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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家庭伦理设计的原则与精义略论

时间:2022-10-29 17:25:03 来源:网友投稿

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家庭和谐的实现有赖于家庭美德建设,而社会主义家庭美德建设必须吸收传统家庭道德的精华,这对于今天的人们来说,都是无庸置疑的浅显道理。然而,在人们一方面称赞诸如孝道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又批判其局限性的研究模式中,传统家庭道德的精华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明确而令人满意的回答。有鉴于此,本文打算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整个传统家庭伦理设计的等级、本分与补偿原则及其所体现的主旨人手,寻找其能够真正贯通古今的精义。因为只有这样,传统家庭伦理才能冲破历史和人为造成的隔膜,直接与今天的家庭道德建设展开对话。

一、“父者,子之天也”的等级原则与秩序追求

中国传统家庭伦理最为明显而易为人知的特征,是“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等级体制。在这种等级体制下,家庭不再是由纯粹的“自然人”组成,而是由有尊卑有主从的各种身份的“社会人”组成。在家庭中,一个人可能只有一种身份,但时常兼具两种乃至多种身份,这就使传统家庭的等级结构非常复杂。一个成年男子在家庭中必定是另一个成年男子和女子的“子”,同时又可能是另一个或多个未成年人的“父”,另外是他人的兄弟、丈夫等。所以,若抽象地看,则一个“自然人”在家庭中的尊卑是无法确定的;但若从此一“自然人”与彼一“自然人”的对待关系看,则他们之间的尊卑关系立即清晰起来。一般地说,一个人进入家庭的时间越长,其身份就越多样,在家庭中的等级就越多重。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个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是由卑向尊转化,这一趋势对每个人来说又是共同的。这样,在一个正常发育和绵延的家庭中,每个“自然人”的一生都由于获得几乎同样多的身份,有着几乎一样的经历而表现出某种平等。家庭身份的多样反过来又使男尊女卑的性别差别呈现出复杂化的特点。在夫妻关系上,男尊女卑和夫为妻纲是重叠的,而在母子关系上,男尊女卑则与母尊子卑的等级关系相互制约。

在今人的眼里,家庭应该是一个充满情与爱的地方,“父者,子之天也”(《春秋繁露,顺命》)等严格等级划分,就体现了一种不合理的人对人的奴役关系。然而,在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主体的古代社会,家庭更是一个从事物质和人口生产的单位。生存和绵延成为家庭的主要需要,情爱需要反倒居于次要地位。所以,出于“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的隐忧,参考“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的自然法则,按照“维齐非齐”的设计理念(《荀子·王制》),将原本平等的个人划分为不平等的身份,确立父子、夫妇、兄弟、婆媳、长幼等身份之间的尊卑主从关系,以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使家庭这个共同体的生活能够维系,避免“争”、“乱”和“穷”的可悲结局,就成为中国传统家庭伦理设计的出发点。

正如荀子所说:“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荀子·王制》)等级划分是为了“定分止争”,是为了社会和家庭能够建立某种秩序。而如果没有这种秩序,虽然亲如父子,爱如:夫妇,也难免陷入各种纷争之中。等级划分是古人的选择,其目的是要确立家庭生产活动、分配活动、家庭教育和家庭事务处理的权威,做到事事有条不紊。在古人看来,有秩序才能有长久的情爱,以“爱”为核心的“仁”和以“别”为核心的“礼”是统一的。一个家庭之中要有情爱,也要有尊卑名分,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所谓“父子之严,不可以狎;骨肉之爱,不可以简。简则慈孝不接,狎则怠慢生焉”(《颜氏家训‘教子》)。在现代社会,我们的确不必要像古人一样通过划分等级的途径来实现家庭关系的有序化,但这并不意味着现在的家庭不需要秩序。等级体制是传统家庭伦理设计的外壳,现存这个外壳已被社会进步粉碎了,而其追求秩序的内核却保留了下来,并考验着现代人的智慧。毫无疑问,我们今天的任务是沿着人人平等的思路,对现代家庭伦理进行设计,以便实现家庭关系的有序化。

