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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减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8篇

时间:2023-04-29 17:10: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企业减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减负增效合理化建议

  关于减负增效合理化建议范文

  在全球金融危机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统一思想、降本增效”是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对克服困难、提升公司整

  体效益和长远利益有着重大意义。为确保降本增效、增收节支和提

  高质量目标的实现,切实增强员工的节约意识、成木意识、效率意

  识和创新意识,公司决定在全体员工中广泛开展“统一思想、降本

  增效、从我做起”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一、活动安排

  此次活动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月日?日)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员工的参与度;

  第二阶段:(月日?日)

  1、各部门提出本部门“降本增效”工作计划;

  2、搜集整理本部门(岗位)降低成本的合理化建议;

  3、初步评估合理化建议项目。

  第三阶段:(月日?月日)活动总结及评比。

  二、活动要求

  所提建议应紧密结合本岗位工作和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围绕“统

  一思想、降本增效、从我做起”这一主题,从产品原料、生产工艺、采购协作、产品营销、技术改造及行政管理等各个方面,从公司整

  体利益出发,以高度的主人翁意识,用改革创新的理念,提出问题

  及合

  理化建议。

  与此同时,各员工要给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定于月日前将合

  理化建议报至公司办公室。本次活动将纳入到公司木年度工作考核

  和星级员工评聘活动中。

  三、活动评比

  为充分调动员工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将根据所提建议的合理性、节约成本额度、提高效率、促进市场销售等情况设立一等奖、二等

  奖、三等奖和参与奖各数名,对在活动中表现较突出的部门授子

  “降本增效”优秀贡献团队。

  二、打造“精品工程”是实现全员降本增效的有效途径面对今年

  生产经营而临的严峻形势,我们始终恪守“以质量求生存,以服务

  求发展”的经营理念,严格加强质量管理,铸造“精品工程”,我

  们制定了严格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质量职责,并实

  行质量跟踪管理,严格落实每个班的工序质量标准,如出现质量问

  题,直接追究责任者,依照质量奖惩制度进行处罚,严格的质量管

  理与

  自身效益的紧密关联促使每个班组与每名职工都牢牢树立起“质

  量第一”的意识,在施工中,在做好现场基础工作的同时,把施工

  井各道工序质量分成若干个质量管理点进行分工负责,并统一验收。

  三、加强严细管理,对标挖潜活动贯穿生产全过程生产是一个不

  断变化、循环往复的动态过程,只有对生产过程加以认真周密的组

  织,通过查找最佳指标,保持生产各项要素在最佳的状态下运行,以最佳的指标将企业投入的各种生产要素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产

  品在生产过程中行程最短、时间最省、占用和消耗最少,进而能够

  取得较大的生产成果和经济效益,所以在实际生产中要加大监管力

  度,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施工,保证工作面的正规循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减负增效推向深入,日前,奔

  牛初中工会组织开展了减负增效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在12月18日召开的教职工会议上,刘国民校长强调,减负增效工作,既要加

  强学校层而的宏观调控,同时又要关注细节,务必将减负增效工作

  打造成贯穿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的民心工程。

  本学期开学以来,校长室、工会进一步明确了

  “质量兴校”的办

  学

  理念,把减负增效工作作为“提质”的中心任务来抓,以科学发

  展观为指导思想,以课堂教学改革为抓手,全面有序推进减负增效

  工作。具体开展以下几方而的工作:

  方案论证:为有序推进减负增效工作,加强整体宏观调控,校长

  室在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建议的基础上制订了《奔牛初中2009年

  “减负增效”行动方案》。“方案”统一了认识,建立了工作机制,制订了一系列改进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和措施,全而推进了学校整

  体减负增效工作的开展。

  “十五”期间,我校围绕学科教学中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问题进

  行了专题研究,成功的完成了省教研室重点课题《课堂教学中的心

  理健康教育问题研究》。该课题经专家组鉴定,其研究成果达省同

  类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推广价值和应用前景。通过该课题的研究,教师的教学观念不断更新,教育教学方式也有了较大转变,教科研

  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打下了坚实的教科研基韻但是,基于

  “十五”课题研究还存在不足之处,我们进行了深刻反思,认识到

  既要在学科教学中渗透心理健康教育,还要对现阶段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与心理健康教育展开研究。因为过重的课业负担不但影响

  了学生的身体健康,还直接对学生的心理健康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如对优秀品格的形成与发展的影响,对社会适应能力的影响,对学

  习兴趣的影响,对脑机能的影响,还可能导致各种身心疾病等。

  二、研究目的与内容:

  1、探索小学课堂教学中,教师如何针对现代学生日常学习中存

  在的压力,采取有效的心理健康教育手段,切实有效地达到减负增

  效的目的。

  2、研究以结合教学内容,根据学情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

  心理健康水平的方法。

  4、探索通过家庭、学校、社会的协同配合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减去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过重负担,使学生的素质得以健康的、平

  衡的、全面的发展。

  三、研究方法和途径:

  在课题研究中主要采用行动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并结合文献法、观察法进行研究,具体为:

  1、运用目标评价和过程评价的方法对减负增效效果及学生心理

  健康发展水平做岀评估。

  2、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配合教学研究制作教学录像片,进行

  教学反思和案例分析,在实践中形成有效的减负增效策略,不断提

  高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水平。

  3、定期进行资料交流学习,结合实践进行思考,在运用到教学

  实践中,反复检验理论假设,及时反愧调控、总结。

  四、研究步骤:

  1、准备阶段(20xx年7月一一20xx年10月)

  中请立项,成立课题组,制定研究方案

  2、实施阶段(20xx年11月一一20xx年6月)

  1开展理论学习与研究

  2修改完善研究方案

  3按照实施内容和方法进行研究与分析,有效的减负增效策略,不断提高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水平,促进学生健康、平衡、全面发

  展。

  3、总结阶段(20xx年7月一一20xx年12月)

  对实验目标、内容进行客观分析,撰写结题报告。

  五、研究成果形式:

  研究报告、研究论文及教学案例汇编

  六、研究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提供经费支持。校长积极支持、指导课题组开展

  研究活动,为课题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必要的经费,解决研

  究过程中的问题,保证研究活动顺利进行。

  2、培训教师。对课题组成员和相关教师进行培训,组织学习自

  主探究教学相关理论,更新教育观念,掌握研究的内容和方法,了

  解研究的有关要求。

  3、专家指导。请湖北大学、华师大、省教研室有关专家进行指

  导,帮助解决研究中的理论与方法问题。

  4、建立研究活动制度。按课题研究工作计划,组织课题组全体

  成员开展各种研究活动,活动中主研者和参研者均应发表自己的意

  见并承担一定任务,每次活动后,认真分析得失,作好记录。建立

  课题进展报告制度,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建立进展报告

  登记册。

  5、加强课题研究档案管理。课题档案由课题负责人建立,由教

  科室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材料完整、准

  确、系统。

篇二:企业减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2022年企业控乱减负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根据《四川省xx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减负办2010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函〔2010〕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提出了2010年我市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

