强调行政权力或者学术权力,要避免学术、行政不平衡时出现用行政力量阻碍学术活动的决策和开展,使得学术人员权力弱化而出现“官僚作风”“大包大揽”以及使用权力驱使行使某项教育活动和教学事务的现象。因此,合理的集权或者放权对于高校的管理显得相当重要。

(三)政府和学校属于上下级关系,受国外高校管理的影响,政府只能在相关政策和方针下进行宏观调控,为学校服务。营造一种好的办学环境,为高等学校改革和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政府不应该将权力下放到学校,干涉学校各项事务,应避免因干涉过重而引起高校自主办学权力过小的情况。高校和政府间应以一种互动的方式共同为高校管理服务。

四、结束语

当今世界范围内,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模式和动向及西方发达国家(包括美国)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方面的经验表明:不同国家的管理体制是在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氛围中形成的,只适应于特定的国家。我们在改进和发展本国教育管理体制的同时,要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适时适度地借鉴国外成熟的办学和管理体制理念,积极转变观念,在转变中做到不盲从、不一味地效仿,因地制宜,因时而异,建立和实行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委领导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不断提高高等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水平,使我国的高等教育由封闭走向开放,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下积极应对历史的挑战,实现高等教育的现代化,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参考文献:

[1] 解飞厚.中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研究[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

[2] 明薪.美英中三国大学校长遴选制度的比较研究[J].煤炭高等教育,2007(1).

[3] 王卫宁,石文华.中美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的比较研究[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7).

[4] 彭雪明.国外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经验与启示[J].经营管理者:2010(4).

[5] 席曙光,施宙,董向阳.新形势下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基本内容及其实施[J].山东煤炭科技,2008(1):144-145.

[6] 展晓丽.试论我国高校办学自主权[J].当代教育论坛,2008(02).

[7] 李巧针.试析美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及借鉴[J].吉林工学院学报,2002(9):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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