二、“父慈子孝”的本分规定与责任意识

在等级结构内为家庭成员各种身份设定各种本分,是中国传统家庭伦理设计的关键环节。本分是父之为父、子之为子、夫之为夫以及妇之为妇等的规定性,是家庭有序的保障,是人不能须臾丢弃的言行规范。所以,孔子直言不讳地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主张(《论语·颜渊》),并有“觚不觚,觚哉觚哉!”(《论语·雍也》)的感慨。荀子从理论上概括了本分与等级和谐的关系:“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荀子·王制》)此“义”就是本分。每个人都恪守本分,则家庭和谐;每个人都不守本分,则家庭混乱。虽然政治、法律和习俗等都起到维护本分的作用,但基于“反求诸己”的精神和“风化”的理念,传统社会更强调“齐家”要“从我做起”。在等级架构内,中国传统家庭伦理为人们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规范,其纲领性的表述,大概是《礼记·礼运》所说的:“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而父慈子孝等总条目下面,又分别包含许多具体的条目,既包含低层次的规范,又包含高层次的要求。如父母“慈”的本分下面包括养护、教育、为子女的婚嫁操劳等,子女“孝”的本分下面包括供养、敬顺、立业、“几谏”、“继志”、“全身”、祭祀、“有后”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孝经·开宗明义章》)。各种本分之间既有可以并行不悖的,也有相互调和与相互避让的,还有家庭伦理与社会伦理的协调,如孝道之中的“几谏”就属于调和的产物。本分依于身份,而身份是有等级性的,所以本分也有等级性,这是中国传统家庭伦理的又一鲜明特色,如《礼记·内则》:“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

传统家庭伦理详尽而严密的:本分规定,给人以个体严重依附于家庭而存:在,而没有任何自由和缺乏个性的印象。毫无疑问,若抽去本分规定,传统家庭伦理也就只剩下一些大道理和空架子而已。至于本分规定是否扼杀人的自由,就取决于我们怎样理解自由。孟德斯鸠就自由和法律的关系说过:“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家庭伦理中的自由和本分的关系也一样,只要本分设计公道,则个体并未因恪守本分而丧失自由和个性。撇开那些绝对化的说法,我们不难发现本分的内核是责任意识,

是个人对自身、对他人、对家庭的担当。做人要讲本分,这在传统社会是天经地义的:“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电,民之行也”(《孝经·三才章》)。在人们普遍崇尚自由的今天,固然不便再强调本分,但责任意识还是要讲的,而且要理直气壮地讲。现代家庭伦理设计不是要去弱化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父母对子女以及子女对父母等的责任意识,相反,而是要去强化人们的责任意识,并为家庭责任的担当设计可行的方案。

三、“子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的补偿设计与感恩精神

人与生俱来就有趋利性,这让传统伦理的设计者们担忧社会的和谐秩序因此而受到破坏,“君臣、父子、兄弟终去仁义,怀利以相接,然而不亡者,未之有也”(《孟子·告子下》)。传统伦理学的“重义轻利”叙述倾向很容易给人以这样的感觉,即传统社会是不关注个体利益要求的。但是,只要细细品味“德、义,利之本也”(《左传》僖公二十七年)以及“仁义未尝不利”(《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九)等命题,就不难发现儒家并不是要否定个体利益,而只是在指示一种与人的本能趋向不同的利益实现方式。这种方式,一方面排除了人对自己权利的直接主张,而只拷问人自己是否已经尽到做人的本分,另一方面对于个人在恪尽本分过程中所曾经作出的牺牲,则通过受益者的恪尽本分和其他制度化的安排得到满意或比较满意的补偿。

传统家庭伦理的诸多命题,若孤立地看,确实有偏袒父权、夫权、男权的嫌疑,但综合起来分析,则必须承认每个人的利益都受到同等的关注。“以心换心”的补偿原则是贯穿于各个时期家庭伦理设计的主线。“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诗-小雅·蓼莪》),流露出子女对父母养育之恩的主动补偿愿望。“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子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论语·阳货》)体现了对子女补偿父母养育之恩的制度安排。概括地说,如果父母的“慈”是为子女作出的牺牲,那么作为受益者的子女的“孝”就是对这种牺牲的补偿;如果妻子的“听”是为丈夫作出的牺牲,那么丈夫的“义”就是对妻子的牺牲的补偿,等等。因为每个人都恪尽本分,所以事实上每个人都为家庭其他成员作出了牺牲;而又因为每个人都恪尽本分,所以每个人的付出都将得到合理补偿。在传统社会,只要牺牲了的必定能够得到相应的、其价值不小于牺牲的补偿,不论这种补偿物是什么,在何时兑现,都使牺牲者心甘情愿。人凡作出牺牲,又有着“望子成龙”、“夫贵妻荣”等的补偿期待。这是传统家庭关系中值得注意的一面。