  一.一般要求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为xx,主要任务是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从xx、反腐促发展的战略高度,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开展企业负担专项治理。严格查处各类增加企业负担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努力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推动经济增长各项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惠企政策的监督落实。

  一是进一步落实已公布的涉及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减费政策。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xx和省出台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调整产业结构的优惠政策,加强政策落实,制定措施确保企业真正得到实惠,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落实为企业制定的优惠政策。各区、各部门要做好xx和省取消或停止的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落实工作。对已明确取消或免征的收费要坚决制止,对已明确降低的收费要坚决降低,不要通过更名向企业收费,不要通过分解项目向企业收费,不要继续对经营服务项目变相收费。

  二是要加强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全市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构应会同物价、xx和监察等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基层单位、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xx,加强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区县、部门和收费项目的监督检查,掌握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效果和企业的意见建议,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或提出措施建议。

  (二)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一是进一步清理整顿涉企收费项目。按照xx省等13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xxxx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266号)要求,积极开展涉企收费管理和规范工作。严格遵循“三取消、一不准”规则,全面清理各类涉企收费项目,2010年公示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Xx将对涉及企业收费较多的质监、检验检疫、国土、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切实解决超标收费、重复检验检测、重复收费等问题。针对煤炭、电力、石油、交通等一些垄断行业的收费行为。进行了专项价格检查。

  二是开展中小企业负担专项治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做好已出台优惠政策落实工作,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负担。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三是对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机构的服务和收费进行专项管理。继续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开展政企分开专项工作,实现xx与行业协会在组织、功能、经济等方面的完全分离,切断xx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利益链接。对行政xx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反映强烈的定点服务、强制服务、乱收费、高收费、垄断性经营服务收费等企业问题,要给予特殊处理,规范社会组织和中介组织的服务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整顿社会组织和中介服务市场秩序。

  (三)依法规范xx部门的行政行为。

  一是要把依法行政和企业减负结合起来,通过规范xx部门的行政行为来减轻企业负担。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要加强监管,防止和减少xx及部门越权越位执法不作为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xx方式方法,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防止和减轻过度处罚给企业带来的不必要负担。

  二是坚决停止向企业摊派。各级有关部门要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出发,认真落实2010年国务院纠风会议“四不准”和xx办转发市《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整改办的有关要求。坚决查处和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强迫企业赞助、集资、捐款、捐物和各种摊派的行为;严禁开展华而不实、铺张浪费的庆典、论

  坛活动,增加企业负担;继续清理控制各类活动达到标准,并认真检查取消项目的落实情况。

  (4)严格控制企业的检查行为。

  一是按照鲁市办(2003)93号文《泸州市xx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的通知》要求,严控企业各类检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检验项目,应当按要求实行检验、申报、备案、登记制度,不得进行内容相同或者近似的重复检验。

  二是按照《xx发展改革委xx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和《xxxx、xx部关于xx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精神,严格规范各类产品设备的质量检验检测服务和收费行为,切实解决产品设备质量检验检测收费过高、重复检验检测等问题。

  (5)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维护困难。

  合法权益工作

  一是要开展企业负担调查研究工作,对企业反映的不合理负担和影响发展的政策性问题,当前实施的经济调整政策对部分企业增加了较重负担的问题,企业发展环境中出现的xx情况、xx问题,研究解决措施,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二是针对负担的企业“自愿”化和表象合法化的xx趋势,加强企业维权体系建设,健全企业维权投诉机制和维权服务网络。把企业减负的方法和着力点从对权力xx的监督转变到对企业维权的引导和帮助,完善企业维权渠道和维权保障上来,引导和方便企业和群众举报和投诉,以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维权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六)建立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企业减负工作法制化进程。按照《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从建立源头治本长效机制出发,认真研究源头治理的措施办法,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的建设,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法。

  二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负担监测、联系制度及监督员制度,举报案件信访管理、案件督办、重大案件通报、回访制度和企业评议xx等制度,建立健全减负机构、职能部门和企业三级监督网络。

  三是充分调动xx闻媒体和社会力量,发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社团组织在扩大企业参与、反映企业诉求、消除不满、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企业维权营造良好的环境。xx晨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xx。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xx,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xx要加强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xx,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

  (二)加强协调和部门配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按职责完成好2010工作任务,认真落实责任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积极协作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全年工作任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加大对企业反映或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力度。要通过查处案件,既解决现实问题,也达到教育警示、加强监管、完善机制的目的。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构要与监察、纠风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对落实工作不作为、乱作为,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等违规违纪问题。

  (四)加强舆论宣传。通过xx闻媒体、xx网站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文件和政务信息,宣传典型经验,曝光典型案件,充分发挥xx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监督。

  (五)落实目标责任。各区县减负办、市级有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和工作动态及时向市减负办报告,并于2010年12月10前将本区县、本部门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总结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送市减负办。市减负办将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情况汇总后报市xx和省减负办。

篇三:企业减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10?

  【字

  号】常政发〔2018〕133号

  【施行日期】2018.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8〕136号)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工业明星城市”建设步伐,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税费负担

  (一)落实国务院进口关税税率调整政策。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降低1585个税目工业品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将部分国内市场需求大的工程机械、仪器仪表等机电设备平均税率由12.2%降至8.8%,纺织品、建材等商品平均税率由11.5%降至8.4%,纸制品等部分资源性商品及初级加工品平均税率由6.6%降至5.4%,并对同类或相似商品减并税级。(常州海关牵头,市税务局、商务局等参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9万元)的,2020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市税务局牵头)

  (三)积极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税收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适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科技局等参与)

  (四)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印花税的核定标准调整为:工业企业按产品销售收入70%,商业企业、外贸企业按商品销售收入40%核定征收,其他行业按应税金额的80%核定征收。(市税务局牵头)

  (五)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企业从辖市、区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且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六)鼓励外商扩大再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和领域。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其在我市设立企业所得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或以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股利等转增注册资本,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且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由市、区两级给予支持,并积极争取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税务局等参

  与)

  (七)落实好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或免税照顾的,溧阳、金坛、武进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辖区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市财政局牵头,市税务局等参与)

  二、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

  (八)适当下调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最低税额。根据省税务局出台的相关意见,相应下调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最低税额。探索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优惠。(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经信委等参与)

  (九)适当调整工业用地出让底价。结合我市十大产业链发展方向,制定《常州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属于目录内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等参与)

  (十)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推行合同履约保函。根据各地土地规模、土地估价结果、土地市场情况等,可以适当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最低可按挂牌起始价的50%缴纳竞买保证金。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工业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出让金总额的5%计算,履约保证金按宗地收取,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推行银行或保险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替代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市国土局牵头)

