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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处置工作10篇

时间:2023-04-30 18:30: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非法集资处置工作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一)

  上半年,根据市打非办有关文件的要求和我区对打非工作的安排,我们认真开展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现将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善打非工作机制

  为有效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保护群众利益不受侵害,我区在原有工作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充实了成员单位,强化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量,构建了区打非办与分局、公安分局的横向交流体系,建立了全区街道办事处和各成员单位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机制,并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打非工作有效开展。同时,设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并保证专款专用。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我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打非宣传、案件侦办等工作给予了经费保障。

  二、信息报送

  能准确、及时报送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和督办落实事项,对于新区内的非法集资活动情况信息,及时传递报送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确认、侦办。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防范意识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抵御能力。前半年共印制宣传资料、宣传册3万余份,联合市打非办、工商局、公安分局等单位在**广场开展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并协调各成员单位人员在主要街道、各村、各社区人口密集的场所发放宣传资料,引导和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风险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

  四、排查清理整治情况

  上半年,对全区的投资理财、信息咨询等公司,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农业合作社、微贷网、非法集资小广告等进行了全面排查和清理,清理整治情况如下:

  1、****有限公司门头和营业执照不符,没有开展业务,工商分局已对其进行了规范和询问,并约谈了负责人,签订经营承诺书。

  2、****公司门头和营业执照不符,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已责令整改、更换门头,并约谈负责人,签订经营承诺书。

  3、**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违规经营金融业务,已责令整改,并约谈负责人,规范了该公司经营业务。

  4、****1单元26层12603室无任何手续,在各地发放微贷网小名片办理金融业务,已责令停止经营,并约谈小区物业、该户户主和场所负责人,现已取缔。

  5、****运营中心涉嫌非法集资,无任何手续开门营业,组织部分群众赴江苏参观工厂并以高额利润诱导群众入股(1-5万元不等),目前已责令整改,并要求退还群众股金。

  6、根据****发(﹝2017﹞7号)文件要求对全区三百余家农业合作社和区内的交易场所、代理商、授权服务中心等机构全面进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登记,目前未发现非法集资行为。

  7、1-6月在全区全面清理金融、非法集资小广告二十余处,根据广告信息,联系发放人,并责令其停止发放。

  五、存在问题

  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业务知识急需提高,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人员少,任务重,工作开展的力度和深度不够。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1、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加强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坚持“严管重罚”的原则,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经营行为。

  2、持续开展打非宣传活动,扩大宣传覆盖面,不断改进,提升宣传效能,以各种形式开展普法教育、金融政策宣传和非法集资风险提示,不断强化群众风险意识。

  3、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管预警机制。密切关注互联网、p2p、网贷、善心币等新领域的非法集资动向,开展经常性的风险排查整治活动,加大对擅自开展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贷款发放等金融业务机构的检查,一旦发现坚决予以查处和取缔,对违规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业务,情况严重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加强广告发布审查,对含有集资内容的广告,坚决予以抵制,着重对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办金融业务等活动的广告继续清理整治,严查利用非法集资广告进行商业欺诈行为。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二)

  2020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金融事务中心高度重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进一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多措并举,工作取得了实效,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严抓宣传,突出教育。一是组织开展了2020年元旦、春节期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以社区为平台,通过播放宣传片、搭建宣传台、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手段开展宣传。二是牵头开展了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在华海3c广场安排文艺演出、张贴横幅、设置咨询台,工作人员耐心向市民传授“打假真经”,提醒他们管住自己的“钱袋子”,现场向群众发放了10000余份宣传资料,活动得到红网的特别报道。三是牵头开展宣传教育进校园、合力整治“校园贷”活动。与东湖街道、东湖派出所一起前往湖南农业大学、生物机电学院进行精准宣教,点对点答疑解惑,向学生讲述校园贷的定义、本质、危害、维权途经等,活动受到了教职工和学生的热烈欢迎。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从2月21日开始,部署开展了为期50天的重点楼宇金融风险排查行动,由14个街道(园、局)牵头,成立了14个排查行动小组,以7栋商业楼宇为重点,对芙蓉区网络平台经营企业,非法集资、传销、放贷及电信网络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风险隐患开展排查,共排查出涉嫌放贷、放贷中介、放贷服务等风险信息20余条,共排查企业3000余家,其中涉嫌风险企业75家。

  (三)打早打小,强化治理。一是对排查出的75家涉嫌存在金融风险的企业(其中20余家从事放贷或放贷中介的企业)进行逐一核查、整改、宣教;二是对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7家企业进行清理整治,通过现场责令整改、约谈等措施,提前化解风险,清退资金1453.47万元。向芙蓉区扫黑办报送金融领域涉黑涉恶线索8条,其中4条被扫黑办确定为有效线索受理,2条已处置,2条整治处置。

  二、下半年

  中心在认真总结上半年工作的基础上,拟出了下阶段: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探索和实施与辖区内高校的精准宣传,实行与高校在校学生点对点宣传教育。

  (二)开展风险排查行动。在上半年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下阶段将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的风险摸排行动。

  (三)突出重点楼宇管理。对湘域国际、湘域中央等挂牌重点楼宇不定期地检查,重点关注。

  (四)建立线索报送机制。按照下发文件要求,各街道(园局)每月向金融事务中心报送黑恶线索情况,金融事务中心结合街道报送线索和我中心接收的举报线索,及时向区扫黑办报送。

  2020年上半年,金融事务中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下阶段工作夯实了基础,打开了局面。接下来,金融事务中心将坚决贯彻落实湖南省、市、区防范金融风险攻坚战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宣传教育、风险排查、监测预警、风险处置等工作,切实维护好辖区经济、金融和社会安全稳定。

篇二:非法集资处置工作

  

  为有效打击和处置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从保证经济金融安全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地方为主、部门配合、职责明确、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总体思路,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管理、预防、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及早消除各类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和蔓延,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发现非法集资的苗头和线索以后,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必须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摸清情况,快速高效地遏制非法集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

  (二)把握政策,依法打击。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以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为准绳,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主体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三)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市政府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实施统一部署和协调。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市统一部署,负责本市(县)、区辖区内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具体操作,市与市(县)、区有关部门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四)积极妥善,维护稳定。各级政府应积极稳妥地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工作机构

  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工作机制。成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秘书长、市政府金融###、##########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信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信电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无锡工商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名单见附件)

  (二)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贯彻落实国家、省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政策,统领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2.研究制定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确定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研究决定重大案件的处置工作。

  3.根据有关单位请求,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对非法集资的调查取证、性质认定、维护稳定等处置工作。

  4.督促和指导各市(县)、区政府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5.办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

  工作。

  (三)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政府金融办:承担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

  2.####分局: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与省银监的沟通联系;负责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非法集资案件的监测、调查、认定和处置;协助、配合市有关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定性和处置。

  3.市公安局:受理非法集资案件的举报,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依法查询、冻结、扣押和处置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保护群众利益,参与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4.市监察局: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工作。

  5.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负责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起诉、审判等工作。

  6.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7.市综治办:指导和协调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查处工作;将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考核内容。

  8.市信访局:负责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接待群众上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9.市财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和查处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1#####:在职责范围内,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依法认定非法集资活动的性质,并进行查处。

  11.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内涉及非法集资处置相关政策规定的审核、咨询等工作。