传统家庭伦理的本分是按照补偿精神设计的,而国家的政策法律,社会的风俗习惯,也不同程度地带有补偿的性质。如果我们拓宽视野,就会发现所有的牺牲,都有相关的补偿设计与之呼应。如等级体制是一种必需,这种体制的维持意味着卑幼者的牺牲,但卑幼者的牺牲是以尊长负有更大的社会责任的形式部分得到补偿的。唐宋明清的法律都规定: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由尊长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其他成员无罪。另外,在家庭等级结构中,尊长固然永远是尊长,但尊长并非从来就是尊长,尊卑关系中的卑幼也并非永远固定在某个层次里是卑幼。今日的尊长原是昨日的卑幼,今日的卑幼又是明日的尊长。为人子者,娶妻生子后自然为人父;为人媳者,有朝一日也成为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家庭人口的变化,每个人在等级结构中的位置都不断上升,机会是均等的,所得一样多。一个在时间之流中不断绵延的家庭,其成员的牺牲都有得到补偿的可能性。

家庭伦理的补偿设计把人与人之间“此时此地的”利益追求,巧妙地转换为“今生今世的”甚至包括“来生来世的”利益追求,既满足了人与人平等的愿望,又最大限度地化解了因资源匮乏而不能在当下立即实现平等分配所造成的冲突。并且,尊长的优先总是和社会责任联系在一起,这多少也能平息卑幼的不满情绪。中国人的“吃亏”精神和忍耐力,恐怕与补偿情结不无关系。将这种补偿情结推广到社会关系、政治关系中,就成为贫贱者、失意者不因暂时的境遇而反抗现存秩序的社会心理的重要基础。汉武帝时王贺作为绣衣御史,“逐捕魏郡群盗,多所纵舍,以奉使不称免”。而被免官的王贺并未有怨言和悖逆。只是说:“吾闻活千人,子孙有封,吾所活者万余人,后世其兴乎!”(《资治通鉴》卷二十一)后来其曾孙王莽发迹并篡汉,固然纯属巧合,但王贺的心理应该是很普遍的一种社会心理现象。相信以后会得到补偿,在安定人心方面的功效,就和当下得到利益一样。

没有受益者的感恩,就无所谓补偿,所以补偿设计的内核是受益者的感恩。为了一种社会秩序,古代对妇女作了制度化牺牲的安排,但作为受益者的男性应该感恩,另外子女必须对父母的牺牲感恩。在现代家庭,父母对子女的牺牲仍属制度化的安排,但夫妻之间的牺牲则出于自愿,而无论何种牺牲,都不应该被受益者视为理所当然。受益者应该抱着感恩的心态去接受这种牺牲,并尽心尽力以各种行动补偿这种牺牲,如此,家庭关系才呈现出温情的、合作的一面,家庭成员的自我发展才不与现代家庭生活的平权、自由等要求对立。现代夫妻间的许多争吵,尤其是因家务劳动分配不均而争吵,主要是由于少做的一方不知感恩,多做的一方得不到补偿的缘故。

总而言之,中国古代的典籍汗牛充栋,有关家庭伦理的命题林林总总,然而删繁就简,我们可得到等级、本分与补偿三位一体的原则,并可见到这些原则所包含的秩序追求、责任意识和补偿精神等精义。这些精义,是比任何一个孤立的命题都宝贵得多的文化遗产。固然,传统家庭伦理设计未能有效应对诸如缺员、失范等因素的挑战,也不能真正解决两性平等的问题。但是,在大多数时候,传统家庭伦理能够达成追求家庭稳定与和谐的功能目标。面对全球性的夫妻冲突和高离婚率现象,面对传统伦理、现代伦理和后现代伦理并存且相互竞争的当代社会,我们如果能够在亲子平等、夫妻平等的大原则下,融入传统文化的精义,设计出一种既平等又有序、既自由又负责、既充分考虑个体利益又以多种方式兼顾家庭整体利益的新型家庭伦理,就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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