  (十一)支持企业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全面开展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突出“亩产论英雄”导向,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实施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对亩均效益标杆企业表彰奖励。允许四层及以上配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

  伙伴的产业项目。对现有工业企业改扩建厂房、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征收单位组织实施。(市国土局、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参与)

  (十二)切实降低企业用地取得成本。充分运用工业企业用地调查成果,建立符合企业发展规律、产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差别化供应方式。弹性出让工业用地的,出让起始价根据设定最高年期弹性价格,按照实际出让年限等比例确定;以先租后让方式取得且投入产出水平等达到约定条件的工业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将租赁用地转为出让用地。(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等参与)

  三、进一步降低用工成本

  (十三)贯彻落实好国家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部署安排。根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情况和省政府要求,适当调整职工医疗保险费率。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税务局等参与)

  (十四)继续实施现行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缓缴政策。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单位、个人均下降为0.5%的政策,对努力稳定就业、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标准为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可采取分期缴纳社保费的过渡性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对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不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税务局等参与)

  (十五)优化企业用工服务。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四级联动机制,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用工情况,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用工特点加强专场招聘,提高岗位匹配度,每年举办各类招聘活动450场次以上。加强跨地区劳务协作,多措施吸引外地劳动力

  到我市就业。运用“就业社保智慧云服务平台”,全天候网上对接岗位需求和求职者信息,动态跟踪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题。依托全市技工院校、职业教育和公共实训基地资源,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每年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10万人次,其中给予政府补贴性培训2.6万人次以上。(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教育局等参与)

  (十六)降低新就业大学生租房成本。自2019年1月1日起,为在我市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常州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应届大学生,在市区自主租房,给予累计不超过24个月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博士每人每月800元、硕士每人每月600元、学士每人每月500元。新就业大学生的住房保障资金由各区政府承担。(市房管局牵头,市财政局、人社局、公积金中心等参与)

  四、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

  (十七)进一步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规模。充分释放改革红利,有效减轻企业用能负担,增加市场交易规模,在2018年交易电量的基础上大幅增加直接交易电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范围扩大到全部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大工业及一般工商业用户,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加强企业用能成本分析,帮助企业节能、增效、减负,实现用能效益最大化。(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供电公司等参与)

  (十八)对符合条件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暂免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和减半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用电定金,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由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全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对低压用户的报装容量上限,从100千伏安提升至160千伏安,由常州供电公司投资建设至用户资产分界点,并逐步扩大至所有10(20)千伏新装增容用电项目(不含临时用电和住宅小区用电项目)。(常州供电公司牵头,市发改委、经信

  委、物价局等参与)

  五、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

  (十九)对普通收费公路,严格控制新设收费站,按规定撤除到期收费站。(市交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等参与)

  (二十)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对持有“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进出南京港、连云港港、太仓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及中欧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运输车辆,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执行通行费优惠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物价局、税务局等参与)

  六、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二十一)改进融资支持机制。充分发挥苏微贷、苏科贷、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贷等信用保证基金增信作用,信用保证基金项下贷款要求利率上浮一般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0%,最高不超过30%,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设立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服务平台,对符合贴现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单张票面金额300万元(含)以下的票据不受承兑行、到期期限、流转次数限制,提供原则上不超过再贴现利率(当前为2.25%)加1.5个百分点的专项再贴现额度支持。研究探索信保基金项下设立“首贷融”新产品,利用征信手段与国家、省融资担保基金合作,采用政银担合作模式解决企业首贷难的问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市财政设定一定数额的财政性资金,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制造业贷款业务的存量和增量作为考核存放的评价因子,引导金融资源配置向实体经济倾斜。加快推进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常州子平台建设,有效发挥常州征信服务平台作用,着力缓解政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二十二)完善转贷应急机制。在财政出资3.5亿元建立企业转贷资金基础

  上,积极推广“周转融”及转续贷创新模式,提供限额循环贷、宽限期贷款、年审制贷款、中长期流贷等转贷模式。鼓励市转贷资金充分发挥服务便捷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优势,在银行承诺续贷的前提下,为企业提供市场化低成本的转贷“过桥”服务,年转贷规模超过120亿元。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所有驻常银行机构应与转贷基金合作,确保不因企业使用该基金转贷而下调企业信用评级或压降授信额度。严格落实《在常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制造业发展评价激励办法》,定期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转续贷创新业务开展情况。(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二十三)大力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积极对接国家、省融资担保基金,加大对新设或增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奖励力度,鼓励各辖市、区政府通过财政注资、兼并重组等方式,积极发展政府控股、专注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强对政策性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的补贴力度,对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季均余额给予不高于5‰的业务补贴;为我市涉农、科技型企业、苏南自主创新园区内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的,按季均余额分别给予不高于1%的业务补贴。(市财政局牵头,市金融办等参与)

  (二十四)开展民营上市企业纾困工作。成立总规模30亿元的常州市民营上市企业发展基金,通过系列资产管理计划对民营上市企业或其大股东提供资金支持,以质押式回购、受让大股东部分股权、申购债券等方式,降低上市企业股票质押风险,改善上市企业流动性,适时参与民营上市企业定向增发或并购重组等事宜。(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二十五)依法为经营困难的企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确有特殊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市税务局牵头)

  (二十六)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收费行为。在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与风险的前提下,按照“谁主张、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规范抵押物评估费和保险费收取,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抵押物评估费和保险费成本。对不服务只收费的坚决取消,对巧立名目、变相收费、虚增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的一律取消。(常州银监分局牵头,市物价局等参与)

  七、进一步降低创新成本

  (二十七)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投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后,一定期限内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委托境外机构研发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博士后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正常经营,无欠税、违规经营或受法律处罚等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均可享受此政策。(市税务局牵头,市科技局、经信委等参与)

  (二十八)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上年度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定额补贴;对超过7年的国内发明专利维持年费给予定额补贴;对进入国(境)外公布阶段或获得授权的专利给予奖励。(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二十九)加大对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对企业自主研发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积极组织争取省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专题资金。在市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内,结合我市产业特色,设立相关重点培育方向,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左右给予奖补。(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三十)鼓励企业创新产品应用。加大对重大装备首台(套)推广应用支持力

  度,落实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试点财政支持政策,支持重大装备首台套列入省新产品推广目录。对首购首用重大创新产品与服务,可按实际需要组织采购,采购结束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三十一)探索政府采购首购首用制度。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但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制造精品,自2019年起探索政府采购首购首用制度。根据省确定的新能源汽车协议供货范围,做好我市公务用车和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采购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等参与)

  (三十二)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各部门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编制政府采购文件中不得设置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限制条件;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应当对中小微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市财政局牵头,市政务办等参与)

  八、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十三)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市各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37号)要求和省各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改革事项具体管理措施,出台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托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履行“双告知”“双反馈”等工作职责。(市工商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十四)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简化审批程序。取消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切实做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的承接和实施事宜,全