  12.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负责监测非法集资活动的资金支付结算方式、资金流向等情况,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

  13.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建设局、市信电局:负责管辖范围内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并按照工作小组要求,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性质认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和善后工作。

  14.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组织,完善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开展相关行动,负责本地区非法集资的查处和善后工作,将市工作小组部署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工作机制

  (一)加强监测预警。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本行业及时有效的监控预警体系,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切实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预警工作。要按照监管职责,对可能发生非法集资活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要定期组织排查;要畅通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等信息采集渠道,及时获取非法集资的线索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要积极采取相应的管理、控制措施。

  (二)及时报送信息。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交流和协调沟通,建立健全本单位、本行业反应灵敏的信息报告体系。要分析研究非法集资活动的方式、特点及演变规律,拓宽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活动。经预警、排查、分析或接到有关报告、群众举报后,对已发现、掌握的涉嫌非法集资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工作小组办公

  室。对可能发生非法集资行为的动向及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已发现的非法集资活动,要做好相关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三)快速登记交办。工作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相关成员单位的报告或群众举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后,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应快速予以登记,并根据非法集资活动所涉部门、行业的具体情况,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交办。对于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在登记的同时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缜密调查认定。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督导各相关地区和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和认定。调查取证一般以公安为主办单位,工商、税务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参加。公安、司法机关可对法律规定明确、案情较简单且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非法集资案件,依据职权直接认定;对于定性存在分歧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应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由工作小组办公室要求行业监管部门出具行业认定意见,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于案情复杂,一时难以判断确定的,应报工作小组研究商议确定。

  (五)迅速案件查处。对已定性的非法集资案件,在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由各市(县)、区政府组织公安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取证和立案侦察,并做好非法集资活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稳控工作。公安机关对案情单一、波及面不大、维稳压力小的非法集资案件,应快侦快破,从速查处。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应由各市(县)、区政府及时上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集体研究查处方案,组织专案组进行查处。

  在查处过程中,对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限期整改,促其规范;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且整改不到位、风险较大的机构,应依法取缔和关闭,加快进入司法程序。

  (六)加快案件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检察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非法集资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要提前介入,提供法律支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把证据关,依法准确认定罪名,并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作出罪刑相符的判决。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非法集资案件要从快审理,依法判决,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检察院要加大对涉及非法集资案件批捕、起诉、受理和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七)稳妥资产处置。在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由非法集资发生地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做好债权债务的登记、清理、清退及善后处置工作。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及结果要及时通报工作小组办公室。

  (八)及时督办通报。案发单位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处置结果及案例材料等相关信息,及时向工作小组办公室通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对交办的非法集资案件,要加强指导、协调、督办;对相关工作信息和非法集资案例及时进行汇总分析,认真研究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及动向,将非法集资活动的有关案情及查处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

  (九)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实施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宣传部门的优势,加大有关处置非法集资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开展警示教育,广泛地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及其严重危害;要加强社会宣传,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公民的辨别能力,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地远离非法集资,从根本上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从而理解、支持、协助政府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活动,使非法集资活动失去生存的基础。

  五、工作要求

  (一)自即日起,由各市(县)、区政府牵头,各有关职能主管部门配合,用一到两个月时间,深入各楼宇写字间,对易发非法集资案件的投资咨询公司、理财公司、寄卖行、炒金公司等企业法人主体进行排查,高度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公司的经营内容和范围;二是公司的偿债能力,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三是公司的应收款项,是否存在转移资金现象。四是公司的应付款项,是否存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现象。五是公司的财务费用,是否存在高额支付利息或约定不支付利息等非正常现象等。

  (二)自即日起,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一到两个月时间,负责组织各行业开展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排查非法集资线索,甄别违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三)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每月召集各相关成员单位联络人开会商议,分析非法集资的工作形势和发展态势,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加以研判和定性,确定处置办法和应对举措。

  (四)由公检法机关牵头,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加紧准备材料,搜集证据,抓住典型案件和重点案例,尽快进入司法程序,从严从快加以审判,对相关犯罪分子形成威慑作用。

  (五)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对近期国内非法集资典型案件进行两个月左右的集中宣传报道,市公安局和市政府金融办配合。

  (六)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参加整顿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不得擅自向外泄露相关情况。凡向被排查对象通风报信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篇三:非法集资处置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2篇

  自xx年3月24日我镇〔〕8号文件成立

  “仪征市xx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来,全镇上下高度重视,相互配合,积极按照仪征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处置办)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大体

  一、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化解的方面工作

  我镇通过〔〕9号文件制定了“仪征市xx镇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教育”,利用网上多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同时运用本镇q群等多种形式的渠道,结合市政府金融办公室〔〕10号有关假借保障房、“粮食银行”等名义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提示的专题性文件通知精神,及时电话通知和了解各成员单位的有关方面情况,用本镇各类型的q群等方法发出友情式提示。通过一系列的工作开展,没有发现我镇区域有任何企业和单位(有)搞任何形式的涉嫌非法集资情况或假借保障房安居工程建设、“粮食银行”等粮食存储、销售和兑换服务名义,以及假借公益之名误导公众,涉嫌非法集资等等的一系列情况。此举,有意提高我镇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投资理念,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

  二、充分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和宣传的并举工作

  5月份按上级有关《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的通知》后,我镇处置办结合宣传月活动,及时布置相关工作人员与各成员单位、各村及驻镇单位联系,进行全方位的情况了解排查和宣传工作。

  由于我镇行政区域的特殊性,招商引资项目工作在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的情况比较多,而我镇又是化工项目建设重点区域,各村拆迁户比较多,家庭经济比较活跃,因此,我们把重点排查的对象集中到拆迁的五个行政村和三个拆迁的社区,因为拆迁工作的需要,在拆迁户居住还没有完全入驻到集中安置区之前,大部份拆迁户居住相对分散,信息撑握不能够及时,禁止和涉嫌非法集资的宣传和控违控险工作相对较难。为了把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和相关宣传工作做到实处,结合了多种形式排查和宣传工作并举方式:通过打电话了解排查和宣

  传;

  2、民间随机走访了解进行排查和宣传;

  3、对街道和农贸市场及周边进行口头排查了解和宣传;

  4、向机关相关科室进行了解和排查、并利用各种会议问询排查和宣传;

  5、利用网上多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和问询;

  6、运用本镇多种q群的渠道进行排查和了解和宣传;

  7、利用政府信息群发放平台进行宣传式的了解排查;

  8、重点被排查的村委会和居委会还利用召开各小组长会议进行排查和宣传,有的村居还利用公示栏进行书面材料张贴宣传。使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都有所提高,获得了一举多得的效果。

  处置办轰轰烈烈地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有一定规模性的排查和宣传工作的同时不忘重点区域和有关场合的宣传。特别是对街道和农贸市场进行悬挂横幅标语对公众进行宣传;还利用各种会议宣传,发放《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手册》、《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宣传小册子》的部分画册;并在q群上发出有关通知,欢迎各位随时到“青山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所内)观看传阅《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手册》、《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宣传小册子》的画册。用政府信息群平台对镇村干部和辖区内重点企业负责人所用手机发送青山镇处置办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的宣传信息,内容如下;

  (一)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二)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三)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四)参与非法集资,钱财难以保全

  (五)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六)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七)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八)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九)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十)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我镇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有声有色开展,由于宣传工作搞得面广量大,因此,我们将宣传工作过程中的部分资料已拍照留存。