  面简化审批程序。(市质监局牵头)

  (三十五)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高质量实现“3550”目标,全市全面实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50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快推进投资审批、跨境贸易、纳税服务、融资贷款的便利化和快捷化,努力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竞争力。(市审改办牵头,市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十六)保障纳税人正常经营发票需求。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切实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票,严禁在发票领用中设置不合理限制。进一步推行电子发票。持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依法依规认定和处理纳税人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除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停供发票。(市税务局牵头)

  (三十七)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民营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支持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改制重组。在市场化程度高、竞争性强的行业和领域,以市场为导向,加大重组整合力度,不设置国有股权比例限制,鼓励发展非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市国资委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

  (三十八)清理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行为。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排除限制竞争等违规现象的发生,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时享有同等待遇。积极开展存量政策措施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开展市场垄断行为专项治理,严厉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案件。(市物价局牵头,市发改委、工商局等参与)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建立

  健全切实降本减负工作机制,加强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及时跟踪督促落实,确保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已公布的《市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常政发〔2016〕82号)等降本减负政策继续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0日

篇四:企业减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

  通过“五个聚焦”(聚焦稳增长促生产、聚焦抓投资抢进度、聚焦稳产业链保畅通、聚焦稳预期强信心、聚焦减负担降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力保障工业经济平稳运行。

  一、聚焦稳增长促生产全力推动工业经济“开门稳”

  实现一季度工业经济“开门稳、开门好”非常重要。《意见》鼓励企业员工留岗、鼓励增加一季度生产安排,全力推动工业经济“开门稳”。

  一是鼓励企业员工“留浙过年”。鼓励企业员工坚守岗位。鼓励企业通过发放留岗红包、过年礼包等方式,吸引外地员工留在当地过年,保障春节期间正常生产,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一定补贴。根据监测显示,浙江省外来劳动力共有2303.5万人,其中今年留浙过年1198.74万人。截至2月15日(正月十五)已返浙882.95万人,外省员工返岗率90.37%,比去年农历同期提高1.02个百分点。全省各地累计已发放各类补贴5.5亿元。

  二是引导企业抓先机促生产。在确保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鼓励订单较多、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度增加2022年一季度生产安排。支持全省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政策,鼓励企业提升产能利用水平。截至2月22日,全省工业企业开复工率98.9%,工业产能恢复率103.4%,全省工业生产实现节后快速开复工。

  三是启动暖心助企系列活动。印发《关于做好一季度工业经济“助企开门红”工作的通知》,在全省经信系统开展服务企业“助企开门红”

  专项活动,着力稳企业稳生产稳预期。浙江省经信厅成立以厅领导为组长的企业服务小组,分赴全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全省各地积极落实“助企开门红”工作,如杭州市正月初四疫情刚刚稳定,就召开“开门稳、开门好”会议,当天出台助企开门红“杭十条”;湖州市建立经信、统计联动机制,确保重点企业产能发挥保持正常,应统尽统。

  二、聚焦抓投资抢进度千方百计推进项目投产达产

  《意见》聚焦抢抓制造业投资、技术改造,在项目补助、专项资金安排、产业基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千方百计推进项目投产达产。

  一是加快推动项目产出增量。分解下达年度制造业投资增速、技术改造投资增速等目标任务,对10亿元以上重大制造业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立省市县分级联动跟踪督促机制。同时,对在一季度投产且实现50%产能利用的制造业项目,省与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可实行先兑付再验收,推动项目尽快在一季度形成产出增量。

  二是加大改造升级支持力度。省、市、县三级安排不低于11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提取土地出让收入的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

  三是加强产业基金投资力度。通过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地方紧扣“415”产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撬动一批重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力争完成省级产业基金投资20亿元以上。

  三、聚焦稳产业链保畅通不断加强产业链安全和韧性

  《意见》聚焦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在产业链供应链运输协调、龙头企业保链稳链、产业链供需对接等方面加强保障,不断加强产业链的安全和韧性。

  一是建立产业链供应链运输保障工作机制。在确保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对产业链链主企业和关键核心企业生产急需物资的运输需求给予保障。截至目前,产业链保障组已先后协调省内外产业链需求端企业79家、诉求205个,总价值约68618.04万元。

  二是实施龙头企业保链稳链工程。制定“链长+链主”协同机制工作方案,实行“一企一策”“重大事项直通车”服务,支持龙头企业发挥“链主”作用。力争2022年组织实施省级产业链强链补链项目60项以上、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100项,新增首台(套)产品200项、推广应用100项。加强长三角产业链合作,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深度合作。

  三是积极提供数字化平台支撑。首创产业链“一键通”数字化改革场景应用。目前,产业链“一键通”已完成15万家工业企业上链标注,政府侧“链商查”功能累计企业用户超4万家,累计查询次数超199万次,为企业大数据决策提供参考。

  四、聚焦稳预期强信心切实做好中小企业纾困帮扶

  《意见》聚焦稳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预期,在中小企业纾困帮扶资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等方面给予重点关注,切实做好中小企业纾困帮扶。

  一是设立中小企业纾困帮扶资金。浙江省级层面首次专门设立中小企业纾困帮扶资金3亿元,用专项扶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方式,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进行纾困帮扶,增强法治信心。

  二是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将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在现行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并且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评审优惠最高比例;将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从现行的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提高至不低于40%;此外,再次降低政府采购制度交易成本,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从现行的5%降低为2.5%,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经营压力。

  三是大力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建立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库,对以“专精特新”为重点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实施贷款贴息政策,出台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若干意见。2022年全省力争新增规上工业企业2500家,新增隐形冠军60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00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100家、新增单项冠军20家,积极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五、聚焦减负担降成本积极撬动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意见》聚焦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在降低融资、用能、用工、物流、涉企收费等方面加大力度,积极撬动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再加上国家、省级层面继续执行的政策、国家层面预计将延续的政策等,力争全年为市场主体减负3000亿元。

  一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项目和重点技改项目贷款投放力度,落实制造业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确保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二是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全省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同时,积极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

  三是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积极落实稳岗就业政策、缓减工会经费政策、加强中小企业员工住房保障等政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预计能返还约10亿,惠及企业约20万家。此外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费率政策预计可以为企业减负120亿。

  四是降低企业物流成本。通过落实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化解订箱难运价高难题、增强海港服务能力、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等政策,帮助企业缓解物流运力供需不匹配等问题。

  五是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等涉企减费政策。预计全年可为企业减负约7亿元。

篇五:企业减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篇六:企业减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企业减负治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进一步明确当前形势下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围绕服务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的目标,全面清理涉企收费,治理各种摊派等加重企业负担的问题,严肃查处和纠正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违纪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通过专项治理,取消不合法涉企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涉企服务和收费行为,杜绝向企业乱收费、乱拉赞助和各种摊派行为,推进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法制建设,建立我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长效机制,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范围是市各相关单位、市场中介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