  社会上有关非法集资者假借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名义,用土地抵押的情况在我镇通过排查,我镇没有发现有类似的任何情况和现象。

  三、有效排查和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根据仪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文件(仪政金〔〕23号)和镇政府有关领导的精神要求,我镇处置办及时向十二个成员单位、九个村委会、蚕种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都传递了相关信息和工作要求。在关于排查和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工作中,我镇处置办领导重视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按照上级有关工作方法和时间上的要求,在正常防范涉嫌非法集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同时,结合我镇8至9月份创建省级卫生镇复查工作时机,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能,在近两个月内突击排查和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为了把涉嫌非法集资风险化解和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的工作做得更好,用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广泛宣传,深入到村,深入到街道,深入到社区,最明显的是贯彻执行到居民集中居住的社区,由于青山镇行政区域的特殊性,拆(搬)迁安置需要入驻到集中安置区的商品房比较多,我们通过社区要求小区保安正常做到巡查盘查一些可疑喷图、张贴类似于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进出人员,一旦发现立即禁止和批评教育,如已喷图、张贴在楼梯台阶上、墙头上、等共公资源设施上则罚他们当场铲除清理,并要求记录在案。这样,防范和禁止涉嫌非法集资的防范宣传和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传播受到控制和防范。不仅如此,由青山镇“处置办”成员单位之一的城管中队组织并付之于实际行动中,在排查和清理的过程中,涉及到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共清理过街的、过马路的横幅广告16条、户外张贴的小广告117张、喷图在不显明公共区域位置小广告通过刷白

  清理35处。同时利用网上多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劝导大家不要相信和轻信户外小广告、手机短信、移动媒体、传单、等等各种网络传媒不良的有关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用真实的官方正确的宣传资料与不良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作比较。用政府信息群平台对镇村干部和辖区内重点企业负责人所用手机发送青山镇处置办的友情提示,劝导其不要轻易相信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努力做到了引导大家理性选择投资渠道,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维护青山金融市场。

  四、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到内部

  结合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的需要,根据市委要求和市金融办工作布置,“对政府领导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或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便利和保护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我镇虽然经过内外上下排查没有发现问题,但是,为了慎重对待,重新在本镇机关内的各个部门梳理排查,然后延伸到各个村部,经过一番过程排查梳理后,都未发现有任何部门和领导、党员干部所组织的、或从事、或参与非法集资或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便利和保护的情况。

  总之,我镇有关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和化解,以及有关各项宣传工作,我们都从源头上做到预防,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的案件,为维护我镇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出不懈的工作努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自XX年3月24日我镇〔XX〕8号文件成立

  “仪征市xx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来,全镇上下高度重视,相互配合,积极按照仪征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处置办)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大体如下:

  一、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化解的方面工作

  我镇通过〔XX〕9号文件制定了“仪征市xx镇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利用网上多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同时运用本镇

  q群等多种形式的渠道,结合市政府金融办公室〔XX〕10号有关假借保障房、“粮食银行”等名义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提示的专题性文件通知精神,及时电话通知和了解各成员单位的有关方面情况,用本镇各类型的q群等方法发出友情式提示。通过一系列的工作开展,没有发现我镇区域有任何企业和单位(有)搞任何形式的涉嫌非法集资情况或假借保障房安居工程建设、“粮食银行”等粮食存储、销售和兑换服务名义,以及假借公益之名误导公众,涉嫌非法集资等等的一系列情况。此举,有意提高我镇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投资理念,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

  二、充分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和宣传的并举工作

  5月份按上级有关《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的通知》后,我镇处置办结合宣传月活动,及时布置相关工作人员与各成员单位、各村及驻镇单位联系,进行全方位的情况了解排查和宣传工作。

  由于我镇行政区域的特殊性,招商引资项目工作在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的情况比较多,而我镇又是化工项目建设重点区域,各村拆迁户比较多,家庭经济比较活跃,因此,我们把重点排查的对象集中到拆迁的五个行政村和三个拆迁的社区,因为拆迁工作的需要,在拆迁户居住还没有完全入驻到集中安置区之前,大部份拆迁户居住相对分散,信息撑握不能够及时,禁止和涉嫌非法集资的宣传和控违控险工作相对较难。为了把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和相关宣传工作做到实处,结合了多种形式排查和宣传工作并举方式:

  1、通过打电话了解排查和宣传;

  2、民间随机走访了解进行排查和宣传;

  3、对街道和农贸市场及周边进行口头排查了解和宣传;

  4、向机关相关科室进行了解和排查、并利用各种会议问询排查和宣传;

  5、利用网上多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和问询;

  6、运用本镇多种q群的渠道进行排查和了解和宣传;

  7、利用政府信息群发放平台进行宣传式的了解排查;

  8、重点被排查的村委会和居委会还利用召开各小组长会议进行排查和宣传,有的村居还利用公示栏进行书面材料张贴宣传。使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都有所提高,获得了一举多得的效果。

  处置办轰轰烈烈地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有一定规模性的排查和宣传工作的同时不忘重点区域和有关场合的宣传。特别是对街道和农贸市场进行悬挂横幅标语对公众进行宣传;还利用各种会议宣传,发放《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手册》、《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宣传小册子》的部分画册;并在q群上发出有关通知,欢迎各位随时到“青山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所内)观看传阅《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手册》、《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宣传小册子》的画册。用政府信息群平台对镇村干部和辖区内重点企业负责人所用手机发送青山镇处置办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的宣传信息,内容如下;

  (一)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二)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三)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四)参与非法集资,钱财难以保全

  (五)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六)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七)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八)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九)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十)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我镇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有声有色开展,由于宣传工作搞得面广量大,因此,我们将宣传工作过程中的部分资料已拍照留存。

  社会上有关非法集资者假借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名义,用土地抵押的情况在我镇通过排查,我镇没有发现有类似的任何情况和现象。

  三、有效排查和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根据仪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文件(仪政金〔XX〕23号)和镇政府有关领导的精神要求,我镇处置办及时向十二个成员单位、九个村委会、蚕种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都传递了相关信息和工作要求。在关于排查和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工作中,我镇处置办领导重视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按照上级有关工作方法和时间上的要求,在正常防范涉嫌非法集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同时,结合我镇8至9月份创建省级卫生镇复查工作时机,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能,在近两个月内突击排查和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为了把涉嫌非法集资风险化解和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的工作做得更好,用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广泛宣传,深入到村,深入到街道,深入到社区,最明显的是贯彻执行到居民集中居住的社区,由于青山镇行政区域的特殊性,拆(搬)迁安置需要入驻到集中安置区的商品房比较多,我们通过社区要求小区保安正常做到巡查盘查一些可疑喷图、张贴类似于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进出人员,一旦发现立即禁止和批评教育,如已喷图、张贴在楼梯台阶上、墙头上、等共公资源设施上则罚他们当场铲除清理,并要求记录在案。这样,防范和禁止涉嫌非法集资的防范宣传和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传播受到控制和防范。不仅如此,由青山镇“处置办”成员单位之一的城管中队组织并付之于实际行动中,在排查和清理的过程中,涉及到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共清理过街的、过马路的横幅广告16条、户外张贴的小广告117张、喷图在不显明公共区域位置小广告通过刷白清理35处。同时利用网上多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劝导大家不要相信和轻信户外小广告、手机短信、移动媒体、传单、等等各种网络传媒不良的有关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用真实的官方正确的宣传资料与不良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作比较。用政府信息群平台对镇村干部和辖区内重点企业负责人所用手机发送青山镇处置办的友情提示,劝导其不要轻易相信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努力做到了引导大家理性选择投资渠道,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维护青山金融市场。

  四、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到内部

  结合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的需要,根据市委要求和市金融办工作布置,“对政府领导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或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便利和保护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我镇虽然经过内外上下排查没有发现问题,但是,为了慎重对待,重新在本镇机关内的各个部门梳理排查,然后延伸到各个村部,经过一番过程排查梳理后,都未发现有任何部门和领导、党员干部所组织的、或从事、或参与非法集资或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便利和保护的情况。

  总之,我镇有关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和化解,以及有关各项宣传工作,我们都从源头上做到预防,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的案件,为维护我镇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出不懈的工作努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篇四:非法集资处置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处非联发〔2008〕4号

  签发人刘明康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新闻办,高法院、高检院,各省(区、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程序,明晰业务操作流程,切实提高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效率,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订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9月27日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程序,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247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等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

  本操作流程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属地管理。非法集资案件查处实行属地管理,涉案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立案、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

  (三)依法查处。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活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法处置。

  (四)及时果断。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

  (五)协作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处置合力。

  (六)积极稳妥。省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稳妥地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操作流程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一般性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制订本辖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或组织领导机构(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

  (二)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目标和规划。

  (三)制定完善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业技术标准。

  (四)负责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

  (五)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查处和处置善后。

  (六)组织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预防和处置因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八)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信息统计和重大情况的上报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三)组织、协调对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起草和修改建议。

  (四)组织开展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基本职责:

  1、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提供法律政策、处置预案、处置善后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指导。

  2、建立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制度。

  3、完善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

  4、做好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

  5、负责调查核实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6、对需要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行业认定。

  7、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取缔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

  8、联席会议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媒体对涉嫌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组织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对证据确凿、危害严重的非法集资案件依法予以报道,营造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氛围。

  2、公安机关: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3、财政和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财务监督等工作;税务部门要协助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税收缴纳方面的有关线索,及时查处涉嫌非法集资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税务监督等工作。

  4、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的金融资产依法进行监测;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查处与取缔等工作。

  5、工商部门: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依法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监管;依照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对非法集资的企业予以处罚等工作。

  6、人民法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工作;对非法集资案件审理活动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适时制订司法解释;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宣传工作;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7、检察机关:依法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为非法集资案件办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三)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联席会议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共同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条

  监测预警实行省级人民政府主导,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落实责任部门,做好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通过单位或个人举报、新闻监督、日常监管等方式,监测预警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信息。

  第十二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进行搜集整理。

  (一)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向社会公众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及时做好登记等工作。

  (二)建立审读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等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根据需要及时通报新闻单位进行正确舆论引导。

  (三)在行业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应做好工作记录,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

  (四)认真处理上级机关、联席会议、相关单位或异地政府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除处理来自各方面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外,还要负责做好与部际联席会议、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报告、通报和交办工作。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直接按规定程序处理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根据实际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通报。

  第四章

  案件受理

  第十五条

  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

  第十六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并向举报人回复。

  (二)对管理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

  (三)对案情复杂或超出部门管理权限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处置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

  (四)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行业主(监)管部门直接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工作,根据行业主(监)管部门提交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情况报告,及时组织公安、工商等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研究处理意见。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活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牵头作出终结受理结论。

  (二)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发现线索或接到举(通)报后,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第五章

  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取证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督导各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及时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

  第二+条

  对案情单一、主(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成立联合调查组,确定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联合调查取证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调查组。调查组主要由公安、工商、税务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参加。

  (二)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内容、调查重点和人员安排等。

  (三)实施调查取证。调查组应做好涉案单位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证据资料的收集、保全工作,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

  (四)撰写调查报告。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将有关调查材料、案卷等资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行业执法调查和专项调查两种方式。行业执法调查以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工商、税务机关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调查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专项调查以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对涉嫌单位或个人资金运作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二)集资方式、数额、范围和人数。

  (三)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合同兑付、纳税情况。

  (四)高管人员及家庭成员构成、主要社会关系。

  (五)涉嫌单位或个人的资金运作情况。

  (六)涉嫌单位或个人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七)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等。调查中对涉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市场发展前景进行分析评价,为定性处置工作提供参考。

  第二十五条

  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进行动态监控,防止抽逃、转移、藏匿资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员潜逃,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

  第二十六条

  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案情复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六章

  立案侦查

  第二十七条

  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主办,行业主(监)管部门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的组织领导,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报案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对符合立案条

  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需相关主(监)管部门配合的,可商有关部门或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协调。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工作需要其他地区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由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特大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工作需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由公安部负责协调。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侦查重大案件过程中认为需检察院、法院提供业务支持的,可直接或通过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协商。

  第七章

  性质认定

  第三十二条

  性质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进行认定。

  第三+三条

  对于法律规定明确、性质无争议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可依职权直接认定和处理。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的,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根据证据材料作出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

  第三十四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可依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直接作出性质认定。

  第三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对以下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性质认定:

  (一)联合调查组提交的。

  (二)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但行业主(监)管部门难以定性的。

  (三)下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认定申请。联席会议在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业技术标准认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认定,有关部门依法出具认定结论。

  第三十六条

  对于重大且跨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省级人民政府难以进行性质认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性质认定意见一般应在收到性质认定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八章

  处置善后

  第三十八条

  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第四十条

  除第三十九条所述案件处置方式外,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处置程序为:

  (一)成立专案组。

  (二)制定处置方案。

  (三)公告取缔。

  (四)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

  (五)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六)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七)集资款项清退。

  第四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专案组可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资金核查、债务清偿、侦查保卫、宣传接待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四十二条

  专案组应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处置原则、纪律要求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明确处置非法集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主体。

  (一)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上述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二)没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第四十四条

  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债权债务申报、登记、确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告债权债务申报事宜。

  (二)接受债权债务的申报。申报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集资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债权债务申报手续。

  (三)专案组对债权人身份、集资数额等资料进行甄别确认,并逐笔登记集资数额。

  第四十六条

  专案组应做好集资群众的接待和宣传解释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专案组应指定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专案组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第四十九条

  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予以清退。对跨区域案件,由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

  清退集资款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调有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清退集资款协议,明确集资款清退工作的操作流程。

  (二)解封、归并清退资金。

  (三)实施清退。

  第五十一条

  对跨省(区、市)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辖区工作;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

  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其他情形的跨省(区、市)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区、市)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第五十二条

  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省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第五十三条

  处置工作完成后,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置报告。处置报告主要包括:案件线索、被处置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取证及性质认定情况、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置工作中所采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中,要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如发生突发事件,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十六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对于失密泄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操作流程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简图

篇五:非法集资处置工作

  

  ()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我县高息吸存、非法集资等涉众涉稳的借贷纠纷案件成倍增长,特别是民间高利借贷引发的社会问题较为集中和突出。为此,县政府决定从201x年x月xx日至201x年x月xx日,开展一次防范和处置涉嫌非法集资、非法金融犯罪的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动力,以《湖南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规范(暂行)》为依据,按照积极稳妥、打防并举;法律打击、行政整治;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引导规