  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主要内容:

  (一)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

  一是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过高收费标准要坚决予以降低(责

  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房管局、市交通局、市审计局、市质监局、市纠风办)

  二是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规范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房管局、市交通局、市审计局、市质监局、市纠风办)

  三是加大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重点对涉企收费较多的部门收费(主要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土、城乡建设、交通、环保等)和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收费开展专项检查,对乱收费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市纠风办、市监察局、市经贸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

  (二)清理和纠正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等行为。

  主要包括五项内容:一是纠正和查处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以及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和索要赞助等行为;二是纠正和查处强制向企业摊派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和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会展、技术考核等;三是纠正和查处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四是纠正和查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五是纠正和查处未经出资人机构审核同意,强行要求企业捐赠、捐献等行为(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房管局、市交通局、市审计局、市质监局、市纠风办)

  三、明确分工,加强调协配合

  (一)市物价局:负责本次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同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审核;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审核;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负责检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取消、降低和其他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按照国家、省、市的部署,继续开展涉企和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收费专项检查。

  (二)市财政局: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审核;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负责对本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负责检查

  收支两条线

  管理的执行情况,以及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市监察局、纠风办:配合发改、民政等职能部门,负责督促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对挂靠政府部门的市场中介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存在突出问题进行整改,积极稳妥做好政府与市场中介

  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脱钩工作,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和顶风违纪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市民政局:会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团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

  (五)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等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上报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本行政机关与市场中介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脱钩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脱钩。

  四、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步骤

  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工作分为宣传动员及自查、清理审核、重点检查、规范总结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及自查阶段

  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具体措施,并进行宣传动员。各部门要对所管理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实施的收费进行自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分类认真填报附表,并按照本通知规定研究提出治理规范的初步意见,包括取消、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于8月底前将书面自查意见和电子文档报市物价局、市财政

  局审核,同时上报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清理审核阶段

  1认真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物价、财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对涉企收费的现状进行清理,查清收费类别、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对本部门范围内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研究提出意见,按时将清理意见上报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

  2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物价部门要按照湖北省价格条例及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的规定和管理权限对事业、社会团体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取消和调整,研究提出清理意见,清理后取消的收费项目、保留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以及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政策措施,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在政府部门网络、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3严格社会团体入会与收费管理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社团收取会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团会费票据。社团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不得将社团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独立的财务制度、社团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团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经费或业务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

  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

  4加快推进市场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与行政部门脱钩。为推进市场中介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与行政部门脱钩步伐,各部门对挂靠政府部门的市场中介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进行清理,积极稳妥做好政府与市场中介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脱钩工作,有关单位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与市场中介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脱钩方案,做到机构分设、人员分离、财产分开。将脱钩情况书面报告发改、纪检监察、民政、财政、物价部门。

  (三)重点检查阶段

  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和质监局、国土局、工商局、交通局、环保局、建设局、公安局(消防)等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物价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突出重点内容,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同时深入企业基层调查了解收费情况。

  随后由市发改、财政、民政、监察等部门共同组成检查组到有关收费单位进行验收检查,并选择部门单位和社团体进行督查和抽查,将检查抽查情况汇总上报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规范总结阶段

  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与收费单位的主管部门沟通,认真听取

  被查单位的意见,对带有普遍性的比较典型的乱收费问题,要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建议。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结束后,各部门要对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将总结上报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建立长效机制

  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中央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新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报经上级政府部门同意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市物价、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收费许可证制度,完善收费公示制度、政府部门收费审计制度。要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涉企收费登记制度、企业缴费登记卡等制度。各部门要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和审计监督,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要对照涉企收费中存在问题查遗补缺,健全涉企收费管理制度,建立预防、监督、惩处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六、治理整顿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是反腐倡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推进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已明确将减轻企业负担作为今年纠风工作的三项治理任务之一,温家宝总理先后两次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作出重要批示。省、市召开了电视电话会

  议,专门部署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省、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

  原则,落实工作责任制,指定各业务单位专人负责,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市领导小组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省、市减负办的统一部署,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市减负办将组织对各相关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对象上,把收费管理工作薄弱、违规收费、摊派问题较多以及拒绝开展自查的单位列为重点抽查对象。对不认真开展自查以及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继续违规收费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形式,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关注、主动参与,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同时,领导小组要及时上报各阶段的任务完成情况。各部门要及时填报各项统计表并作出分析梳理,整改措施上报领导小组。

  (四)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总结。要按照省、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查处专项治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查找治乱减负工作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努力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总结材料(包括组织机构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等)上报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市。

篇七:企业减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营商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全市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在2012年减免56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减免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一条

  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对全市企业免征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市人力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和各镇街负责)

  第二条

  除有特殊规定的企业外,堤围防护费按省规定的费率下限1‰计征,外贸企业按0.7‰的优惠费率计征,从事批发、零售的商业企业按0.5‰计征,维持我市对有关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市水务局、财政局、物价局、地税局负责)

  第三条

  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中,维持我市对有关企业的优惠政策。(市残联负责)

  第四条

  加大生态林认建认养等工作的动员力度,进一步增强企业参与绿化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对企业免征绿化费。(市林业局、财政局、物价局和各镇街负责)

  第五条

  免征林权证工本费、林权勘测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市林业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六条

  免征国内植物检疫费、农机监理费。(市农业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七条

  免征海岸电台无线电报电话费、油污水化验费、河道采砂管理费。(东莞海事局,市水务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八条

  对企业发生的卫生监测费、委托性防疫服务费,市有关单位按现行收费标准90%收取。综合性酒店等企业同时从事餐饮服务和

  经营性公共场所服务的,卫生部门和食药监部门在办理相关卫生许可证时,互认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和各镇街负责)

  第九条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2〕262号)相关规定,继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停征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土地登记费。(市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贸促会、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条

  免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市国土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一条

  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工商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二条

  免征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工本费。(市外事局、公安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三条

  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ATA单证册调整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海关监管手续费。(市外事局、财政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驻莞各海关负责)

  第十四条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相关规定,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市人力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五条

  简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收费方式。将货物检验检疫费中的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不收费)合并为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取消累计收费。同时取消以下规定:

  1、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按80%计收;

  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

  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50%计收。(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六条

  降低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

  1、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1.5‰、1.2‰分别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的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0.67‰降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货物总值的4‰降为0.8‰收取。

  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每批次30元收取。

  3、仅实施卫生检疫的,不收费。(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七条

  资源类商品,即《出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第二十六章(矿沙、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和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的货物检验检疫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定额收取。其中第二十六章(矿沙、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按每吨0.6元收取;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和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按每吨0.08元收取。(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八条

  继续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其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十九条

  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止。(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条