  范、强化管理;立足长远、标本兼治的原则,大力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行动,提高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非法金融犯罪活动滋生蔓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经济和社会稳定。

  二、整治重点

  根据摸底调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此次排查和整治的重点是:民间投融资机构(包括投资管理、理财、中介、咨询、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等)虚假宣传、虚构项目和借款人、违规吸存、高利放贷、地下洗钱、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任务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本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主要任务分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开展进社区、进家庭宣传活动,要将市处非办印发的《湖南省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宣传手册》分发到户到人,认清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能力,引导公众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要广泛运用报刊电视、网络视频、宣传板报等载体,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攻势,为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处非办、各新闻媒体)

  (二)重点抓好投融资机构排查。

  1.民间投融资机构(包括投资管理、理财、中介、咨询、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等)虚假宣传、虚构项目、违规吸存、高利放贷、非法集资、异地投资、暴力催债等行为的排查整治。(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县工商局、县公安局、人民银行xx支行)

  2.违规设立和使用账外账户,从事地下钱庄、洗钱、放高利

  贷等行为的排查整治。(责任单位:人行xx支行)

  (三)大力开展广告资讯信息清理。

  1.对辖内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户外广告、传单、手机短信等进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对排查出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资讯信息及时清理删除,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县工商局、县城管局、县文广新局,xx新闻中心)

  2.对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虚假广告信息,特别是无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或与注册登记不符的、超范围经营的投融资机构,依法进行整治和查处。(责任单位:县工商局)

  3.加强广告审查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自查自纠制度,严把广告发布审查关,遏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金融广告传播。(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县城管局、县文广新局,县电视台、县新闻中心)

篇六:非法集资处置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随着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却无法兑现的行为。非法集资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加强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要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

  非法集资的危害性需要得到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向公众普及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防范措施,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同时,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避免被非法集资者所骗。

  二、建立监管机制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对于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发现、查处和公开曝光,对非法集资者进行严厉的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同时,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防止其参与非法集资行为。

  三、加强合法融资渠道建设

  非法集资的根源在于投资者对合法融资渠道的不信任。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强合法融资渠道的建设,提高其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投

  资者对合法融资渠道的信任度。同时,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提高其融资能力,为其提供更多的合法融资渠道。

  四、加强国际合作

  非法集资是跨国性的犯罪行为,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政府部门可以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制定打击非法集资的国际标准和规范,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共同维护国际金融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

  加强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需要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共同努力。只有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建立监管机制、加强合法融资渠道建设和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篇七:非法集资处置工作

  

  非法集资防范处置方案(优秀范文五篇)

  第一篇:非法集资防范处置方案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非法集资涉及面广、破坏性强、危害极大,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而且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处置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切实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和高压态势,有效防控,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促进全市金融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

  二、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抵御能力

  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各项政策措施,教育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治理非法集资滋生和蔓延的环境;要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宜昌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定的宣传教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落实。

  联席会议应及时通报宣传主管部门。宣传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现并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

  三、开展风险排查。认真做好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建立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关口,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近期,要按照“归口排查、预警排查、重点排查、内紧外松”原则,认真开展对辖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排查。要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和监控能力建设,切实做好预防工作,做到信息灵通、预警及时、反应灵敏、应对有力,坚决杜绝重大原发性非法集资案件发生。

  四、加大处置力度。积极稳妥地做好非法集资善后工作

  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力度。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应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及时组织部署,以高压态势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势头,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于影响极为严重和涉嫌集资诈骗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从重从快打击,增强威慑效果。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督促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善后处置与维护稳定工作。各级联席会议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组织督促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督促相关企业或个人清退。

  五、改善信用环境。努力满足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

  从重从快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同时,要坚持“查防并举、疏堵并用”方针。要采取综合措施,改善信用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金融机构要创造条件增加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合理布局网点,增设新的金融机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不仅要进一步鼓励引进项目,发展经济,而且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加强管理和引导,切实解决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经营状况披露不畅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平台建设,有条件的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等服务机构,促进银企沟通与合作,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努力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对非法集资实施综合治理。联席会议由宜昌银监分局牵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工商管理局、市地税局、市林业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负责制定、组织实施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规划,对成员单位和各地开展此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并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开展全市范围内的宣传教育活动。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将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各相关部门要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分工合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各负其责,加强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增强处置工作合力。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把好一线关,将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机构和人员,加大日常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处理,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处置责任,从建立工作机制到监测预警、风险提示、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处置善后、维护稳定、宣传教育、规制建设等各个环节和层面,都要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对怠于履职或者不认真履职者,尤其是因工作不力、导致矛盾升级,以致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xiexiebang.com范文网[CHAZIDIAN.COM]第二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通过本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打击非法集资紧迫性,也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非法集资有着很深

  刻的经济、社会根源,手段隐蔽,形式复杂,后果严重。因此,对于非法集资,我们银行业更应高度警惕,不能有丝毫防松。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

  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二、非法集资的危害: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危害金融安全,是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众多,受害者面广量大、易引发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三、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1、高息“诱饵”不动心。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活动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许诺高额回报。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也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进而跌入欺骗者设下的陷阱。

  2、老板“实力”不崇拜。不能为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即使有的企业当时确实很红火,但由于市场、经营等方面的变数很多,“投资”风险无是不在,血本无归都可能。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

  获得相关的批准,而不是单纯相信老板“实力”。

  3、“官方”背景不迷信。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政府官员的参与或者假借官员名义、编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蛊惑群众。既让人误以为是官方行为,又给人以稳赚不赔的假象。人们要切记“官员”未必就代表“官方”有官员参与并不等于就是正规融资活动。

  为了遏制非法集资,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银行业应该承担起所背负的责任及义务,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

  非法集资危害大,隐蔽性大,要打击非法集资非一朝一夕能完成的,我们要长期坚持该项工作不放松,将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常态化,一起打击非法集资。

  第三篇: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

  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处非办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工作部署,根据省处非办《关于做好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有关工作的通知》(xx处非发电〔2018〕

  号)要求,我办已制定并下发《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为做好我市中心城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活动时间:2018年5月4日——2018年5月31日。

  二、活动范围:宣传月活动同时在我市吉州区、青原区和庐陵新区开展。

  三、宣传内容

  广泛宣传与防范非法集资相关的基本常识、口号标语和经典案例。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也可登陆市处非办公共邮箱下载(****************,密码Dfjrk8236393)

  四、活动形式

  (一)集中宣传日宣传。

  2018年5月26日,市处非办将联合xx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和普惠金融协会,在市中心城区人民广场开展以“普

  及金融知识、防范非法集资、打击经济犯罪”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大型集中宣传日活动(活动方案另行下发)。

  (二)公益广告片宣传。

  在我市各主要电视频道黄金时段集中播放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广告片。

  (三)报刊专栏宣传。

  在我市各主要报刊上开辟防范非法集资宣传专栏,持续刊登有关非法集资经典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加大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网站同步宣传。

  将有关防范非法集资的公益广告短片、口号标语和经典案例等宣传内容,同步在xx本地大型网站进行宣传。

  (五)海报宣传。

  印制有关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海报,在机关单位、驻吉金融机构网点、街道社区等人口密集区张贴宣传。

  (六)短信宣传。

  在活动期间,采取手机短信方式,集中向社会公众发送有关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口号标语。

  (七)电子走屏宣传。

  通过各金融机构网点门头电子屏幕和机关办公场所电子显示屏,集中滚动播放有关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口号标语。

  (八)开展“六进”宣传。

  通过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园区、进工厂、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等方式,营造浓厚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氛围,增强群众非法集资识别能力。

  (九)参赛宣传。

  配合省处非办牵头组织的防范非法集资动漫(微电影)短片征集评选活动,鼓励有条件、有资源的县(区)和部门制作参赛作品,积极参加省里的征集评选活动,引寓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五、责任分工

  (一)市政府金融办:1、负责统筹协调处非宣传月期间防范非法集资常态化公益宣传活动;

  2、印发防范非法集资海报分发中心城区银行、保险和证券机构;3、负责协调市行政中心、机关食堂电子显示屏播放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视频。

  (二)市委宣传部(市互联网信息办)。

  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各新闻单位、电视媒体和地方主要网站做好本次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做好与本次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有关的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工作。同时,协调市文广新局安排有资质的文化娱乐企业制作防范非法集资动漫(微电影)短片,参加省里有关征集评选活动。

  (三)xx广播电视台。

  1.通过电视飞播方式,每天在CCTV1、CCTV2、江西卫视、xx1套、xx2套等5个电视频道循环播放处非宣传标语8次以上;2.每天在xx1套、xx2套插播处非宣传短片15秒、30秒各2次,其中在晚上黄金时段不得少于2次;3.每天《xx新闻联播》后,播放关于防范非法集资致市民的一封公开信1次。

  (四)井冈山报社。

  在井冈山报、xx晚报同时刊登防范非法集资致市民的一封公开信2期以上;开设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专栏,持续刊登有关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和警示案例;在报刊中缝,每天刊登1-2条防范非法集资标语或知识问答。

  (五)xx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负责组织和督促各驻市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在市中心城区各营业网点张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海报,在电子屏幕滚动播放相关宣传口号标语,比例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六)市金融办、xx银监分局和市保险业协会:负责组织驻市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普惠金融协会和部分地方金融组织在市人民广场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大型集中宣传日活动。

  同时,由xx银监分局和市保险业协会,分别组织督促驻市各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组在市中心城区各营业网点常态化张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海报,在门头电子屏幕滚动播放相关宣传口号标语。

  (七)吉州区、青原区处非办和庐陵新区财政局:在宣传月期间,组织辖内有关部门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六进”宣传不低于2次;

  同时,印制有关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手册(折页)、海报,分发至本辖内各社区,利用综治网格系统相关人员集中张贴宣传。

  (八)市电信、移动、联通公司。

  每日以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对本地用户和本市辖区漫游客户发送有关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口号标语短信不少于1条。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履职。

  吉州区、青原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处非宣传月期间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引导广大群众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参与行为的发生,确保我市金融经济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宣传活动信息报送。

  吉州区、青原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在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中,要强化工作业绩留痕,积极制作宣传活动照片,编写宣传活动相关信息,并于6月10日前将宣传月期间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总结和佐证材料报市处非办。(联系人:刘,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第四篇: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XX县供销社

  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省(*处非办字【2020】

  号)、市(X处非字【2020】1号)、《XX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相关文件,XX县供销社认真落实省、市、县关于防

  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现将2020年我社所做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制定方案,完善机制。

  根据《XX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县供销社深入调查,结合自身实际和现实情况,制定了《XX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用以支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

  二、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县社各科室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处置工作的艰巨性,以此切实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和高压态势,有效防控,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三、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抵御能力。

  县供销社进一步加大了宣传力度,利用会议宣传和深入村庄、社区、家属院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儿,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各项政

  策措施,从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教育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从源头治理非法集资滋生和蔓延的环境;同时加强对单位自身工作人员的教育,通过集中学习,观看防范非法集资的视频资料,交流各自看法和观点,取得良好效果。

  四、加强督导,摸底排查。

  为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县供销社对下属的基层供销社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排查非法使用供销标识和坑农害农的非法集资现象,做到防微杜渐,遏制非法集资活动势头,通过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未发现存在非法集资现象;同时鼓励群众主动向县供销社和有关部门举报提供非法集资线索。

  一年来,县供销社非法集资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无

  法彻底消除非法集资的可能性。下一步,县供销社将继续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防范、打击和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及责任制度,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处置预案和应急预案,做好非法集资情况摸底、整理汇总,确保此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XX县供销社

  2020年12月23日

  第五篇:乡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XX镇201X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

  工作总结

  为保护群众利益不受侵害,维持社会稳定,营造祥和稳定、百姓安居乐业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文件要求,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全方位、多角度开展排查,深入宣传,传递正能量,建立了长效工作机制,排除了影响稳定的隐形因素,有力促进了我镇经济稳定发展。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我镇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专题研究工作开展,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政府镇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细化任务,落实要求,夯实责任,形成了主要领导直接抓、分管领导具体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制定并下发了《XX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了详实的工作计划,切实做到了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有效促进了工作开展。

  二、严格排查管控。

  为确保排查工作深入细致,不流于形式,真正取得实效,我镇采取了多种形式的排查和了解方式:

  1、镇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和村(居)内随机走访了解进

  行排查;

  2、对集镇及各村(居)商户进行发放宣传彩页和入户排查工作;

  3、向村(居)干部了解情况,督促村(居)支部书记及干部走访了解情况并及时上报;

  4、重点排查村(居)内种植大户及重点企业。通过对非法集资的专项排查和重点排查,经梳理,未发现我镇行政区域内有涉嫌非法集资情况。

  三、加大宣传防范。

  非法集资具有案件高发频发、涉及面广、形式多样、手段隐蔽、社会危害严重等特点,常用手段有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等方式,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干扰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容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我镇通过进行专题宣传,提高了群众的思想认识,增强了群众的防范意识。

  1、在村(居)内醒目位置悬挂横幅,出动专题宣传车进行流动宣传,扩大宣传范围,增加群众的知晓率。

  2、利用村(居)内广播每天两次宣讲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提高群众思想认识,传递正能量,增强群众防范意识。

  3、向辖区商户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势和特点,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四、建立长效机制

  加大排查工作的同时,重点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

  管,做好工作预警,建立了处理突发事件工作机制和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XXXXX。通过与XX派出所、信用社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处理,形成合力,全方位排查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我镇将继续加大排查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坚持依法对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常抓不懈,保持高压态势,建立长效防范机制,确保我镇经济更加繁荣、金融秩序更加稳定。

  XX镇人民政府

篇八:非法集资处置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保护公众合法权益,制定了以下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一、加强监管

  1.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非法集资案件信息快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2.加强对非法集资组织的监管,对非法集资组织实行全面排查,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置。

  3.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加强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防范投资者被骗。

  二、加大处罚力度

  1.对非法集资组织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2.对非法集资组织的涉案资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变卖等行政强制措施。

  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非法集资组织的工商、税务、金融等行政许可证件进行注销处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

  2.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例的公开宣传,形成对非法集资的高压态势。

  3.加强宣传教育,加强非法集资案例的警示作用,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意识。

  以上是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内容,为了保护公众利益,我们

  -1-

  将加大力度打击非法集资组织及个人,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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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非法集资处置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

  (2008年9月27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处非联发[2008]4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程序,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247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

  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等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