  我市对市内企业生产的食品、重要工业产品开展产品质

  量监督抽查,检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向企业收取。对强制抽检的产品,市有关单位根据企业要求免费提供检测报告。(市质监局、财政局负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一般应当付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由被检查企业无偿提供的,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按规定作出的检验、检测结论或鉴定结果,有关行政机关在符合检测标准的前提下予以接纳确认。(东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市质监局、农业局、经信局、工商局负责)

  二、着力减免涉企的中介服务收费

  第二十二条

  停止向企业收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送单结汇联)、进口付汇单(进口报送单付汇联)、出口报送单退税联打印费。(驻莞各海关、市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市国土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四条

  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均按不高于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市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费、防雷设施检测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费,均按现行收费标准90%收取。(市住建局、气象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东莞市三家公证处向企业收取的各类公证收费、采购中心收取的招标书工本费,均按现行收费标准80%执行;市住建局施工合同公证收费封顶10万元,有偿取得的二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收费封顶5万元。(市司法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七条

  企业计量校准、特种设备委托性检验检测收费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市质监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审计服务,以计时收费为主,计件收费为辅。凡收费标准规定有浮动幅度的,均按原计费标准下限执行,即计时收费下浮40%,计件收费下浮30%。(市

  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对中小微企业提供涉税鉴证服务且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省有关部门未出台新规定前,凡收费标准规定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原计费标准下限执行,即计件收费下浮30%,计时收费下浮40%。(市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负责)

  三、着力规范涉企的镇(街)、村(社区)协议收费

  第三十条

  将镇(街)、村(社区)向“三来一补”企业收取的“外汇留成”统一为“‘三来一补’企业来料加工工缴款”,将向企业收取的“综合服务费”统一为“协作服务款”,将向企业收取的“土地管理费”统一为“土地使用补偿款”。双方已按原有收费项目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的,由镇(街)、村(社区)与企业根据实际协商解决。除国家、省定收费和以上三类协议收费外,各镇(街)、村(社区)不得再向企业收取证明费、盖章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各种其他费用。(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地税局负责)

  第三十一条

  对“三来一补”企业来料加工工缴款、协作服务款,各镇(街)应按照“不新增企业负担”的原则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可在此基础下浮收费,不得突破;土地使用补偿款按合同双方协议的标准收取。(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地税局负责)

  第三十二条

  各镇(街)、村(社区)对2013年1月1日起新落户本地的企业,不应再收取以上三类协议收费,经与镇(街)、村(社区)协商一致的企业,直接承接原有土地或厂房的企业,以及故意变更名称或法人但实际控制人不变的企业除外。(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负责)

  第三十三条

  积极推进“一费制”,镇(街)、村(社区)原附着在土地出让、厂房出租之上的合作收益,可以根据实际并入土地出让金、租金等解决。(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负责)

  第三十四条

  镇(街)收费可由“一个窗口收费处”收取,也可以

  推行银行代收;村级收费由各村(社区)指定窗口收取,使用全镇(街)统一的票据。(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地税局负责)

  第三十五条

  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规范涉企协议收费的方案,于2013年1月30日前报市物价局汇总,由市物价局会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各镇街,市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局、农资办负责)

  四、着力强化企业减负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全面放开、自由交易,取消地域垄断,鼓励集中交易、进场竞价、供需对接。(市经信局、供销社、监察局负责)

  第三十七条

  企业员工的宿舍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标准计价,相关企业可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供电部门应主动告知并协助企业及时做好用电分表计量工作。(东莞供电局负责)

  第三十八条

  围绕建设“好政府、大社会”的总体目标,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压减工作,大力推进审批事项的“减、简、优、并、转”,凡是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不再审批。(市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缩短部分行政审批的时限,切实降低企业在时间等方面的隐性成本。通过优化服务流程,推广网上办事,提高工作效率等措施,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分别从原来法定的60天、30天、15天缩短为2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重点项目缩短为5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从原来20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市重点项目缩短到3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备案的办理时限分别控制在15天、7天和5天内;交通影响分析报告的审批从原来5天缩短到3天;日照分析报告的审批从原来5天缩短到3天。(市发改局、水务局、环保局、规划局、市地税局负责)

  第四十条

  各镇街、各部门要对照本意见及近几年涉企收费清理的有关规定,全面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对于超越法律、行政法规收费规定自设执业资质、资格、业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或指(限)定当事人接受垄断性中介机构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一律予以取消。(各镇街,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一条

  社会团体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社会团体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收费依政府定价目录和市场化竞争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第四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项转移至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或社会团体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与其业务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获得费用或分成收入。(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行政权力、管理职能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参加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接受不必要的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资格评审、质量(计量)认证等并收取费用。(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四条

  继续严格实行涉企检查备案制度,凡确有工作需要进行的检查,应经市减负办统筹和备案。涉及环境保护、节能降耗、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税收及计划生育等必须的检查,实行“履职不收费”的原则。(市减负办、监察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

  市物价、财政部门要切实抓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从制度和源头上严格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确保各级收费执收主体不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年限、随意变动执收主体和改变资金管理方式,严防涉企收费负担转嫁、反弹,巩固治理成果。(市物价局、财政局负责)

  第四十六条

  市减负办、纠风办要加大企业减负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协同监管机制,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积极开展企业负担情况调研,认真受理企业反映的不合理负担的投诉,严肃查

  处各类增加企业负担和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违纪违规行为。(市减负办、纠风办、效能办、监察局负责)

  第四十七条

  工商等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要切实提升服务意识,结合当前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积极构建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市监察局、效能办要结合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明察暗访活动,重点查处一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影响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件,并公开曝光,切实端正政风。(市工商局、监察局、效能办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此次专项清理收费所涉及的经费保障问题,市、镇(街)财政部门应按照公共财政、分级负担、平稳过渡、规范管理的原则,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市财政局、各镇街负责)

  第四十九条

  各镇街、各部门应结合实际,依法调整收费项目标准,及时变更或重新核发收费许可证,防止发生“以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行为,尽快更新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抓好政务公开,明确办事指引,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多角度、多方面、多环节提示并推介各种可以减省企业成本的措施或渠道,引导、帮助企业更有效地用好相关减负政策,提高综合竞争力。(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五十条

  本意见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二至十一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九条收费减免期限为两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1日

  第二篇:减轻企业收费负担

  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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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轻企业收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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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轻企业收费负担

  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一、我区出台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情况

  自2008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共取消、免征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10批次,涉及项目384项,年减轻企业负担20多亿元。2012年以来,各级政府面对宏观经济下行的形势,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努力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一)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3]61号),一是实行“零成本”注册,对注册登记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办理变更登记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预计每年减负约1亿元。二是免征小微企业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以及气象、文物、绿化、消防、地震、质检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减负约2亿元。

  (二)暂停和下调部分收费项目

  自治区政府发布《自治区政府关于促进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3]95号),暂停收取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治区留成部分和煤炭维简费,减免部分铁路运杂费,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预计今年减轻煤炭企业负担约12亿元。