  本操作流程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属地管理。非法集资案件查处实行属地管理,涉案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立案、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

  (三)依法查处。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活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法处置。

  (四)及时果断。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

  (五)协作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处置合力。

  (六)积极稳妥。省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稳妥地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操作流程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一般性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制订本辖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或组织领导机构(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

  (二)组织、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目标和规划。

  (三)制定完善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业技术标准。

  (四)负责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

  (五)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查处和处置善后。

  (六)组织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预防和处置因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八)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信息统计和重大情况的上报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三)组织、协调对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起草和修改建议。

  (四)组织开展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基本职责:

  1.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提供法律政策、处置预案、处置善后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指导。

  2.建立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制度。

  3.完善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

  4.做好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

  5.负责调查核实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6.对需要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行业认定。

  7.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取缔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

  8联席会议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媒体对涉嫌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组织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对证据确凿、危害严重的非法集资案件依法予以报道,营造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氛围。

  2.公安机关: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3.财政和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财务监督等工作;税务部门要协助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税收缴纳方面的有关线索,及时查处涉嫌非法集资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税务监督等工作。

  4.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的金融资产依法进行监测;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查处与取缔等工作。

  5.工商部门: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依法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监管;依照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对非法集资的企业予以处罚等工作。

  6.人民法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工作;对非法集资案件审理活动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适时制订司法解释;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宣传工作;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7.检察机关:依法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为非法集资案件办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三)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联席会议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共同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条

  监测预警实行省级人民政府主导,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落实责任部门,做好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通过单位或个人举报、新闻监督、日常监管等方式,监测预警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信息。

  第十二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进行搜集整理。

  (一)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向社会公众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及时做好登记等工作。

  (二)建立审读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等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根据需要及时通报新闻单位进行正确舆论引导。

  (三)在行业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应做好工作记录,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

  (四)认真处理上级机关、联席会议、相关单位或异地政府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除处理来自各方面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外,还要负责做好与部际联席会议、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报告、通报和交办工作。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直接按规定程序处理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根据实际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通报。

  第四章

  案件受理

  第十五条

  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

  第十六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并向举报人回复。

  (二)对管理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

  (三)对案情复杂或超出部门管理权限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处置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

  (四)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行业主(监)管部门直接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工作,根据行业主(监)管部门提交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情况报告,及时组织公安、工商等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研究处理意见。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活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牵头作出终结受理结论。

  (二)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发现线索或接到举(通)报后,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第五章

  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取证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督导各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及时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对案情单一、主(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成立联合调查组,确定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联合调查取证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调查组。调查组主要由公安、工商、税务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参加。

  (二)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内容、调查重点和人员安排等。

  (三)实施调查取证。调查组应做好涉案单位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证据资料的收集、保全工作,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

  (四)撰写调查报告。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将有关调查材料、案卷等资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行业执法调查和专项调查两种方式。

  行业执法调查以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工商、税务机关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调查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专项调查以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对涉嫌单位或个人资金运作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二)集资方式、数额、范围和人数。

  (三)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合同兑付、纳税情况。

  (四)高管人员及家庭成员构成、主要社会关系。

  (五)涉嫌单位或个人的资金运作情况。

  (六)涉嫌单位或个人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七)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等。

  调查中对涉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市场发展前景进行分析评价,为定性处置工作提供参考。

  第二十五条

  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进行动态监控,防止抽逃、转

  移、藏匿资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员潜逃,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

  第二十六条

  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案情复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六章

  立案侦查

  第二十七条

  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主办,行业主(监)管部门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的组织领导,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报案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需相关主(监)管部门配合的,可商有关部门或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协调。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工作需要其他地区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由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特大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工作需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由公安部负责协调。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侦查重大案件过程中认为需检察院、法院提供业务支持的,可直接或通过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协商。

  第七章

  性质认定

  11第三十二条

  性质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进行认定。

  第三十三条

  对于法律规定明确、性质无争议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可依职权直接认定和处理。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的,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根据证据材料作出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

  第三十四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可依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直接作出性质认定。

  第三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对以下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性质认定:

  (一)联合调查组提交的。

  (二)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但行业主(监)管部门难以定性的。

  (三)下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认定申请。

  联席会议在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业技术标准认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认定,有关部门依法出具认定结论。

  第三十六条

  对于重大且跨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省级人民政府难以进行性质认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相关规定办理。

  12第三十七条

  性质认定意见一般应在收到性质认定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八章

  处置善后

  第三十八条

  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第四十条

  除第三十九条所述案件处置方式外,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处置程序为:

  (一)成立专案组。

  (二)制定处置方案。

  (三)公告取缔。

  (四)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

  (五)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六)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七)集资款项清退。

  第四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专案组可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资金核查、债务清偿、侦查保卫、宣传接待等若干工作小组。

  13第四十二条

  专案组应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处置原则、纪律要求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明确处置非法集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主体。

  (一)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上述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二)没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第四十四条

  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债权债务申报、登记、确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告债权债务申报事宜。

  (二)接受债权债务的申报。申报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集资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债权债务申报手续。

  (三)专案组对债权人身份、集资数额等资料进行甄别确认,并逐笔登记集资数额。

  第四十六条

  专案组应做好集资群众的接待和宣传解释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专案组应指定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14第四十八条

  专案组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第四十九条

  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予以清退。对跨区域案件,由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

  第五十条

  清退集资款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调有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清退集资款协议,明确集资款清退工作的操作流程。

  (二)解封、归并清退资金。

  (三)实施清退。

  第五十一条

  对跨省(区、市)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辖区工作;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其他情形的跨省(区、市)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区、市)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第五十二条

  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省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15第五十三条

  处置工作完成后,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置报告。处置报告主要包括:案件线索、被处置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取证及性质认定情况、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置工作中所采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中,要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如发生突发事件,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十六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对于失密泄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操作流程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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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非法集资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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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开展情况及下步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开展情况及下步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开展情况及下步工作

  一、主要工作措施

  为落实我区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规定,严防非法集资活动发生,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按照区政府要求我局积极开展整治非法集资问题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1、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防范非法集资。

  局领导班子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处置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作为区政府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我局确定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该项工作,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同时公布XX工业热线XXXXXXX为举报热线。加大日常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处理,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切实增强了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和高压态势,有效防控,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截止目前,未收到热线举报电话。2、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抵御能力。

  今年以来,我局进一步加大了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宣传力度,多次深入企业进行宣传,发放《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手册》,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各项政策措施,教育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治理非法集资滋生和蔓延的环

  境;从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民众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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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开展风险排查,认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按照《XXXXXXXXXXXXX》的要求,我局负责对全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和排查。1-5月,我局共组织对我区融资担保机构进行排现场检查2次,调阅企业台账,查看了企业业务往来资金情况,均未发现我区融资担保机构存在帐外循环、非法集资的情况,也未收到相关举报。同时为系统掌握融资担保公司的运行情况,按月收集报表、按季分析,从报送的信息资料中掌握其经营状况,以便及时发现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活动。并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作出承诺,出具了《守法经营承诺书》,每半年进行自查自纠行动。

  4、改善信用环境,努力满足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

  求坚持“查防并举、疏堵并用”的方针,在从重从快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同时,采取综合措施,改善信用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满足我区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3月推进我区与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截止目前我区中小企业已通过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获得4300万元贷款,有效的缓解我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我局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平台建设,促进银企沟通与合