  (三)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

  2013年,自治区发改委继续开展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取消涉及我区的铁路用地管理费,降低了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减轻企业负担5000万元。2013年8月2日,国家又降低了14个部门20项收费标准,预计可减轻企业负担1000万元。

  (四)下调部分铁路运输价格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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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自治区发改委下调了珠贺、贺东、伊白

  和郭白铁路运输价格,共计减轻企业负担3000万元。

  (五)降低银行收费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通知》,并于2月25日开始执行,预计年减轻企业负担11.5亿元。

  (六)加强口岸经营性收费管理

  开展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暂停地方审批的经营性收费项目。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71号),取消各口岸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落实了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疫检验物免收出入境检疫检验费的政策。我区取消了海关部门收取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施封锁成本费、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费等收费。对策克口岸参观门票价格从每人次30元下调至20元。以上取消和降低收费政策落实后预计减少收费总额2000万元左右。

  (七)降低和取消房屋、土地权属档案信息查询证明服务收费标准

  2012年自治区发改委降低了自治区房屋、土地权属档案信息查询证明服务收费标准。2013年9月6日,取消房屋、土地权属档案信息查询证明等五项收费,预计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1200万元。

  二、我区涉企收费基本情况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

  从调研情况看,我区各级发改部门通过逐年治理整顿,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渐趋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大幅减少,收费项目从2007年的600多项减少到2012年的306项,其中,国家设立的228项、自治区设立的7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233.22亿元。各种利用职权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目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81项,其中,国家设立的70项、自治区设立的11项,2012年收费金额合计156.29亿元,与2011年相比减少10.76亿元,同比下降6%。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占地方财政总收入6.26%,占地区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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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值0.9%。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集中在国土、交通、住建、水利、农业、卫生、工商、质检、人防、环保等部门,其中,交通收费约97.6亿元,占总额的62.46%;国土收费24.4亿元,占总额的15.61%;环保收费13亿元,占总额的8.31%;技术监督收费4.5亿元,占总额的2.87%。金额较大的收费项目是政府还贷车辆通行费、建安工程社会保障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收费等项目。

  (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

  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收费标准的经营性收费项目,管理权限已经放开,收费标准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具有垄断性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政府部门设立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国家实施政府定价和指导价。这些收费重点集中在银行、铁路、交通、国土、住建、公安、消防、环保、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截至2012年底,我区实施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性收费31项,包括国家管理的20项、自治区管理的10项、盟市管理的1项。2012年收费金额合计236.8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1.7%。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不断增多,如消防远程网络服务收费、数字证书服务费、税务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和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以及近年开展的能评、环评收费等,这些收费项目虽然是根据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需要而设立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负担。

  三、涉企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仍然存在乱收费问题

  一是依托行政管理职能设立的行业协会强制收取会费,标准高,缺乏必要的监管。例如:运输企业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中小企业协会等以会员费名义收费,存在强制企业入会收费问题。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时收取会费,税务部门在为企业办理报税时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2%代收工会会费等。二是行政机关指定中介组织进行项目可研、评估、技术指标检测等服务,垄断收费,标准偏高;两个以上收费部门同时享有收费权,致使重复收费,增加企业收费负担。例如,最新【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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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门和住建部门在土地和建设审批过程中,测绘、放线、验线方面存在重复收费。三是个别部门由于工作职能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偏杂,收费频次偏多,标准偏高。

  (二)部分行业负担较重

  从行业方面来看,在煤炭生产、流通、销售环节收费项目较多:一是生产环节税费多。根据对乌海市庆华企业的调查,生产过程中缴纳的税费达27种,其中,税收8项,基金2项,收费17项,总额8017万元,占总销售收入的8.7%。二是铁路运输收费杂,调查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达35项。即使铁路实施“一口价”后,杂费也还有46项。从鄂尔多斯调研情况看,生产环节每吨块煤的费用为24.98元,占售价的23.5%,煤炭生产企业负担偏重。

  (三)垄断行业收费偏高

  一是银行收费杂,捆绑收费多。如交通银行2012年收费项目就达312项,但实施政府指导价的仅有12项。二是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计量器具检定、产品质量检验和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高,个别收费标准已经高于产品本身价格,同时,检验频次也偏多。三是消防产品检验和消防远程网络监测收费标准偏高。四是涉房收费项目多。商品房建设手续费又高又多,主要有新增建设用地费、土地复垦费、土地登记费、征(土)地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建安工程社会保障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铝合金门窗生产许可检验费、审图费、绿化费、噪声超标排污、消防安全检测收费、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建设档案审查费、放线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监理费、物业管理基金等20多项收费。

  (四)流通环节不合理收费偏多

  一是铁路运输杂费多。据调查,铁路部门在运价和杂费之外,还

  制定了许多其他收费,如抑尘费、护路费、过磅费、装卸费、保价费,滥收攒堆费,故意拖延手续办理时间收取超时费。二是公路收费站点多,收费公路逐年增加,流通成本加大。三是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进展缓慢。

  (五)项目立项审批环节多

  项目立项审批前(包括需要年检的项目),需要由中介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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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报告等强制性前置条件的各种评审、评估(包括环评、能评、安评)、决算报告环节较多,中介机构收费标准高,企业负担较重。如,乌海市某煤矿进行采矿证变更履行的手续达43项,缴纳评审费、验收费等多达21项。

  (六)经营性服务收费底数不清

  一是由于没有及时修改《政府定价目录》,而收费项目在不断变动,我区存在对哪些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哪些收费项目应当实施市场调节价管理界定不清的问题,未能按照目录进行管理,管理不够规范。二是由于国家没有建立经营性服务收费统计制度,存在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项目和金额总数不清的问题。

  四、减轻企业收费负担的政策建议

  对企业反映较大,存在问题较多的行业、部门的涉企收费进行重点清理,组织力量开展成本调查和研究。针对不合理收费,根据管理权限,权限在国家的向国家提出合理化建议,权限在自治区的采取暂停征收、降低标准、减免或取消项目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必要、不合理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一)加大清费减负力度,取消暂停降低部分收费

  1.取消和降低部分国家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铁路、国土、房管、消防、技术监督、环保和煤炭等管理部门的收费进行梳理,提请国家取消一批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一批偏高的收费标准。建议取消农电管理费、利用档案咨询资料费、利用档案

  资料证明费、邀请工本费、组团计划名单工本费、两院院士评审费、自费出国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公证处注册费、公证员注册费、基层法律机构注册登记费、商服业用地年地租最低限价、计划生育手术收费、节育手术按例承包收费等。