  作,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从源头上压缩了非法集资的活动空间。

  二、下步工作安排

  1、建立健全防范预警机制,努力防范于未然。建立群众

  举报和我局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非法集资防范预警机制,从制度上保证我局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做到信息灵通、预警及时、反应灵敏、应对有力,坚决杜绝非法集资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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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充分利用各类宣

  传工具,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金融风险防范能力,引导其形成良好的投资理财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加强领导,努力构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长效机制。落

  实处置责任,加大日常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处理,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XX区工信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扩展阅读:XX县关于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汇报

  XX县关于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汇报

  为促进县域金融环境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我县积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开展非法集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密切关注非法集资的新动向、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预防和遏制非法集资的产生

  我县结合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的开展,站在维护县域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和促进和谐乌什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非法集资的严峻形势和危害后果,密切关注非法集资现象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尤其是在房地产、林业、农业等多发领域和以投资开发、民间借贷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重点关注。对案件线索和问题隐患,努力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查处,主动靠前,及早跟进。目前我县大规模的非法集资的现象基本上已得到有效的遏制。出现的新动向是单位内部和小规模的非法集资现象仍然存在。产生3/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word可编辑

  非法集资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我们的投融资体系尚不完善,投融资渠道还不很通畅。一方面是企业发展需要资金却难以从正规渠道融到资,一方面是始于非法集资的暴利驱动,由于老百姓手中持有大量闲资金但金融投资方面欠缺法律知识,这就成了非法集资滋生的土壤。由于当前缺乏健全非法集资处工作机制,打击非法集资工作进展不顺利,致使我县小规模非法集资现象仍然存在。当前我们遏制非法集资的措施主要是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抵御能力。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横幅、标语、会议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防范和处非法集资活动的各项政策措施,教育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治理非法集资滋生和蔓延的环境;从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性。要求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县政府转发的《国家、自治区地区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参谋服务作用,积极帮助县委、县政府解决问题,切实推动我县处非法集资工作。

  二、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应对处置非法集资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大力推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目前我县处非法集资现象面临的困难主要是我们难以在第一时间掌握非法集资的源头。非法集资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欺骗性强,不仅给集资群众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而且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针对非法集资现象,我们首要的是加大处力度,积极稳妥地做好非法集资善后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处力度。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应做好前期4/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word可编辑

  调查取证工作,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及时组织部署,以高压态势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势头,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于影响极为严重和涉嫌集资诈骗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从重从快打击,增强威慑效果。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处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督促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善后处与维护稳定工作。县处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及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善后处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组织督促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督促相关企业或个人清退。

  三、全力开展调查研究,充分认识民间融资、民间借贷,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受宏观调控和当前经济形势的影响,民间融资和民间借贷逐渐成为一些企业和个人融资的主要渠道。就目前来看,我县民间融资的方式主要表现在个人间融资、企业间融资、企业向个人融资、个人向企业融资等方面。个人间融资主要表现形式为:一是亲朋好友间的临时调剂,一般不付利息;二是熟人间的互助会,带有合作、互助性质,利率一般与贷款利率相近;三是个人集资,期限相对较短,风险相对较大。企业间融资主要是相互间有业务往来或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间的资金借贷,个别实力雄厚的企业,除了凭自己的信用向银行贷款满足自身需求外,同时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甚至提供贷款担保以收取手续费。在房地产开发等个别行业,还有一种特殊的借贷形式,就是个人向实体“投资”(或通过其他个人),回报相对固定。企业向个人融资主要表现为企业向内部职工集资和向社会公众集资两种,利率一5/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word可编辑

  般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这类企业大都业绩优,信誉好。个人向企业融资主要是个人向“寄售”、“寄卖”或“典当”行融资。期限很短,一般几天至几个月,利率高。此外,还存在一些非法的民间融资活动。如高利贷、乱集资以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当然,一些非法活动、非法个人(如赌博)和不能从正常渠道获得资金的经济主体(如国家禁止项目、高负债者)也往往通过“地下金融”和民间渠道寻求资金。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落实当前各项工作措施

  近年来,我县虽然没有较大非法集资活动案件的发生,但是部分小规模集资现象仍然存在,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方向发展,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防范和处非法集资工作将面临新的考验。作为政府部门,我们主要是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防范非法集资活动。一是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非法集资活动内容复杂、形式多样、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必须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增强公众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由县政府办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传媒,宣传依法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其远离非法集资。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公开报道力度,以专栏文章、专题节目等方式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震慑犯罪分子,形成对非法集资的强大舆论攻势。二是加强对非法集资广告的审查和管理。加强融资广告监测,及时发现和查处虚假违法融资类广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吸收存款,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或其他债权凭证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广告。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不得出现保本、保证无风险等内容。房6/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word可编辑

  地产销售、造林、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变相集资等内容。三是加强对资金融通相关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管理。县内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担保公司、投资公司、担保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控制不法分子利用合法平台开展非法集资活动,要求各类机构严格按照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并加强日常的监管,对超出经营范围,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机构,依法进行打击。四是及时调查、认定和处非法集资案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非法集资案件,严肃认真查处;对重大案件、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或政策界定不清案件,报请市级防范和处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审核查处。五是改善信用环境,努力满足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坚持“查防并举、疏堵并用”的方针,在从重从快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同时,采取综合措施,改善信用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满足我县广大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金融机构创造条件增加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合理布局网点,增设新的金融机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不仅进一步鼓励引进项目,发展经济,而且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加强管理和引导,切实解决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经营状况披露不畅等问题。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平台建设,创造条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等服务机构,促进银企沟通与合作,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来防范非法集资现象的发生。

  五、认真开展风险排查,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机制

  我们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切实担负起本辖区内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建立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体系,密切关注社会经济中各类新的资金流动和走向,指定相关机构和专7/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word可编辑

  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关口,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按照“归口排查、预警排查、重点排查、内紧外松”的原则,认真开展对辖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排查。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和监控能力建设,切实做好预防工作,做到信息灵通、预警及时、反应灵敏、应对有力,坚决杜绝重大原发性非法集资案件发生。

  六、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努力构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长效机制

  县人民政府建立了处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对非法集资实施综合治理。处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敏感度高,需要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营造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高压态势,对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予以有效的惩治和打击。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把好一线关,将本行业处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机构和人员,加大日常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处理,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各成员单位要在联席会议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联席会议这一平台,主动沟通、获取和发布信息;畅通沟通渠道,尽快建立和完善各个层面的定岗联络和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工作配合,在处工作时要主动配合,积极联手,确保处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工商部门重点加强对非法广告的查处。行政执法部门重点强化线索梳理,及时依法移送案件。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在处非法集资方面,要加强沟通联系,对一些重大案件,要增加力量投入,强化侦查、起诉、审判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正确适用法律,加大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让非法集资扩大蔓延,要依法从8/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word可编辑

  快从重判决。公安、金融部门要联手监控非法集资信息,特别是非法集资人的财产信息,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案件判决了有财产可执行,要让群众的财产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对处工作过程遇到的各种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总之,各部门既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同时又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密切协作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要强化情报信息交流机制,认真执行处非法集资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对重大或疑难案件要启动办案联席会议机制;要充分利用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坚决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县良好的金融秩序和市场秩序。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开展情况及下步工作》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开展情况及下步工作: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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