  2.降低一批收费标准。一是降低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部分产品监督检验费、计量器具检定检验费、特种设备检验费,减少计量器具检定检验频次,产品监督检验市场抽检不得收费。二是气象部门收取的避雷针检测对风力发电企业继续由每检测点收费250元降低至每检测点90元,每个风力发电机组按6个检测点收取;对其他建筑物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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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针检测收费标准实行减半收取。三是建设部门收取的审图费及社保部门开展的技能鉴定费实行两年内减收50%。四是消防远程网络监测收费标准按减半计收。

  3.免收和暂停部分收费项目。结合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取消和暂停的收费项目,尽快下发我区《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4.取消搭车收费。禁止有关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代征或代收行业协会会费、培训等项目收费。

  5.取缔行政机关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机关不得从事有偿经营服务,不得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收费。

  6.降低流通费用。研究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方案,推进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开展。降低部分地区较高的铁路运输价格,取消或暂停部分收费,推动铁路杂费

  “一口价”政策在全区实施。加强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加强收费监管,开展对涉企收费的专项检查

  一是要求涉企收费单位必须进行收费公示,特别是在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的文件依据,并在收费票据上标明收费的项目、标准和金额,增加收费的透明度。二是着力强化日常巡查、涉企服务和举报受理,采取与纪检、纠风、审计等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选取技

  术监督、国土、安监、工商、环保、交通、公安等重点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三是着力加强对垄断行业包括电力、铁路、公安、交警、消防、电信、银行、有线电视及住建部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收费项目,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收费行为,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加强基础建设,完善收费管理制度

  1.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分别纳入政府定价目录,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着力加强政府宏观指导。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定价目录,由自治区政府公布。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在门户网站上公布涉企收费具体项目目录和标准,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年统计制度,摸清底数,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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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强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开展对各类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收费清理,重点清理以转移职能为主的各种违规收费和乱收费行为。对部分管理部门指定的评审费、评估费(包括环评、能评、安评)、审查费等收费纳入监管,必须领取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并降低收费标准,能减免的一律减免。

  3.加强基础建设。一是充实收费管理人员。收费管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应当尽快补充人员,以保证收费管理工作正常运行。二是保障经费。收费年审、证照印制目前均缺乏经费保障,建议各级财政将管理经费列入预算解决,保障经费,解决困难。

  (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长)

  责任编辑:杨再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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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着力将江西打造成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内陆双向开放新高地,江西省政府日前印发《江西省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

  经验工作实施方案》,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在江西的复制推广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方案》明确,江西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共30项。其中,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改革事项27项:服务业开放领域包括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国际船舶运输领域扩大开放等5项;投资管理领域包括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等6项;贸易便利化领域包括铁路运输方式舱单归并新模式、进境保税金属矿产品检验监管制度等9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边检服务掌上直通车等7项。在特定区域复制推广改革事项3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四自一简”监管创新、“保税混矿”监管创新等。

  《方案》要求,江西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对已按要求启动实施的改革措施,要依法依规认真抓好落实;其他改革措施,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汇报衔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安排部署和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实施复制推广工作,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力争早见成效。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要将复制推广工作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实施力度,确保复制推广工作顺利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复制推广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事项落地

  第四篇: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

  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

  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

  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第三十五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三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

  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

  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

  同一审批事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

  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

  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

  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

  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十一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本省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听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二)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四)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协议,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七)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的;(八)对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审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请,未按照规定作出答复的;(九)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十一)未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十二)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或盖章的;(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十四)承诺的招商条件,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十五)未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清单的;(十六)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十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十八)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十九)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

  第七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三)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四)继续实施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五)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违法增

  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的;(六)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或者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的;(七)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第八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的;(二)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未按下限标准收取的;(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的;(四)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五)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继续收费的。

  第八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二)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三)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的;(四)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额上缴国库的;(六)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的;(八)未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或者未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九)未向社会公开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的;(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的;(十一)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十二)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未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返还样品的;(十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损害营

  商环境的行为。第八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二)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五)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六)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撤销内已经取得的优秀、先进荣誉;(五)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六)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第八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八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民政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民政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xx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切实提高民政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民政为民、民政爱民”核心理念,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保障,认真落实民政各项惠民政策,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做好民政领域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确保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明显提升,为实现“xxxxx”的发展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重点任务

  (一)扎实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积极推进开福区养老事业发展,完善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奖补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养老产业,对来开办养老服务业的单位及个人,明确专人负责,公开办事指南,精简办事流程,全力推进我区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牵头领导:xxxx,牵头科室:xxxx)(二)认真抓好社会组织管理。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坚持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努力构建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新格局。推进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网络化管理,社会组织相关政策法规、办事指南和行政审批表格全部在网站进行公开,增加信息透明力度。注重党建牵引,拓宽党组织的覆盖面,健康发展社会组织。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组织干扰市场行为的坚决查办。(牵头领导:xxxx,牵头科室:xxxx)(三)精准落实民政保障政策。全面落实城乡低保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特困供养等民政保障政策,织密扎牢社会救助安全网,筑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线,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为全社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积极保障。(牵头领导:xx,牵头单位:xxx)(四)积极做好双拥服务工作。落实军人抚恤、优待、褒扬等制度机制,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努力形成“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浓厚氛围,为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做好政策解释

  和服务。(牵头领导:xx,牵头科室:xxxx)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担负着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重要职责,是党和政府的重要窗口,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优化营商环境民政部门责无旁贷。区民政局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严格落实责任。局机关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严禁在执行区委区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中“搞变通”“打折扣”“设路障”;严禁在“最多跑一次”改革中搞形式主义、推脱责任、不兑现承诺。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专人负责,对照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表,逐项进行分解,扎实推进落实。每项工作要落实到具体岗位,每个事项要明确办理流程、完成时限,确保实现“办事效率最快、服务水平最优”,打造好“民政为民、民政爱民”服务品牌。要强化监督问责,对于不按时落实工作任务和影响营商环境的科室和相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三)营造浓厚氛围。要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民政惠民利民政策,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要掌握舆情导向,全程动态跟进,自觉及时地回应服务对象的关注,树立民政机关贴心为民的良好形象。要全方位总结和推广民政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好做法、新成效,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

篇八:企业减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基层减负的意见和建议

  (1)加大对基层干部的激励,增加他们的实际回报,包括提高基层干部的薪酬、福利待遇等;

  (2)建立机制,把基层干部的劳动成果纳入考核、考察衡量;

  (3)完善任务分解体系,推动层级职责分置,减少基层活动的重复和厌烦;

  (4)健全“一标多责”落实机制,使各层级各部门的职责得到有效的隔离;

  (5)重视改善下放行政审批程序,将一些行政审批工作网络化和自动化,推进“放管服”改革;

  (6)完善审批及指标考核机制,畅通审批投资渠道;

  (7)积极发挥企业善款贡献社会、多元投资融资模式,;

  (8)培育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重视改善社会服务体系的良好氛围;

  (9)加强基层机构技术续航能力建设,提供优质的支撑服务;

  (10)完善领导干部的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促进领导干部乡村服务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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